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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究竟吃了什么“亏”?——评足协最终判决

(2008-10-09 12:20:15)
标签:

武汉

退出

伊拉克

中国足协

杂谈

分类: 国内联赛

●武汉退出让人想起了埃莫森事件。伊拉克队明摆着吃大亏,可缘何伊拉克足协没有宣布退出国际足联?
●中国足球的“诚信”不只是中国足协单方的问题,地方俱乐部乃至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思考与认真对待。
●伊拉克“吃亏”就在于没有充分读透FIFA规则。武汉“吃亏”何尝又不是因为没有读懂、读透规则呢?
●中国足球乱象的根本原因,还是中国足协长期以来在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标准不一”。

 


    昨天(8日),中国足协召开中超联赛委员会会议,通报处罚武汉光谷俱乐部的决定。该决定其实早在4日晚上就已作出,之所以没有及时公布,与国家体育总局将在6日召开奥运表彰大会有关。


    对于武汉方面的退出,我之前就已明确表达过意见:不赞成!这似乎与我之前所写的两篇博客所表达的批评足协的观点是相悖的。足协开出京汉之战罚单后第一时间里,我写下了《中国足协:双重标准,不会办事》,对足协的处理程序与方式提出了批评,坚决地站到了武汉俱乐部一边。3日,中国足协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为什么要处罚李玮锋,我又写下《中国足协“缺心眼”!中超不能没有武汉!》,以为这“完全属多此一举,甚至是越解释,将其中的问题与漏洞暴露得越明显。”随着武汉俱乐部义无返顾地选择退出,我对武汉方面的态度产生了变化,不支持武汉退出,为什么?

 

    “埃莫森事件”与“武汉事件”


    相信多数球迷已遗忘了“埃莫森事件”。我当然没有忘记,而且也一直在关注着伊拉克方面围绕着此事与国际足联的官司。卡塔尔足协违规引进巴西球员埃莫森,并凭借着埃莫森出色的表现,在3月26日的一场世界杯预选赛中2比0击败伊拉克队。4月底,我在《体坛周报》上首次公开披露卡塔尔引进埃莫森违规,并游说中国足协上诉。足协经过努力,让国际足联与亚足联很快作出了对埃莫森无限期禁赛的决定,埃莫森无缘与中国队的比赛。尽管中国队并未因此而战胜卡塔尔队,但在处理埃莫森的问题上,中国足协合理地利用FIFA有关规则、通过合法程序,最终为自己赢得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


    站在伊拉克的角度,他们显然成了最大受害者。3.26卡伊之战是埃莫森代表卡塔尔国家队参加的唯一一场比赛。按FIFA有关规定,3.26之战的结果应判伊拉克队3比0胜。在6月25日亦暨20强赛结束后第三天,伊拉克正式向FIFA提出上诉,FIFA在7月9日驳回上诉,判定3.26之战结果有效。伊拉克足协不服,上告到独立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9月29日也就是京汉之战的第二天,CAS作出最终裁决:维持FIFA原判,驳回伊拉克足协的申诉,卡队2比0取胜结果有效。


    伊拉克在整个“埃莫森事件”中,无疑最“吃亏”,明摆着比赛环境不公平,埃莫森就只参加了与伊拉克队的比赛、缺席了与中国队、澳大利亚队的比赛,偏偏埃莫森参加的这场比赛中,伊拉克队又输了。如果卡队被判0比3负,则现在参加十强赛的应是伊拉克队。可在被驳回上诉后,伊拉克足协没有选择退出FIFA大家庭、拒绝参加FIFA组织的比赛。相反,伊拉克队重新选帅后已开始在为明年6月份的联合会杯赛进行准备了。同时,伊拉克也赢得了国际足坛更多人的更多同情。


    光谷俱乐部退出的前因后果不必重复。而且,我也坚持认为,武汉方面确实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但为什么武汉方面要义无返顾地选择退出?这恐怕很值得光谷方面反思。在处罚李玮锋的事情上,俱乐部确实是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中国足协自身也确实是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清理,可这绝不能成为退出的理由。


    武汉方面在宣布退出、指责中国足协没有“诚信”时,我不知道俱乐部方面是否想到过自己的诚信,第一是俱乐部当初在中超委制定的相关章程上签字同意时的诚信,即为维护中超、自己所该做出的“诚信”。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即对武汉乃至湖北地区球迷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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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拉克与武汉究竟吃什么“亏”?


    伊拉克足协上诉FIFA以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均被驳回,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对FIFA拟定的世界杯预选赛规程不了解。中国足协能让FIFA以及亚足联作出禁赛埃莫森的处罚,恰恰就是合理利用了FIFA的规则。在规程第十三章“抗议”中的第3条细则中,国际足联是这么规定的:“有关预选赛中报名参赛球员的资格问题的抗议,应该在比赛前不晚于24小时之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到国际足联秘书部门。”【我记得当我在指出埃莫森违规一事之后,国内曾有N多“专家”忽悠说,中国足协不应该在赛前上诉、而是应该在比赛结束之后上诉。伊拉克队确实是在赛后上诉了,结果如何呢?事实胜于雄辩!


    伊拉克明显“吃亏”,就在于没有充分读透FIFA规则。同样,武汉“吃亏”何尝又不是因为没有读懂、读透规则呢?例如,武汉方面提出要在退出后自行组织企业联赛,可即便不按中国足协的有关规程,按国际足联的规定,武汉方面也必须上报中国足协、获得批准后才能组织企业联赛。所以,武汉光谷提出的这个设想岂不令人笑掉大牙?类似的还可以举出N多例子。


    当初,足协作出对李玮锋的处罚后,武汉方面赶到北京上诉时,显然没有经过精心准备。譬如,武汉方面在获悉李玮锋一事在当值裁判报告、监督报告中并没有提及之后,就该向中国足协提出这样的疑问:处罚依据是什么?足协会回答是录像。于是,武汉就可以拿出今年5月3日第6轮做客大连队时,大连队有人擅自闯入场内,按照规定应受处罚,质疑足协缘何不处罚。武汉曾在连汉之战后向足协提出过疑问,足协方面的回答是“裁判报告与监督报告中都没有涉及”。武汉方面进而就可以进一步提出这样的疑问:大连队有人违纪,足协不处罚;我们武汉有人违纪,足协抓住不放,是什么逻辑?足协处罚李玮锋的依据是录像,足协为什么不根据录像处罚大连队的违纪行为?


    再譬如,同样是裁判报告、监督报告中没有提及,在深圳队与长春队的比赛中,王栋赛后受到追加停赛6场的处罚,而且是在踢伤了对方门将的情况下。李玮锋同样受到追加处罚,对方尚未被踢伤的情况下,缘何受到的惩罚要比王栋还重?


    再譬如,京汉之战后,北京俱乐部高层不合时宜的“发飙”,按照足协纪律处罚条令中的规定应受处罚。武汉方面完全可以抓住这一点,再给足协以难堪。


    ……


    所以,如果武汉光谷方面会“玩”,在游戏规则之内抓中国足协今年以来一系列的问题与漏洞,以此来与足协据理力争,足协才是最难受的。而武汉方面也可以获得更多的人的支持与同情。任何一个行业,哪怕只是一种游戏,都有起码的规则,会“玩”的高手都是利用规则的高手。但遗憾的是,武汉的管理人员同样是自己不熟悉规则,不会利用规则来保护自己、争取更大利益,最终倒霉的当然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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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协有法不依才无“威信”!


    武汉退出事件余波未了。对于最终取消武汉光谷俱乐部的注册以及罚款决定,我认为足协处罚决定并无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中国足协更应该检讨整个事件中自己应该所承担的责任。


    中国足协之所以没有威信,中国足球“公信力”荡然无存,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标准不一”。譬如,没有人反对处罚李玮锋,也没有人说李玮锋不该处罚,但任何处罚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这次武汉之所以折腾出如此大的动静,根本就在于程序上没有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相反,在如何处罚杨璞与夏伊德的问题上,足协知道要把纪律委员会委员召集到北京开会,那么在李玮锋的问题上,为什么是先处罚、然后才补开纪律委员会会议?


    譬如,中国足协在纪律处罚条令中明文规定:在地方俱乐部受到处罚的球员是不得进入国家队的。但为什么这么些年来,受到地方俱乐部处罚的球员屡屡被召入国家队、国奥队中?


    再譬如,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国际足联,都明文规定经纪人不得在俱乐部中任职,缘何中超俱乐部屡屡出现违反这样规定的情况?更令人感觉可笑的是,国内的其他中超俱乐部居然无人就此向中国足协提出抗议与上诉。


    同样,这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俱乐部的管理层面。2004年那一次地方俱乐部“造反”,也是对足球规则、游戏规则的不理解所致。武汉方面选择退出,勇气可嘉,但何尝又不是对规则的一种“践踏”呢?


    我以为,中国足球出现今日之乱象,中国足协应该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但并不只是由中国足协来承担,其他各地方俱乐部何尝没有责任?我的同事颜强经常跟我说这样一句话:“在中国足球的问题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罪的!”我很赞成这样的说法。如果在反思过程中,我们每一个人首先检讨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首先思对方的“过”,中国足球何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


                                                             2008年10月9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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