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带薪休假立即成为讨论热点。一部分人高声呼唤带薪休假,一部分人在疑惑带薪休假是否会成为空头支票。
质疑者的焦点集中在三方面:第一是很多人认为工作满9年和满1年休假天数相同,是不是标准太低,时间跨度太长?《草案》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教授曾长期在日本学习和工作,对日本的劳动关系非常熟悉,日本实行的是一种递增式的带薪休假。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者,可享受10天带薪休假。满1年半以上者,每增加1年,假期增加1天。满3年半以上,每增加1年,假期增加2天。
第二是“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的具体概念是什么。《草案》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3条则又提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一些人认为这两个不同的说法信息不明确,并且现在工作流动较大,很少在同一个单位待上很多年,怎么算工龄《草案》没有说清楚。
第三是“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期”,很多人认为探亲假和年假相冲抵,不够人性化。对此彭光华解释说,这是混淆了权利和福利,探亲假属福利,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
其实“带薪休假”对中国人来说,并不是新鲜概念。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早已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在实际执行中带薪休假与大部分劳动者无缘,带薪休假的取得率不到一成。也就是说,《劳动法》虽然提出了“带薪休假”的法律规范,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一些学者也强调,在我国的劳动力就业严重不足的背景下,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法国早在1936年就通过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1年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为期两周的带薪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写进了法国的《劳动法》。而发达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广泛实施,事实上促进了就业。彭光华说,带薪休假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让劳动力休养生息。核心是带薪,这样从分配上可以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原本由12个人完成的工作,因为每人每年有1个月的休假时间,企业就会雇13个人来完成。这种经济上的成果虽非带薪休假制度的本意,却对促进就业做出了贡献。
刚刚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的不完善也成为讨论热点。比如《草案》第4条规定,“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彭光华认为,这给人的感觉好像年休假是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不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国外的法律规定很详细,比如劳动者年初就可以提出申请,指定一年中的什么时候要去休假。“只有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把带薪休假当成是权利,雇主必须有配合的义务,才能使带薪年休假得以贯彻。不制定具体的细则就无法落实。比如劳动者怎么申请、时期指定权,变更权,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都必须细化出来。”彭光华说,“《草案》只是一个信号,具体的仍需有详细的方案和国家强制力刚性推动。”
本文选自《三联生活周刊》2007年第44期,敬请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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