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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芳其人(五)(2008-05-09 15:33:48)

 

孙传芳其人(五)

 

  闻枪后,居士林岗警当即将施剑翘带往该管区警察局讯问,旋又将施移送市公安局,并于当日解至法院拘禁。天津地方法院派员检验孙尸。随后孙宅佣人向居士林借用两条棉被裹住孙尸,租用公共汽车将孙传芳尸体运至孙宅装殓。孙家一面赶办孙之丧仪,举行开吊仪式,一面又商议馈以重金延聘知名大律师具状天津地方法院,请求官方严惩凶手施剑翘。

 

  双方当时都聘请了顶尖级的又是“海归派”的律师,唇枪舌剑,争讼数月,两方舌战法庭,施剑翘哪来的枪?跟谁学的射击技术?有没有共犯和更深的犯罪背景?检查官进行了详细的追问, 施剑翘从容不迫,侃侃答对。“我为父报仇,蓄谋已久,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别的背景。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手枪就由太原我丈夫那里带来的。 至于射击技术,我在幼小时就常拿父亲枕头下的手枪玩,很知道如何装子弹,怎样放枪。”检查官再传讯当时在现场的证人,都不能证明行凶时有第三者介入,于是就向地方法院提起讼诉。

 

 

  施剑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答辨状。指出起诉书中未说明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被告的辨护律师也有同样的意见。检查官反驳说:“所谓自首,应是被告犯罪事实在未经发觉前或无人知情时,由其本人向有关侦察或审批的机关的人员主动阵明、承认,方能成立。本案被告杀人于大庭广众之中,在重目睽睽之下,虽然直陈犯罪事实,但这只能说是自白,不能算自首。”

 

  孙传芳家属也写状和陈言施从滨军队纪律极坏,危害地方。孙传芳是为民除害。施剑翘预谋杀人,应从重断处。

 

  施剑翘被囚禁在天津第三监狱中。一位《大公报》的记者采访:“请问施女士,你是不是认为,身为公民,除了手刃仇家便别无洗雪冤情的途径?也许在你心目中,法律形同虚设?”

  “在这样的乱世,谁还天真到相信法律能够伸张正义?我老老实实相信了它整整十年,又如何呢?军阀不还是照旧肆无忌惮地杀人,许多惨案不还是沉冤莫白吗?有道是,冤有头,债有主,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像你这样的白面书生也许可以忍得下这口恶气,等待法律为你伸张正义,我是无论如何也忍不下的!” 

  《大公报》记者当然听出了施剑翘语带讥诮,仍问:“可是孙传芳已放下屠刀,皈依佛门,正在忏悔罪孽,打算重新做人,你却纠缠于昔年的仇恨,将他刺杀于佛堂清净之地,这是不是太过激太过分了一点?”

 

   “孙传芳以前是个大军阀,草菅人命再多,谁又能奈何得他?那时,我完全没有机会。现在他穷途末路,变成孤家寡人,以修行学佛做个漂亮的幌子,你却又说这不是我报仇的恰当时间。那么我倒想请教你这位仁兄,我该在什么时候向他讨还血债,才算不过分不过激?才是恰当的时机?更何况光明慈悲的佛门也不该沦为这种邪恶之辈的庇护所,你说是不是”?

    记者问:“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请问施女士,你手刃仇家,案件轰动全国,此举若被政府赦免甚至表彰,将使现今不少血债负身的军界大员人人自危,你是否担心这会对本案的判决十分不利”?

  “我敢刺杀孙传芳,就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但我相信一点,公道自在人心。至于民国的法庭是否肯给正义一线生机,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十年,经辩护律师代为申诉,天津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为有期徒刑七年。纵观本案,让人看到“过气”军阀的潜在势力,更让人看到法律的力量和律师的重大作用。

 

  当时,社会各界较为一致的说法是,“施剑翘刺杀罪恶累累、劣迹斑斑的大军阀孙传芳,其志可嘉,其情可悯”,全国妇女会,旅京安徽学会,安徽省立徽州师范等团体则尤其同情施剑翘,纷纷通电呼吁,希望最高法院能对施剑翘援例特赦。此案还惊动了性喜抱打不平的冯玉祥将军。他闻讯后立刻联合民国元勋李烈钧、张继等人,呈请国民政府特赦为父报仇的孝女、为民除害的侠女施剑翘,以敦化人伦,弘扬正气。

 

  施剑翘入狱将近一年,即1936年10月20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终于下达特赦令。施剑翘听到这个消息,神情显得异常平静,她脱去囚服,重获自由,却并未欣喜若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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