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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大楼

(2009-11-09 19: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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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

房产纠纷

财经

分类: 时政

十五年前的一笔银行抵押贷款所引发的纠纷,最终演变成了对一座大楼所有权的纷争。就在繁复而漫长的司法拉锯战中,随着房价的扶摇直上,债权方与债务方的博弈亦日趋白热化


□ 本刊记者 | 宋馥李

“海南岛十八年没盖起来的神秘大楼,其实隐藏了许多不可告人的腐败案件,对此曾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8月3日,知名博客写手、《首都东扩》一书作者、矿业投资人卞洪登,忽然连连发表博文,矛头直指海南省海口市海事法院:“海南省海事法院拒不执行最高院下达停止执行神秘大楼再审裁定。”

博文的标题,篇篇吸引眼球:《最高院遭遇基层法院抵抗尴尬》、《三年暴涨11倍的神楼》、《违法50天赚了一个亿》、《我所信奉的“先进法院”疯了》。

卞洪登的博文迅速引起网络广泛关注,被新浪等门户网站的博客频道列入推荐文章。

然而,就在同一天,一位名叫椰城老夫的博主,接连发表《卞洪登想钱疯了!》、《最高法院涉嫌违规受理再审案件》、《骗子被骗了》等博文,与卞洪登的博文针锋相对。

《最高法院涉嫌违规受理再审案件》一文声称:“该份裁定由于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并涉嫌暗箱操作,导致申诉人策划并实施在互联网上公开诽谤海南各级法院及相关办案法官,已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双方为之展开角力的那份“裁定”,指的是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再审裁定书。

事情的缘起是,卞洪登任董事长的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贝公司)向最高院申诉,不服海南省高院2002年8月6日作出的一份关于“债权债务纠纷”的终审判决。2009年6月1日,最高院裁定:(一)指令海南省高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匿名博主的身份无法核实。然而,此次密集的博文大战,因为涉及一桩纠缠十几年的债务纠纷和最高人民法院同基层法院的关系,引起了网民的高度关注。

公司为大股东担保?

卞洪登不服的那份“债权债务纠纷”终审裁定,是关于一笔银行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而事件的源头则要追溯到十五年前。

1994年10月,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向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贷款3500万元,期限为9个月。海深国际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深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富人国际大厦”在建项目,为长江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后来,长江公司始终未能偿还债务,债务不断展期和延期。1998年,海深公司将“富人国际大厦”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大厦随即更名为“凯立大厦”。大厦转让后,海南交行同意由凯立公司成为抵押担保人。当年8月,海南交行与长江公司、凯立公司再次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

上述一系列变动中,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凯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公司是该公司的发起人和最大股东。如此一来,只要担保合同合法,就出现了凯立公司为大股东长江公司做贷款抵押担保的现象,而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卫凯征。

2001年,海南交行起诉长江公司,追讨长江公司所欠的3500万元贷款。作为抵押物的凯立大厦,就成了能否追回债务的关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长江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凯立公司称:以凯立公司的主要资产——凯立大厦为长江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时,没有召集股东大会讨论,属凯立公司董事个人所为,应认定抵押无效。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终,海口市中院以海南交行没有善尽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负有过错责任为由,判海南交行不享有凯立大厦的优先受偿权。

随后,海南交行上述至海南省高院,希望夺回凯立大厦的优先受偿权。

2002年8月,该案终审判决认为:凯立公司董事长在应知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以公司财产为公司股东(即长江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其行为的过错是既存的,对于抵押物合同的无效,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换言之,被当做抵押物的凯立大厦,在由海深公司向凯立公司的转让过程中,纠纷双方皆有责任。海南交行负有失察、轻信等责任,而凯立公司则负有“知道违规却故意为之”的过错,而海南交行的过错略大于凯立公司。

最终,过错六四分,海南最高院判决:对于长江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凯立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09年,此案受到媒体广泛关注,亦同时被法律界权威人士所注意。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受十届人大代表罗益锋的委托,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江平提出的法律意见是:最初的审判中,凯立公司对长江公司债务的抵押担保合同应合法有效,因为卫凯征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法定代表人权限在没有法律、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一切合法行为。故此,凯立公司为长江公司的抵押担保行为就是公司行为,与股东会是否作出决议没有关系。所以,海南交行对凯立大厦应该享有合法的抵押权。

基于上述意见,江平认为,一二审法院最终确定凯立公司40%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债务人股权数度无偿易手

依照海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海南交行不得不接受下述现实:长江公司已无偿债能力,为长江公司担保的凯立公司的主要资产即为凯立大厦,而海南交行,只能享有部分对凯立大厦的债权。

事已至此,海南交行可能只好选择吞下苦果,申请执行海南省高院裁定的那部分债权,即凯立大厦的一部分,尽可能挽回损失。

但现实远比逻辑推理要复杂得多!

首先,不论是之前被叫做“富人国际大厦”,还是后来更名为“凯立大厦”,一个没变的事实是,海口市龙昆南路边的那座大厦,一直没有竣工。从1996年封顶之后,没有任何建筑设备的安装,十余年来,一直门户洞开着。

同时,《中国财富》记者调查发现,长江公司另有一块重要的资产——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的旭龙大厦,而且正是凯立公司的办公所在地。

长江公司为何忽然失去偿债能力呢?

此间,长江公司发生了戏剧性变化。

1999年3月,就在距离长江公司欠海南交行贷款已逾四年、再次还款期限已经不到半年的时候,长江公司忽然将名下持有的票面价值1.63亿元的凯立公司股票,无偿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武汉景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江公司)。如此一来,景江公司成为了凯立公司的大股东。

2002年8月终审判决后,执行的尴尬由此而生。此时,长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因为是无偿转让,直接导致长江公司的资产亏空,无法偿还所欠海南交行的3500万元借款。

此时,长江公司的主要资产,只剩下了一栋同样未完工的大厦——旭龙大厦。要执行,就须对旭龙大厦做资产评估。

即便如此,旭龙大厦的执行亦困难重重。

每当债权方海南交行评估后,长江公司便以评估偏低为由提出异议,双方只好召开听证会。

客观上,只要长江公司的债务清偿执行未完,凯立公司对长江公司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所承担的40%赔偿责任,就没有标的。

此时,凯立公司则多次以“不先执行长江公司的债权,则无理由继续查封凯立大厦”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封,甚至请求海口中院查封另外一处资产来替换凯立大厦。

拉锯战一打就是七年。

毫无疑问,长江公司将凯立公司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景江公司,是造成执行无法进行的直接原因。但发生于1999年3月的那次无偿转让,又令人匪夷所思。仅仅是为了逃避债务,就将自己的资产白白送给一个“不相干”的公司?无法说得通。

景江公司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

经过调查发现,景江公司和长江公司原来皆是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凯立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而香港凯立的董事长,同样是卫凯征。股份从长江公司到景江公司,实为左手倒右手。

江平分析此案件时认为,长江公司与景江公司无偿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在香港凯立董事局的控制和支配下,由卫凯征代表出让方长江公司和受让方景江公司实施的。长江公司在没有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股份无偿转让给景江公司,直接导致自己资产亏空,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因为长江公司在无偿转让股份时知道而且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能偿还海南交行的债务。

不过,不到两年,类似情形再次发生。2000年11月,景江公司再次将这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创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投资)。

被冻结的财富

2004年4月,海南交行将对长江公司和凯立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此番行为的背景是,当时,交通银行正在筹划赴港上市,需要剥离不良资产。信达公司作为化解巨额金融不良资产的国有金融企业,收购了海南交行这块急需剥离的不良资产。

2006年7月,信达公司再次将对长江公司和凯立公司的债权,通过拍卖,转让给了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贝公司的董事长,正是卞洪登。

海南交行的3000余万元债权,转移到了宝贝公司手中。而毋庸置疑,宝贝公司之所以参与竞拍这块债权,正是基于对凯立大厦升值潜力的看好。

凯立大厦究竟价值几何?

媒体报道说,海口中院报给海南省政府办公厅的报告中介绍,海口中院2003年查封凯立大厦后,即委托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公司对凯立大厦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当年10月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是:未完工的凯立大厦毛坯房屋价值为 1772万元,即722元/平方米。

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的几年间,全国大中城市的房价扶摇直上。位于海口市城市中心主干道——龙昆南路上的凯立大厦,市值自然水涨船高。

因此,凯立公司认为,对源自海南交行的债务,凯立公司只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随着凯立大厦的升值,查封凯立大厦,海口市中院就涉嫌超值查封。

媒体报道说,2006年8月,凯立公司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海南振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凯立大厦的市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凯立大厦当时的市值为 9067万元。三年后,大厦增值了四倍多,每平方米价格涨至3700元左右。

又过了三年的2009年上半年,海口市商品房成交均价为4581元/平方米,创历史新高。另据搜房网统计,2009年上半年,海南岛外人士购买海口商品房套数占海口售房总套数的67%,9月份,海口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2.8%。实际上,海口房产已成全国知名品牌,稀缺优质的热带滨海环境,成为人们投资置业的首选地。

一方面是海口市房地产的持续升温,另一方面,凯立大厦却因迟迟不能执行而不断续封。凯立大厦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皆在焦灼地等待。

凯立大厦的续封状态一直延续到2008年4月。此时,海南省高院指定海口海事法院继续执行该案。凯立公司很自然地再次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异议:现在把凯立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

2009年6月3日,亦即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最高院再审裁定书发出后两天,海口海事法院开始对凯立大厦进行重新评估。2009年7月21日,海口海事法院下达了一份《执行情况告知书》:“虽然最高法院已裁定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是我院审查被执行人凯立公司提出的法院错误查封凯立大厦的执行异议,并不属于执行原判决行为,因此本院对该执行异议照常进行审查。”

此即卞洪登博文中所指的海口海事法院“抗法”事件。

此番评估后,凯立大厦的价值已升为12270万元,差不多是2003年最初查封时的七倍。

不过,此后,海口海事法院还是遵照最高院的再审裁定,暂停了对凯立大厦执行异议的审查。海口海事法院的新闻发言人蔡斌航告诉《中国财富》记者,一切要等待省高院的再审结果。

蔡斌航坦陈,客观上,凯立大厦被查封的几年中,凯立大厦的市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的博弈更加激烈。而之所以对凯立大厦的争议如此剧烈,是由2002年海南省高院的判决所决定的,因为裁定认为凯立公司没有连带责任,而只有补充责任,对凯立大厦的执行应在长江公司之后。

实际上,长江公司的欠款并不止于此。

因为早在海口市中院执行庭查封旭龙大厦时,就已出现了多家债权人。海南省相关媒体公布的贷款催收公告显示,除了向海南交行贷款3500万元,1992年,长江公司还向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市支行(以下简称海口建行)贷款1000万元,还剩下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尚未归还。

1999年11月,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信达公司。后来,针对发生于次年3月的长江公司向景江公司无偿转让资产之事,信达公司曾对长江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长江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海南省高院一度作出判决,认定了此一事实,并查封了景江公司名下的凯立公司16300万股法人股。然而,长江公司又以无偿转让发生在案件受理之前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后来又历经了数次审判、裁定,但海口建行贷出的1000万元,至今没有得到清偿。

此外,长江公司还向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贷款1.2亿元。根据2006年6月5日《海南日报》刊登的公告,截至当时,长江公司仍欠海口光大银行本息合计1.4亿余元。《中国财富》记者致询海口光大银行得知,该笔贷款至今仍未清偿,该行正在积极想办法追讨该笔债务。

十多年中,虽然债权方和债务方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历经了繁复的诉讼交锋,但案件包含的道理非常简单。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审此案,或为追讨欠款带来了曙光。毕竟,欠债还钱,仍是我们秉持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编辑 张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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