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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罪起刑点”跑赢GDP的政治含义(2009-11-06 09:38:10)
标签:杂谈 分类:应时作文

“贪贿罪起刑点”跑赢GDP的政治含义

2009年11月5日 成都商报

何三畏

    我愿意相信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先生关于“调整贪污受贿罪起刑点”的“建议”,来自于他内心的诚实。不过,张先生的“建议”是人民大学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说的,属“非正式的场合”,张先生身在庙堂,其实用不着在学校去“建议”修订和重释刑法,显然,他确实有感而发,说出了贪污受贿的现实跟法律规定的现实冲突。

    其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这个题目真好讲!叫任何一个基层法官,或者任何一个中国老百姓,都可以讲出一大堆案例,都是“宽”得离谱,“严”得吓人的,并且一直“相济”得很好的。说到严,可以举隔三五年再一次的从重从快的“严打”。说到宽,正好可以举“贪污受贿罪起刑点”。贪污受贿不仅无法严打,而且既有“廉政账号”的心理按摩于前,还得在刑法的节节节败退于后。

    在法理上,“贪”和“盗”是同类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前,都列在“侵犯财产罪”名下。不过,“盗”的起刑点是500元,不够判刑的,前面还有一个“劳教”伺候。而这个底限并没有追着GDP上涨。但贪污受贿就不同了。1979年制订的刑法,没有贪污受贿罪的下限。这与说是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的“零容忍”,无宁说是当时的立法原意对贪污受贿数额的突飞猛进缺乏准备,但出于实践的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还是规定了“1000元为立案标准”的“显规则”。

    接下来,就是张军副院长描述的“行情”:“贪贿罪起刑点”从1979年的1000元,到1988年的2000元,再到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调至5000元。以后这个“起刑点”沿用至今。但是,这么多年来,中国任何一个法院几乎都没有以接近5000元的贪贿数额作过刑事起诉。换句话说,随着贪污受贿罪犯执着地往前拱,早就把刑法条文顶到了废驰地步,使5000元成为侮辱刑法的笑柄了。

    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是一样的,都可以判死刑。其结果是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都是依法判决。致使全国各地的地方领导和法院不得不奋袂努力,“创新司法解释”,规定10000元,或者100000元为起诉点;还有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内定”。而免于起诉的,这些宽纵职务犯罪的“宽严相济”,透过某些著名大案窝案已经路人皆知。

    有关报道对此的解释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造成的。而解决的办法就是“调整贪贿罪的起刑点”!看来,这个了不起的数字一定要跑赢GDP而后快。不过,这应该是一条没有终点的马拉松路线,这样跑下去不是个办法。想必总有一天,GDP本身承担不起,纳税人的容忍度也不会跟着跑的。(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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