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青律师在前不久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就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题,发表了如下观点:
李长青律师:罗沂太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建议无非是通过强化刑事手段来破解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这个建议很好,可以对那些有能力履行千方百计赖账的人产生很大的威慑力量。
但是不宜把情节划分过细,以免操作的繁琐,建议仿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公诉机关证明有罪转变为由犯罪嫌疑人自证无罪,毕竟犯罪嫌疑人有不履行判决的事实在先,过了履行期限不履行判决,申请人报案后,侦查机关就可以抓人立案,而不必由法院移送。犯罪嫌疑人需要证明自己无履行判决的能力,从而不构成本罪。
李律师的修改建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逾期拒不执行而又不能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没有执行就没有司法的权威,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案件不分大小,情节不论轻重,一律治罪。有的案值虽小,但对特定当事人的意义不一定比大案值的小。
另外,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要从多方面下功夫。李律师建议如下:
一、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限至十年。
二、强化法院获取财产线索的能力和效率。目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财产是个人隐私范畴,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不太可行,即便提供了一些确实的线索,但是线索来源的合法性值得质疑。建议银行、房地产、工商、等部门通过网络建立法定的渠道对法院开放,使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信息。
三、将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情况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让他们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付出代价。
四、强化执行手段,参照美国的做法,以特种部队作为执行的最后保障。美国等国家法治的建立和民众守法习惯的培养就是这样成就的。
参考资料:美国执行法院判决的两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是关于地方保护的。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裁判黑人与白人分隔于不同学校的做法违宪,次年法院开始考虑结束黑白分校的具体措施,对此南方诸州抵触情绪很大,有人公然表示:“我们将不服从,我们不会把我们的白人孩子送到黑人学校。”南方州千方百计对抗法院判决,1957年,阿肯色州9名黑人学生依照判决应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但该州州长动用当地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就是不让黑孩子和白学生扎堆,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这地方保护主义够邪乎的吧!这可把艾森豪威尔给气毛了,总统调动美国精锐的101空降师进入该州首府,压制了国民警卫队,最终这9个黑孩子在大兵的武装护卫下顺利入学,地方保护土崩瓦解。可当时,这地方保护可很厉害,看过《阿甘正传》者回想电影中州长与大兵对峙的场面就会感同身受。可你地方抗得过中央吗?人家101师是二战的铁骑,对付你个民兵还不是如刀切豆腐一般,因此南方还是服了软,最后民权运动一闹,黑白就平了等。
第二个故事是有关个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前几年古巴少年艾联由其母携带越海偷渡美国,遇风浪后母亡子存。艾联到美国后住在其仇视古巴的舅舅家,舅舅十分疼爱外甥。艾联留在古巴的父亲想念儿子,要求美国政府送回孩子。舅舅觉得艾联留在美国有前途,爸爸死活让艾联回国,最后官司打到美国法院,法院依照对孩子最有利原则判决监护权归父亲。艾联的一大家美国亲戚死活不把他交给父亲,孩子小,不懂事,政治觉悟不高,已经爱上了美国的锦衣玉食和米老鼠,对落后的古巴和穷爸爸也没什么感情了。众所周知,美国政府恨死了家门口的社会主义古巴,谁和古巴做生意,老美就用霍尔姆斯·伯顿法治死他。按说这次艾联亲戚抗法不遵,美国政府正好乐得做顺水人情,以有阻力为由,不执行这个判决,顺便羞臊羞臊卡斯特罗。可美国政府哪有对抗法院判决的胆子,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最后,政府派出特种兵,身穿对付恐怖分子的行头,潜入孩子舅舅家中,之后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有张获国际摄影大奖的照片表露无遗,特种兵用枪对准怀抱艾联的大人,孩子都快吓傻了!乱糟糟中艾联被抢走,最终返回了古巴,至今舅舅对此还慨然长叹,对美国政府一肚子意见。
两个故事都有相似之处,当时执行法院判决阻力都不小,好像就要发生“执行难”了,可是在国家的出击下,地方保护以及个人对抗不堪一击。有人可能会说:“出动军队、派出特种兵,高射炮打蚊子,至于吗?”其实,我感觉这并非小题大做,只是表明国家执行司法判决的决心而已,有胆敢抗拒者除了偃旗息鼓之外别无选择。反观我国的执行难,确实该加以整治,最近发生了多起权利人贱卖生效判决的事件,这是正义之羞、国家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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