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为国到白头 订阅
相关博文
内容读取中…
推荐博文
内容读取中…
谁看过这篇博文
内容读取中…
字体大小: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建议 (2008-03-09 09:53:43)
     笔者对法律只知皮毛,本不应对我国法律指手画脚,但是看着法律的不公,最终还是红着脸,硬着头皮握笔小谈一下自己心中的几点想法。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年龄已经过时,我国公民总体寿命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老龄化局面即将来临,有的城市已经来临。这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根据当时我国公民的总体寿命确定的,现在公民寿命延长了,结婚年龄理应提高。


    我国《婚姻法》一直规定男性结婚年龄大于女性结婚年龄,这是我国男尊女卑思想长期遗留的表现。女性寿命一般比男性寿命长,而且女性的优育年龄是不超过三十周岁。因此,男女结婚年龄可以相同,也必须相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使在校大学生结婚成为可能,也已经成为现实,这给高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此,笔者认为应将第六条修改为:“结婚年龄,男女均不得早于二十五周岁。”还有就是这是一个动态的结婚年龄,它可以在生理规律下,随着我国公民总体寿命状况的变化而增减。


    《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笔者认为这两条是不合理,不科学,也是违背《宪法》的。


    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不可以结婚,只有人不可以生育或不适合生育。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中国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婚姻权。当然有些人因为个人的自身原因,不具有生育权。然而,我国《婚姻法》对不具有生育权的人,不仅剥夺了生育权,还剥夺了婚姻权。这是不合理,不合《宪法》的。


    那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疾病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会危机他人生命安全的疾病的患者,和正常人结婚并生儿育女,会造成配偶被感染疾病去世或生育出不正常的子女。如果这些人与患有同种疾病的患者结婚且不生儿育女。就不会造成配偶被感染疾病去世或生育出不正常的子女的后果,而且还让这些患者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婚姻权和人权。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废除《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会危机配偶生命安全的疾病的患者与正常人结婚,在婚后尚未治愈的。”并且在《婚姻法》第二章《结婚》增加一条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疾病的患者只准结婚,不许生育。患有医学上会危机他人生命安全的疾病的患者,只准与患有同种疾病的患者结婚,但不准生育。”
 
本文写于2004年两会期间
评论(0)| 阅读 (0) | 收藏 (0) | 分享 | 打印 | 举报
评论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匿名评论(无需注册)
验证码:看不清楚数字吗?点击这里再试试。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95105670 提示音后按2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