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娃哈哈与达能:不平等的合约就可以撕毁吗》,导致我博客的评论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几乎成了公共厕所。我希望那种骂爽了的感觉对那些骂大街的人来至少比光着膀子喝扎啤舒坦。
在进入正题之前,先作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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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完毕。下面是我围绕这件事的一些基本观点。
1.
很明显,签订于1996年的《合资合同》是一切问题的源头。虽然我没有看到那份合同的原件,但是通过媒体的报道和相关当事人的言论,我们还是可以大致可以看出原合同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第一,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缺乏适当的约定。原合同是娃哈哈集团、美食城与法国达能集团亚洲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控股的新加坡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四方签订的,后来金加公司直接把自己持有的合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达能,直接导致达能实现控股。显然,原合同对于娃哈哈集团和美食城在金加公司决定转让所持合资公司股份时的相应受让权缺乏合理的约定,导致达能通过单方面受让金加股份轻而易举地实现了对合资公司的控股。
第二,对于达能缺乏足够的“非竞争”要求。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披露的信息,在《合资合同》中,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美食城均承诺,将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外方公司的承诺却没有这一条,仅限于“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
第三,对于“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规定不够严格。我理解的双方的本意是同意由合资公司受让“娃哈哈”商标,但是将允许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不构成同合资公司竞争的产品领域中使用这个商标。后来,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批准商标的转让,合资公司无法合法拥有“娃哈哈”商标,只好退而求其次,通过协议获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通常,类似的独家使用权本质上只是双方实现初衷的一个变通方式。在这种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其他公司如果使用“娃哈哈”的商标,同样需要获得合资公司的批准。至于通过合资公司来销售非合资公司的产品是不是自动意味着合资公司已经批准了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并没有明确的约定。
应该说,倒退十一年,中国企业在同跨国公司合作的时候出现这些疏忽,都是非常容易理解的。那个时候,我们的企业只是单纯地希望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于国际上的游戏规则并不十分熟悉,也还普遍没有养成借助专业外部机构的习惯。但是,商场是个残酷的地方,大家都有股东的利益需要顾及,各司其主,你昨天交的学费今天可能正好为人家的晚餐买单。
2.
有人在我的博客上留言说,不合理的合同就是要推翻,满清政府签订的那些不平等条约难道不应该推翻吗?
问题是:满清政府是在敌人的洋枪枪炮的威慑下签订的那些丧权辱国的协议,因此当然应该推翻。而当初宗总签订《合资合同》的时候,好像并没有人用武力胁迫过他。
从本质上讲,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的最高原则就是“自愿”。只要双方是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那么它就应该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至于合同上经常提到的所谓“平等互利”的原则其实都是相对的概念,今天看起来“平等互利”的东西明天时过境迁就可能不再那么“平等互利”了,这个时候难道你就可以随便单方面废止已近签订的契约?
如果您昨天签字画押的东西今天一觉醒了因为天气变了就全都不算,那只能要么别和您做生意,要么您别睡觉。
当然,我不是说所有不合理的约定只要白纸黑字了就永远不能调整。事实上,这种事后根据情况变化而发生的利益重新分配或者替代性约定在商场中屡见不鲜。但是这种调整一定要通过对时机的敏锐捕捉、对商业规则和原始条款的合理运用以及有理有据有节的商业谈判来实现(有时可能还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而不能靠意气用事,口号连天,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更不能靠鱼死网破,炸桥沉船,无视自己的受托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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