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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杠杆:有效调节的新视角

(2011-03-02 12:17:06)
标签: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

调节

财经

                                               

此文发表于《中华英才》http://s8/middle/4745a5aat9d78669e9bc7&690

 

 

 

 

     张连起/文




 http://s4/middle/4745a5aat9d786271ea43&690

  税收调节的范围不仅限于经济领域,往往还涉及社会领域,因而调节目标不可能是唯一的。除经济目标外,还包括追求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可以说,税收是作为一个基本的市场要素和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而存在的。税收调节始终存在于市场经济中,而不应是一时的救急措施。

    对于当下成为焦点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改革,我们应该拥有怎样的理性视角呢?

房产税的省思

   城市房产税改革的政策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应该看到,造成近几年房价连连攀升的主因,一是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财政”,财政收入饥渴导致调控房价意愿不足;二是保障房和廉租房建设难如人意,相关公共服务未能照顾到更多低收入群体。当然,在居民手持货币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适宜的投资渠道短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与国际成熟房地产税种国家不同,我国房产税制度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有时,还不知道“石头”在哪里。

要使房地产税征收稳妥、有效地进行,除了政策层面的问题外,技术层面的问题仍值得思考。

第一,房地产公允价值从哪里来?既然房产税是来自于房地产的持有环节,当然就要定期对不断变化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问题是,是依靠我国目前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还是另外设置一套相应的评估机构和监控体系?如果依靠现有评估平台,显然目前评估机构、评估师的专业素质、道德水准难以满足征收房产税的要求;如果另立炉灶,很可能征收成本大于税收收入,就像以前开征的“自行车使用税”因征收成本过高而无疾而终一样。

第二, 如何保证房产拥有者足额缴纳?房产税毕竟不是交易环节的税种,既不能实施源泉计征,也不能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实施代扣代缴,要由房地产持有人自行申报。由于我国居民自主纳税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很可能出现 “跑税”情况,加之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心理,容易导致房地产税征收如“物业费”大面积欠缴情形的发生。

第三,如何体现提高民生福祉的总要求?房产税的税率最高1%,与人们预期房价每年10%的增长相比,更多含义是具有“信号效应”。对于房地产投资或投机行为来说,房地产税未必是根本性的考虑因素,但对于包括中产阶层在内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无疑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负担。这几年,股市的重挫“清洗”了一批中产阶层,人们不希望看到房产税的出台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应有作用,反而影响中产阶层这一“社会稳定器”的福祉。

 作为地方税收的房产税不应是短期的政策,应当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同时,只有让房产税政策与其他配套政策结合起来,比如着力提高保障房供应水平,改善住房供需关系,才能真正使房价进入合理的区间。

个人所得税的方向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最低5%到最高45%,级次过多,税率累进过快,没有起到应有的收入调节作用。以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都是小幅提高起征点或免征额,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使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较重,比如月薪2500元,扣除2000免征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0元,适用5%的税率;而月薪如果是3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元,则要适用10%的税率了。而2500元与3000元的月薪,与“高收入阶层”的概念相去甚远,收入水平也仅相差500元,但是后者的税率却提高了5%,这显然有失公平,更无助于调节收入分配。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近日强调,要充分发挥财税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去年11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指出,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财政管理体制下,综合征收制度难以操作。例如,一名居住在北京的纳税人当年分别在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城市取得收入,并依法向当地的地税局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年终却无法在北京汇算清缴,因为上述三地的地税局隶属不同的地方政府,北京地税局不会为该纳税人在上海和天津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多缴的税款退税。
  
如果说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家庭收入和赡养情况,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征收,使中低收入阶层负担偏重的话,对于高收入阶层却税负偏轻。因为高收入阶层往往通过“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形式来获取财富,而这些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与工资薪金最高45%的税率形成明显反差。

据此,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切入点,应当着眼于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比如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内为5%,这样给工薪阶层带来的减税效果,不仅有利于解决深层次扭曲,扩大国内消费,还将给未来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作基础准备。 

 

流转税的变局

 

根据2010年11月份数据显示,增值税(国内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27.9%,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三大流转税占整个税收规模的65.88%(包括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现行流转税体系存在着一些瓶颈:一是在调整产业结构、实施二次税收分配方面作用不大。这种税收调节方式导致有关方面热衷于投资第一、二产业,因为投资第一、二产业,容易得到高税收,由此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业结构的失衡。

二是流转税计税依据以价格为基础,而且税负呈现转嫁性,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物价,提升了物价指数,形成了通货膨胀压力。

三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范围方面划分不清,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主要涉及劳务和建筑、服务等行业。比如建筑业,按照3%的比例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建筑业所用的原材料已经按照17%的税率征收了增值税,但是营业税却没有抵扣税款的制度。

“十二五”规划对流转税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无论是完善税制结构,还是实现二次分配的重要目标,改革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都迫在眉睫。一是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全部扣除,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促使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二是通过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适当调减增值税率(比如普遍适用13%税率),可以降低物价还利于民;三是建立健全统一的货物税和劳务税相互抵扣机制,不断培育现代服务业新的增长极;四是合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增加中小企业劳动者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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