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高校诉讼
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94级学生田永以其母校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而其母校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为违法,要求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及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北京科技大学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也与第29条相抵触、处罚程序违法,判令被告败诉。
自田永“揭竿而起”起诉北京科技大学后,全国各地“师”“生”对垒案件屡见报端,面对涌如潮来的诉讼,各地高校使出十八般武艺来维护高校门面。但已经撕破脸皮的学生们毫不理会,如同形成决议将高校推进法庭,且官司胜多败少。2005年末,新华网记者针对高校诉讼撰写了一篇《2005,高校在诉讼中走过》并广泛流传于网络,展现了高校尴尬至极的处境。
有好事者曾花大力气整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诉讼案,并张贴在网上,供人研究参考。有高校的地方就有是非,诉讼大多是因不服高校做出的勒令退学、不发学位证等行政诉讼,少数也涉及高校教育服务违约等民事诉讼;引发高校诉讼的原因集中于考试作弊、过激恋爱行为、考试成绩不合格等,矛头的指向是高校管理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学生私权。
高校诉讼案中的原告,只是近两年来才屡屡得手,至2005年初形成规模,给高校制度、管理等构成冲击。学生状告学校,在传统的意识观念里,大多数人都是无法接受的。一直以来,人们将大学视为人才的培养基地,将学校与社会隔离开来。人们更认同“严管方能成才”的观念,很少站在学生的立场用普通的社会关系去考究学生的权利及学校的义务。
事实上,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场法律搏弈中,法学界、司法界与教育界的立场也曾几度反复。尽管北京的首例高校诉讼案以原告田永胜诉而告终,但此后司法机关对学生状告高校案件持谨慎态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后,紧接着的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案,此案尽管实体上判北大败诉,但终因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北京的司法机关此后也达成默契,对高校诉讼均以高校处分属内部处理行为为由而不予受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制定司法解释,准备把大学纳入行政诉讼主体。2005年3月,教育部正式公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5年未修改的旧《规定》大变脸,新《规定》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接轨”。
法律界对引发高校诉讼的根源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了反思与探讨。有人认为,不断涌现的大学生诉高校不当处分案,反映了学校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现实冲突正在加深。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则对高校规章制度的违宪性进行了探讨,其认为,我国高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所以,我国高校校规是一种自治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大学生是国家的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但现行司法体制在处理高校校规侵犯大学生宪法权利的行为时存在许多缺憾。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者何兵教授针对西南某学院怀孕女学生被开除事件而作的《高校的自律与他律》也对高校诉讼案件的根源及法律问题进行深层分析。何兵教授说到“高等院校作为文化知识的传承、培养和传播机构,应当比一般的社会组织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一命题在学术上被归结为教育独立和学术自由。但教育独立和学术自由不代表高校可以为所欲为,学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论及平衡高校自治与法律保留之间的关系时,何兵教授修改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判词——“我认为这个学校,或其他任何学校都不能通过其本身的规定,给予自己毫无限制地开除某个人或取消某个人学生资格的决定权。因为人有学习的权利,这种权利现在完全被法律所承认。”
然而,上述的所有法律分析均未免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我们对教育界的法律分析只是到惹出事端后才予以关注。我们的《宪法》早就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到如今《宪法》已经修订4次;我们的《民法通则》自1986年就开始颁布实施;我们的《婚姻法》从1980年就规定了婚姻自主的原则。而如今饱受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1981年才颁布实施、《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更是1990年才出台!是否存在法律保留与高校自治之间的冲突,是否存有高校惩治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自这些条例规则制定出台就应该一清二楚!当然,我们可以把上面的这些归结于大环境下的法治缺陷。依法治国这个口号已经提了七八年了,我们的政府早已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我们的高校管理者却依然沉迷于所谓的“象牙塔”之中,还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在管理着市场经济下的高等学府。须不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再是单纯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象牙塔”早已纳入到社会中来了。所以,在面对如涌潮来的高校诉讼案件,高校管理者只能一筹莫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单单是管理与被管理,还存在着民事合同的关系。遗憾的是,高校管理者现在还未认清形势,对这些高校诉讼采取的是自怨自艾的态度,而不是寻求改进,不是寻思从管理式教育模式向服务式教育模式转变。
而与高校管理者不一样,不断胜诉的学生们还在乘胜追击。如2002年学生状告广州白云区某民办大学违约案、2004年10月19日南京日报报道的女硕士生诉南京艺术学院违约案。这些案件的焦点对准的是高校的教育服务质量问题。高校管理者如果再不积极应对、反思这些案件,不把服务提高到第一位,我们的“象牙塔”可能面临的又是另一场诉讼噩梦!
编辑:戴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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