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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不能流于形式

(2014-07-31 07: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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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教育部29日发布新规,将特长生招生、基建工程招投标、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因公出国(境)等纳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75所直属高校即时公开、确保真实。《清单》包含10大类50条具体项目,其中不少规定与备受关注的高校舞弊及腐败案件联系紧密。

 

教育部此次发布的《清单》,是对2010年9月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进一步落实,该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必须公布办学基本情况、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等12大类信息,而这次发布的清单则对公众关注的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等10大类信息提出50个项目的具体公开要求。明确信息公开《清单》,有助于督促高校按照清单规定公布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确保《清单》能得到执行。

 

高校信息公开被赋予遏制高校招生、基建、财务腐败的重任——招生、基建、财务是高校腐败的重灾区——只有办学信息公开、透明,才能杜绝权权交易潜规则和教育腐败,为此,我国教育部于2010年颁布了高校信息公开《办法》,公众也曾对这一办法寄予厚望。客观而言,该《办法》颁布之后,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有明显进步,但是在一些关键信息公开方面,却遮遮掩掩,这些信息就集中在招生、基建、财务方面,包括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和学校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务信息公开,这导致整个社会舆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颇为不满。

 

发布《清单》,对改变目前高校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以前的《办法》,虽然明确了公开的内容,但总体而言比较笼统、模糊,这给了高校是否公开、公开哪些信息的裁量权,现在清单明确公开的细目,高校是否按清单公开,就一目了然,对应清单,公众可以了解高校信息公开的程度,教育主管部门也可追查高校不按清单公布信息的责任。

 

但这不意味着《清单》就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还需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众所周知,我国教育部曾对高校招生提出“六公开”、“十公开”等要求,新近提出的“十公开”要求,就对招生信息公开提出非常明晰的要求,比如对于特殊类型考生,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按理,对于如此明确的信息公开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严格执行,可是,在闹得沸沸扬扬的辽宁省体优生加分造假丑闻中,大家发现,该省公布的体优生、高水平运动员信息,根本没有按教育部要求公示,公示的信息中没有考生的性别,没有照顾政策类别(即录取优惠分值)、没有资格条件(即测试的成绩)。不得不追问的是,为何对于如此偷工减料的公示,教育主管部门不追究责任?难道“十公开”要求仅是摆设?

 

如果没有严肃的问责机制,《清单》也很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此,教育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不能坐视不管。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引人人大监督、问责,人大具有监督、质询的职能,应该对高校依法办学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办学,滥用国家拨款或者滥用办学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进行督查,并由司法机关对其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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