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中,个别律师表示:“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在这种言论中,我看到了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典型中国式冲突。这位律师的言论以牺牲法律正义来敷衍社会正义的需求,值得我们深思。
而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我们却看到了相反的冲突,陪审团的无罪判决满足了法律正义的要求,而对社会正义的要求弃之如履。
这两种不同的冲突模型自然与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密不可分,然而如何平衡这种冲突,却是一个共同的命题。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社会正义是对法律正义的指引,是实体法的应然状态;法律正义是对社会正义的现实操作,重点在于程序的保证。
程序就是二者冲突的平衡点。恶法非法,不受程序限制的社会正义必然沦为少数人“君权神授”
的专制工具。
在我们国家,历来不缺少社会正义的观念,而法律正义的观念却是一片荒原。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可以不择手段,不讲规则,只讲谋略。因此实现法律正义,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讲,任重而道远,而我们作为中国人中的法律人,肩负了特别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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