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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猎头研究之:猎头服务6大原则

(2015-09-11 16:40:28)
标签:

猎头公司

猎头

候选人

分类: 人才战略
国际猎头研究之:猎头服务6大原则

保密原则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行业都有它的一定之规,猎头行业也不例外,而且它的规矩更多,要求更严格。保密原则是猎头行业的第一项行规。下面的案例就很好的诠释了保密原则。   随着国内市场不断趋于饱和,市场竞争几近白热化,A公司管理层经过再三权衡,决定调整发展战略,拓展海外市场。公司的发展战略是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如果被竞争对手发现,就可能使公司面临不利的境地,所以,与发展战略相关的一切活动都需处于保密状态,这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人才招聘。为了更好的开辟新市场,A公司亟需几名具有海外工作经验的资深管理人士的加盟,因此委托了一向以私密性强著称的猎头公司,从而为公司开辟海外市场赢得了先机。   企业可以从猎头公司的保密性中获益,高端人才同样受益匪浅。   B女士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不久,有一次,当她打开一份猎头推荐报告时,不禁暗暗吃了一惊:报告上赫然写着,候选人姓名:W先生,现工作单位:Y公司……其实这就是猎头活动的“代号原则”,为充分保证候选人职业安全而进行的特殊设计,因为从猎头顾问递上推荐报告的那一刻开始,候选人就完全暴露了,然而企业还需要一段时间做出选择,因此,这些奇怪的代号就成为对候选人的最好保护。   有人曾说,“猎头行业的保密工作可以和保密局相媲美”,从猎头实践来看,这一说法毫不夸张,大量的高管招聘工作都是在猎头的牵线搭桥下秘密完成的。保密是猎头顾问的职业操守,一旦同客户签订了委托合同,就需要对客户的商业计划、组织调整、发展战略等“守口如瓶”;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候选人信息,无论是在猎头公司内部,还是对客户提供的信息,都应采取分级别,分阶段逐步公开的方式进行。 书面协议  20世纪50年代,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司凯龙猎头顾问公司(Hunt-Scanlon)成立了,正是该公司确立了猎头公司法人亲自签订委托合同的制度,即现代意义上的“不见法人,不签协议”。   协议规则是猎头业务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规则。一份合法完善的协议,明确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双方权利的最好保障。2013年10月,中国人才交流协会高级人才寻访专业委员会印发了《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合同》,明确了企业和猎头公司双方的职责,要求就企业委托寻访的职位、数量和要求,服务内容,双方的职责,服务费的数量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跨国猎头大多签署独家猎头服务协议。这种服务协议对企业和猎头公司来说都具有排他性,即签署了委托合同,企业不能就同一职位委托其他猎头公司,猎头公司也不能再接受其他公司类似猎头职位的委托。独家猎头服务协议是对猎头服务质量的有力保证,对公司机密也是一种良好保护。   在国内,由于对猎头认识的不足以及诚信环境的缺失等原因,很多公司往往同时委托多家猎头公司进行人才寻聘,根据候选人推荐情况选择一家,其他家猎头公司则白忙活一场,这种“成王败寇”的选择导致猎头公司往往降低了对人才的质量要求,而是拼速度,拼手段,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满意原则
 H猎头公司接到了一个单子,为某企业搜寻一位市场营销总监。一个月后,猎头顾问为客户推荐了候选人Z女士,但在试用期内,Z女士感觉公司平台与自己预想的有所差距,个人施展空间受限,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Z女士提出辞职。于是H猎头公司重新搜寻,在不到一个月内,为企业觅得新的人选L先生,并顺利度过试用期,企业和L先生对彼此都很满意。   这就是猎头行业的满意原则,又称为“包换原则”,即在包换期内,猎头公司可免费为客户提供新的合适人选。对包换期的规定,一般与人才的试用期相同,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满意原则对于保证猎头服务这种无形产品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包换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如果企业不兑现承诺,比如谈好的5万工资变成了2万,或者企业未经人才同意,私自变更候选人职位等诸如此类非正常情况导致候选人离职的,包换原则是不适用的。 合法原则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曾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人才纠纷案。广东珠海L公司因挖来一个技术人员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赔偿该技术人员原单位868.91万元。事情缘起一宗猎头挖人案。沈阳M公司,生产A种电池,该项目被列为国家863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商业机密,这也引得不少同行对M公司的技术人员虎视眈眈,其中就包括一家由新加坡控股的珠海L公司。1996年夏天,一次参观后,L公司看中了M公司的技术人员张某,随后找到沈阳某猎头公司,要求定向挖角,之后,张某在该猎头公司的游说与安排下,悄然跳槽到L公司工作,他的跳槽给M公司带来了上千万的损失,张某本人也涉嫌泄漏和出卖国家商业秘密。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2006年,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出台了著名的“五类人才禁猎规定”,即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等五类人才不可“猎”。每一位猎头顾问都应该具有很好的法律意识,每一个猎头公司都应该遵纪守法,在猎头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人才市场条例、各种人事政策。这是保持猎头公司持久竞争力的关键一环。 保护规则   一个专业的猎头公司为表示对客户的尊重和负责,应遵守保护规则,即“专人专卖+不挖已卖”。   “专人专卖”,是指猎头公司提供候选人时,只能向一家推荐,而不能同时向多家推荐。如果有猎头公司将候选人“一人两卖”甚至“一人多卖”,那他们必定不是正规的猎头公司。   “不挖已卖”,是指对于已经成功推荐的候选人,猎头不会反过来将其挖走。AESC规定,一家猎头公司在替A客户完成招募工作的2年之内,不能再替其他新客户去挖自己给A客户招募的人员。正如海德思哲的杰里.罗奇(Gerry Roche)所言: “我们得到的业务越多,与我们隔绝的人才也就越多。” 价格规则   价格高昂,向来都是猎头界公开的秘密。在美国,猎头公司的收费标准一般介于职位年薪的25%--35%之间,对于某些年薪很高的职位,其比例甚至提高至60%--100%。当然对于政府或大型国有企业等重要客户或者特殊岗位也会特殊对待,比如免费或协商佣金。   除了收费标准,通常情况,猎头公司还有一个“最低收费”,低于该价格,猎头公司就无法接单了。2005年,美国猎取一个人才的价格下限为6万美元;香港最低6万港元;而对于国际顶尖猎头,其价格下限远高于此数。如光辉国际要求的服务年薪为25万美元以上;史宾沙的服务年薪至少在10万美元以上。2013年,史宾沙管理顾问公司中国企业董事总经理虞惠忠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曾经透露,世界五大顶级猎头公司在中国招聘的职位,薪资都是100万~500万元之间,或者更高,而100万则是底限。 本文选自于《国际猎头与人才战争》.王辉耀、苗绿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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