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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不签字,妻子孩子双亡:谁是悲剧的制造者 (2007-11-23 09:26:02)
 
丈夫拒签手术 产妇胎儿双亡
本报正义网率先报道此事引起公众对病人生命权救济机制的反思

时间:2007年11月23日  01时48分   作者: 袁正兵 吕卫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袁正兵 吕卫红) 昨晚7点55分,本报正义网以《妻子难产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为题头条报道一名湖南籍男子因为拒绝签字导致妻儿双亡的事情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来自全国的几十家媒体纷纷对此事进行了跟踪和报道。

医院副院长:从医20多年没见过这种事情

这件事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

赵立强是这家医院分管临床的副院长,他亲历了整起事件:“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到了我们这里。到医院来时,孕妇的情况已经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场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对这位名叫肖志军的34岁湖南衡阳男子讲述孕妇的状况和必须进行手术的理由,但他始终坚持不签署手术通知单。

随后,110警察也来到医院,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给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最后,他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其精神毫无异常。急救过程中,医院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在呼吸机不起作用情况下,轮番对其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医生宣布这位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我从事医疗工作已经20多年,还从来没有见过这种事情。”赵院长感慨地说。

法律顾问: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胡文中是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没有进行手术完全是因为病人家属拒签手术通知单造成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对于这是否属于见死不救的质疑,胡律师认为完全不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胡律师指出,《医疗事故挂历条例》也规定因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胡文中表示,在对孕妇抢救过程中,院方反复向肖志军介绍孕妇的病情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不采取手术的后果,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没有办法进行手术的时候,采取了所有能采取的急救药物和错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所致”。

法学专家:对病人生命权的救济措施机制需反思

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导致两条人命失去抢救的机会而最终死亡,引发了法学专家对于病人生命权救济机制的思考和讨论。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但有法学专家也指出,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需要对现行的规定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这位法学专家指出,比如可以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毕竟救人始终是第一位的”。

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和法院是两码事,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手术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

 

以下是我的评论:

 

丈夫拒不在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导致妻子孩子双亡。这事发生北京,时间是前天下午。我的几名同事当时就在现场,他们用摄像机记录下当时的情景。昨天晚上我看录像的时候,气得几乎颤发抖。如果我当时在现场,我肯定无法遏制揍他一顿的冲动。

   “虽然在场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对这位名叫肖志军的34岁湖南衡阳男子讲述孕妇的状况和必须进行手术的理由,但他始终坚持不签署手术通知单。随后,110警察也来到医院,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给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同事的报道里这么说。
   如果他能签字,两条人命或许还有救,所以,说他害死两条人命,没问题。然而,如果我们把两条人命的帐都算在他脑袋上,那也就意味着,以后如果还有类似的事儿,除了寄希望于自己的丈夫不是这样的傻B玩意,面临死亡的病人并没有可靠的活下去的途径。这是不是很可怕?
   自己的命运只能自己决定,如果病人神智清醒,在怎么治疗的问题上,听他的,似乎问题不大(注意:不是“没有问题”。如果他选择死,医生是否要尊重他的意见,一时难以说清,今天不说。)
  如果神志不清,如果还没有生命危险(神志不清了还没生命危险,有这种情况吗?),听家属意见也可以,毕竟治疗发生费用,不同家庭承受能力不同。
  然而,当生命面临危险,病人自己神志不清自己无法做出选择的时候,是听家属的还是听医生的?

我的意见是:听医生的。对于多数没有医疗知识的病人家属而言,他们对病人可能面临的危险,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把握。而一些人出于对医生的不信任,可能会认为医生故意危言耸听,目的是多挣医疗费。因为这样的原因,他们往往会做出错误的选择,从而贻误抢救时机。此时,听医生的,就是必要的——听他的,不是一定能活下来,但至少是走在一条更大可能活下去的路上。
    目前“听家属”的体制,一旦遇到亲属傻B,悲剧几乎无法避免。于是,只有一方面劝亲属签字,“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于是病人死人。
     我理解医院的苦衷,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家属没签字的情况下动手术,一旦手术发生意外,那医院只能“吃不了兜着走”。然而,面对两条逝去的生命,面对“救死扶伤”的承诺,医院、医生能心安吗?

“听医生”的,要有一系列规则:什么情况下“听医生”的?通过严格的程序决定“听医生”的? 一旦手术出现意外,对医院、医生确立怎样的免责条款?因此发生的费用,如果最终病人无力或者不能完全支付,医院该如何得到补偿?
   一旦实现“听医生” ,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会不会有无良医生做出违背职业要求的选择?会不会让医生治疗为名义下的不法伤害合法化?会不会有医院和病人串通起来骗取国家补偿款?
    然而,所有这些技术化障碍,都不成为不确立这一规则的借口——在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去,永远是最高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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