美国普利策奖提名人、麻省理工学院及耶鲁大学客座讲师安、娜.克丽汀顿,她曾为<纽约时报>等资深记者和著名经济专栏作家,通过对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儿童成长、家庭法、公共政策、人口学、人类学和发展心理学的5年多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母亲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与她们承担的社会上最重要的工作而获得的回报之间的惊人的差距,提出了"妈妈经济学",受到人们的关注.她在<妈妈经济学>一书中提出:"如今,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女性已享有很多权利的时代,女性地位一方面被无限拔高,一方面却并没有认可和保障她们在家庭中创造的真正价值。尤其是成为母亲后,她们承任着管家、厨师、清洁工、老师、护士、保姆等工作,一人独当多面,辛劳却没有经济收入。全职太太更是如此,通常被当做'被养者',不再列为劳动者,在官方经济学指标中得不到任何衡量和体现,甚至没有保姆享有的权利,既没有离婚后的失业保险,也没有工伤后的社会保障福利。"
"生儿育女算得上世界上最重的工作,但你不能把它写在个人简历上。"
中国虽然不是美国,中国的国情也不同于美国,然而,对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确认无疑是相同的。如今,中国已是女性社会就业非常普遍的国家,时间必然是职场竞争和个人成长的必要阀码,女性面临了越来越大的事业,家庭,情感,个人成长方面的多重压力.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农村城市化的大举推移,请保姆难和用工荒的问题越来越突显危机,越来越多的家庭劳动重负和纠纷如蚕食般,在一点一滴地在损伤和破碎着人们美好的两性情感和家庭关系。家庭劳动价值的确认已变得十分必要。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家庭劳动价值化"不是掀起女人和男人的战争,而是促进彼此间的了解,认同和尊重。从更有意义的一个角度来说,提出"家庭劳动价值化"更是促进人们客观的面对家庭问题和矛盾,促进人们去深度思考"家"的社会化延伸问题。曾有香港专家提出的一个观点给我很大的启发:"家务工作价值化"考量的不是男人,而是政府和社会。因为家庭工作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和社会工作,所以在和谐管理小家庭家庭劳动的同时,更值思考的是,政府在解决医疗,教育,养老,环保,公共设施建设,社会公德,文化等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而这些问题的源头很到程度源自家庭。如今,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应该拿出足够的财力投入家庭建设呢?目前,越来越多的家庭负担已不是单个家庭能承担得起的,政府在其中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去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呢?
提案正文: "家庭劳动价值化" 促进家庭及社会和谐新发展
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着远比男人繁杂的家庭劳动,由于家庭劳动缠身,导致了社会竞争力减弱,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难以得到相应的物质和精神补偿,致使女性离婚财产权益保护进一步弱化,影响了家庭亲密关系和谐发展,深化了现代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
目前,有国际大量的新研究表明,女性家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与她们获得的回报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女性对家庭的无偿关爱不仅是家庭健康成长和延续的命脉,也是一大被人们忽视了的经济重心。照看子女等家务劳动,女性所付出的劳动量比经济学家设想的大得多,它在规模上甚至可媲美普通经济中的大型产业。一些专家评估认为,即使在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无偿家庭劳动消耗的时间,特别是抚养孩子所付出的家庭劳动,至少等于市场有偿劳动力的一半。而这类无偿劳动的80%,是由女性完成的。
当前,全社会关注家庭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问题已极为必要,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以确认家劳庭动价值,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女性权益,从根本上来讲,也必然促进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更广泛的意义为:
其一,确认“家庭劳动价值化”的观念,确认家庭劳动与其他社会劳动性质相同,同属于生产性劳动,并且是更为基础性的生产性劳动,具有同样的社会性,是社会劳动分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有助于理顺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有利于淡化男女在家庭、事业中的成功与付出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家庭长久的和谐和稳定。
其二,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越来越独立和多元化,家庭劳动作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有着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应得到相应的认可,应赋予充分的意义。家庭劳动虽然没有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大量减少社会公共资源和负担,节约家庭支出成本,增加家庭财富,提升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幸福指数,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当今社会,衡量人的价值应朝向更为客观和公正的标准,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看待每个人在家庭建设中的付出和价值。
其三,家庭劳动不能得到应有的正视甚至是歧视,不能确认应有的价值甚至否认其价值,一方面是观念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社会对家庭劳动没有相应的评价体系,法律也没有给予家庭劳动相应的经济保障。表面上看,这似乎有利于家庭的情感和睦,事实上恰恰相反.一直以来,良好的婚姻法律法规都是促进家庭稳固和谐发展的必要保障。
在国际上,“家庭劳动价值化”的做法和体现并不新颖。在荷兰、日本等很多国家,政府都会给赡养老人、家务劳动给予相应的费用或补助,"家务劳动价值化”是尊重每个人和不同类别劳动的体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家务劳动的价值已被民众更为普遍的认可。
在一些国家,家庭主妇有好的社会地位。美国统计部门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如果按照工作量定薪,家庭主妇每年获得的薪金是134121美元,这份统计,让更多的男性尊重女性及她们付出的劳动和价值。
在德国,全职太太从事家务劳动不会被人瞧不起或歧视.这样的良好社会认同和氛围,与一些国家在立法中体现了对家务劳动职业性的尊重有直接关系。德国的《家庭法》规定:“在婚姻生活范围内,家务劳动是一种职业”。家务劳动职业性的典型表现是与税法的配套实施.如“非家务劳动的一方,有义务为家庭提供必需的费用”.而在德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收入高的配偶每年应将收入中的13805欧元转让给低收入的配偶,不缴纳所得税。这样的方式,既是对婚姻中家务劳动的一方的及时承兑,也能在客观上起到鼓励收入高的一方,形成向做家庭劳动的一方支付报酬的习惯。
为此建议:
一、国家应该广泛宣传家庭劳动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劳动为一种职业分工的新观念。家庭劳动的价值体现,首先是全社会"家庭劳动价值"观念的树立,认可家庭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承认家庭劳动的价值,家庭劳动才可以得到社会的更多尊重和价值体现。
二、鼓励有条件的部分女性回归家庭,尤其是在孩子幼年时期。依照国际家庭关系心理学的研究结论,在人的一生中,健康心理的成长期为六岁以前,尤其是一岁甚至半岁以前.人的心理健康所依赖的心理营养有:"安全感,被重视,无条件接纳;肯定认同赞美"四大部分,母亲是这些心理营养的主重要供给者.母亲有着父亲和其它任何家庭成员不可替代的扶养子的女天职和需求.鼓励女性在孩子幼小时尽可能多的承担抚养工作,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大国策.为此,国家应在个人税收制度上以家庭为单位,充分体现家庭劳动的价值,平衡社会公平分配。
三、建议建立国民抚养金。生育和抚养孩子不仅是家庭劳动中最繁重耗时的工作,也是关乎民族素质最为核心的工作.应特别肯定抚养未成年人的家庭劳动价值.并特别建议应建立国民养育金制度,并由国家对一岁或三岁以内的儿童家庭提供母亲抚养津贴,以更多鼓励母亲投入亲子抚养教育,更好的体现母亲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四、在《婚姻法》中,明确“家庭劳动”为分割财产的部分补偿依据.在婚前财产协约中,双方可对家庭劳动价值做一定的相关约定,可以家庭收入的适当比例形式协商约定,以做为婚姻破裂时的有效举证。这同样适合主要家的庭工作承担者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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