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品法置疑(2007-12-28 21:41:19)
今天在中央12台看到打击淫秽网站的报道,不像看到破获谋杀、盗窃或性侵害的报道那样觉得毫无问题。
公安人员的侦破非常努力,法律部门的审判严肃认真,他们执法的依据也非常明确:刑法关于打击淫秽品的传播和禁止组织色情表演的条款。
那么我的问题从何而来呢?问题就在所有的“涉案人员”全都是自愿的参与者,没有被胁迫的人,没有受到身体和财产损失的人。这与前面提到的那些种类的犯罪有区别,这个区别显而易见。
在这桩没有“苦主”的案件里,法律惩罚的究竟是什么呢?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我们社会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淫秽影象作品和色情表演是不允许的,是堕落的,是损害人的崇高道德观念的,是败坏人的道德的。问题在于,道德的问题应当由教育部门、宗教部门来加以劝导,而不是由法律部门用法律的手段加以惩罚。法律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是越俎代庖了。虽然他们的做法符合现行的刑法,但是淫秽品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是值得检讨的。
世界各国对淫秽品法的设立与否一直有激烈的争论,除了我前面提到的理由,还有很多理由。这个问题在我国为什么就不可以争论?为什么就不可以置疑?反对设立淫秽品法的声音为什么就不可以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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