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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医保政策给乐于助人一个理由

(2012-02-12 1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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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让医保政策给乐于助人一个理由

慕毅飞

杭州有一位63岁的老人,摔倒骨折,本可以用医保;医保部门得知她是为搀扶一个9旬老太而意外摔倒的,就不让她用医保了(28日《青年时报》)。且不问医保部门的理由是什么,直接导致的结果,只能有两个:一是遇到这样的意外,要想医保,就别把帮助人的实话说出来;二是干脆为了避免麻烦,就不要再贸然助人了。前者是不让人说实话,后者是不让人做好事。医保若有这样的政策,那也太荒唐了,后果很坏,很严重。

梳理一下细节,也许能说明问题。出事的老人姓章,去药店配药,要坐电扶梯去二楼,见一个89岁的老太太拄着拐杖站在扶梯旁边,让章女士帮帮她。由于是小型电梯,章女士把老太太扶上电梯后,自己就站在下一级台阶。电梯上升过程中,老太太突然仰面倒了下来,两人都摔倒。章女士是退休职工,用医保卡挂上急诊后,医生问起章女士受伤的原因,章女士就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医生却说这种情况是不能报销的,要自费。章女士手臂的骨头断了两根,手术要五万多元医保部门认为章女士属于意外伤害,需要施加伤害的第三方来赔偿;如果对方拿不出钱,要出具困难证明。老太太却不认为是自己的过失,连困难证明也不愿出具,当然也不愿赔偿。

一个89岁的老人,可能会固执得不可理喻;执行医保政策的人员不该如此不可理喻。其实,杭州医保局的态度比较明确:如果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可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听这话的意思,这追偿者应该是医保局。如果这样,章女士的医疗费,最终还是可以得到报销的,但麻烦仍然不少。

能不能让乐于助人多一个理由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实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那么,什么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呢?医保部门举例解释说,比如说交通事故和打架,就需要由造成伤害的一方来负担被伤害方的医疗费用。章女士遇到的事情,跟交通事故、打架,没有任何可比性。电梯上行,老太太没站住,两人一起摔倒,纯属意外,谁都没有责任,根本就没有“伤害”与“被伤害”可言。如果章女士是被老太太推倒的,援引这条规定,也许还说得过去。难怪老太太说自己没有责任。医保部门工作人员的理解能力,似乎还不如89岁的老太太,这是让人费解,也让人遗憾的。

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话通常是指,随意通融,会做违背政策的事。想不到它还有另一种能指:理解有误,或者解释过度,政策有可能被用来阻碍好人去做好事。医院的医生和医保局的官员,怎么就不能灵活地理解一下相关政策,使之成为乐于助人的一个理由?但愿这样的期待,以后不再是期待。

http://news.sina.com.cn/s/ 2012-02-08/013523896784.shtml

                                   浙江省温岭市委党校 317500   慕毅飞(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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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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