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嘉峪关市民马生强状告甘肃省电信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这是本案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开庭,马生强期待着法院能给这一笔上网收费来一个清楚、明确的解释。
马生强称,这是一笔“糊涂账”,是嘉峪关电信分公司莫明其妙的“互联星空费”。2005年1月27日,马生强在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办理了宽带网业务登记。《宽带业务登记表》中约定:服务项目包括国内直拨、来电显示、刊登号簿、114查询,宽带收费为每月48元包80小时,超一小时加收1元。
然而到2006年2月22日,他去交网费时,发现当年1月的宽带费异常。他到电信营业厅查询发现,在1月的费用清单中有一项145元“互联星空费”,竟是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消费的。可是他和他的家人根本就没有登陆过这个“互联星空”网站,从来就没有玩过什么远航游戏,这项收费纯属无中生有。
马生强说,对此,他向嘉峪关电信分公司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的答复说:“这个网站收费是要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的,收费是没有问题的。”他又向电信公司的客服电话10000号投诉,10000号的工作人员说:“互联星空网站付费不需要输入用户密码,任何人只要点击就可以收费。”
面对截然不同的答案,他只好去电信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询问。2006年3月3日,电信客户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回复,按照他们的调查结果,该项费用确实是马生强消费的。马生强表示,电信公司的回复难以令人信服。他认为,互联星空是额外收费项目,而这项收费项目没有得到用户的书面确认,其收费标准更是不明确,电信公司是依据什么直接从用户的账户中扣除这笔费用的?是谁授权电信划拨这项款项的?划拨费用不经用户确认,那是不是网站要打出上万元的单据,用户也得自认倒霉?用户的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为了讨个说法,2006年3月,马生强把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告上法庭。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在法庭上辩解:要登陆互联星空网站,必须输入正确的户名和密码。也就是说,2006年1月15日,原告马生强是输入了其正确的户名和密码后,购买了“远航游戏会员卡”消费145元。电信公司不存在强行服务、欺诈消费者和擅自收费的情形。
2006年7月,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马生强在2006年1月15日上网,在自己固定的“接入位置”、输入其正确的“支付账号(用户名称)”和“个人密码”,登录了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进行消费,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既然原告将自己个人的“支付账号(用户名称)”和“个人密码”输入到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中,即意味着“同意”在此“支付账号(用户名称)”中支付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发生的费用,故被告对所发生的费用从该账号中扣除,并无不妥。
判决作出后,马生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2006年11月,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这场官司历时1年,仍未分出胜负。
几经波折,马生强花在诉讼中的钱,早已经超出了诉讼标的145元。为这145元费用打了一年的官司,究竟值不值?马生强说,电信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而作为消费者,和垄断企业相比,是弱势群体,个人和垄断企业打官司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这就造成打官司非常艰难。
无确凿的凭证被告有权拒交
2007年03月16日 06:55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天雁表示:无确凿的凭证被告有权拒交
专家说法
对于此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天雁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消费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办理宽带业务登记,按照约定缴纳宽带使用费以及享受其他有偿服务产生的费用。被告则向原告提供国内直拨、来电显示、刊登号簿、114查询等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宽带费用中,除正常的宽带使用费外,却产生额外的“互联星空费用”,即所谓的“远航游戏会员卡”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以及《电信条例》第31条、第34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电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时候,享有开通的自主权、服务的选择权、收费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本案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各项电信业务之前应明确告知和提示,不能强行为用户开通各种服务(包括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用户在接受电信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时候,有义务交纳正常的合理的服务费用,对于不合理的、不真实的费用,如果电信经营者不能够提供确凿、真实的消费凭证,则被告有权拒绝交纳;如果电信经营者强行提供此项服务,甚至强制性收费,对用户造成损害,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电信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用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同时,王天雁认为,面对电信企业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应该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从电信企业来说,尽管是垄断经营,亦应该注意树立自身的企业形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电信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时候,应该明示服务价格,提供规范、公平的服务合同。
稿源:甘肃日报/吴梦寒
消费需要反垄断
吴梦寒
法治时评
近些年来,在消费者和垄断行业之间,展开了一场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个消费者敢于向垄断叫板的勇气,但是也看到了他们身为“上帝”的疲惫和尴尬。当“上帝”必须得自己保护自己的时候,这是最大的尴尬。这些案件让人深思:为什么一些垄断行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事实上,在消费者和垄断行业之间,存在一些巨大的反差。具体而言,一方面垄断行业只需要支付很低的违法成本,就能获得很高的利润。以电信行业为例,全国政协委员陆锡蕾说,全国每年产生的电信欺诈性收费高达70亿元以上,能够通过投诉或诉讼得到返还的数额微乎其微。在这些欺诈性收费中,一个几元的信息服务项目,代扣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用户后,获利甚巨。但是只有少数用户能够通过查询发现,只有更少数的用户会投诉索赔。由于投诉成本过高,在投诉索赔过程中能够坚持下来的用户更少。这样,电信企业欺诈收费的赔偿风险就很低。
另一方面,垄断行业有着消费者个人所不能比的强势地位。它们的手里掌握着国之命脉,掌握着政策,掌握着“霸王条款”、“格式合同”。所以垄断行业往往可以有恃无恐、高高在上地和“上帝”们谈判,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而消费者就算明明知道被讹了,也没办法拒绝这种身份上的不对等,抹煞地位上的不平等。因为你不和它合作,就意味着要放弃网络、放弃电话,甚至可能放弃用电、放弃坐火车,放弃所有现代的生活方式,寸步难行。
然而,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核心。1996年美国实行新电信法时,其意图就在于促进竞争,让市场来决定要不要新服务、由谁来做新服务。事实证明,美国的决策是对的。此后,美国打破了话音、数据、图像经营的限制和市场准入障碍,使电话公司可经营电视,有线电视也可经营电话业务。1996年以后,在美国打国内长途电话无论远近每分钟相当人民币8角钱。用互联网电话打国际国内电话,每分钟话费相当于人民币5角钱。
垄断打破之后,不仅价格下降快,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经营者的成本也大幅下降,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大大增强。这样一来,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并不会削弱国有垄断经济的实力,反而增强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破除垄断才能真正让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才能真正赋予消费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让消费者也敢于对垄断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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