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些女孩处女膜破裂……
北方可可
前些天又曝光一起“处女卖淫案”:15岁的刘芳芳和13岁的刘莉莉是亲姐妹,姐妹俩和家人在家门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警务人员带进派出所,全身多处受伤。随后,他们被释放,警方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卖淫证据不足。而法医诊断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此案昨日风波再起,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称,经调查,“女生”存在卖淫行为,其父母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笔者以为,无论该案最终如何定论,公安机关都不能掩盖这样的事实:“处女卖淫”这样的荒唐案件,它在全国已非偶发个案,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性——近年以来,被媒体公开报道过的此类案件就有:陕西泾阳县的麻旦旦处女卖淫案、河北行唐县的吴小玲处女卖淫案、江苏盐城市的金磊处女卖淫案、河南新安县的晓梅处女卖淫案、河南鹿邑县女大学生处女卖淫案……等等。这还只是经媒体公开曝光的此类案件,未能公开的此类案件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
由这种荒唐的“处女卖淫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前几年公安机关屡屡使用却同样荒唐的“安全套证据”,即以在现场发现的安全套作为当事人卖淫嫖娼的证据。事情已经非常明白,无论是“处女卖淫案”的发生,还是安全套这样的荒唐证据,都说明了这样的事实:公安机关特别热衷于“打击”卖淫嫖娼,直至“看你疑似就抓你”这样的有罪推定,直到暴力执法、刑讯逼供。没错,卖淫嫖娼在中国属违法行为,但就其社会危害后果来说,它比不上贪污受贿,也比不上黑社会的肆虐吧;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会那么热衷于抓卖淫嫖娼呢?其答案可谓路人皆知:罚款,罚了嫖客再罚妓女。为了罚款,他们可以逐级摊派任务,可以诱供以猎获更多可供罚款者,甚至与妓女串通,设套诱捕等等。在上述女大学生处女卖淫案中就有这样的犯罪情节:“……民警刘子保向仍被非法拘禁的方某提出3个条件:拘留、罚款3000元、交代3个嫖客,任方某选择。方某只能又编造了与周某等人有不正当性行为的虚假事实,并补交罚款200元。之后,方某拿着处女膜完整的医学鉴定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陈龙飞等4名警方人员被依法逮捕。”可以看出,有了罚款这样的“办案动力”,安全套证据的使用、“处女卖淫案”的发生就在“情理”之中了。
想想看,在上述这些“处女卖淫案”中,如果“涉案”的这些女孩子,她们的处女膜由于各种原因(例如激烈运动、早恋性行为等)破裂,那该怎么办呢?被警方罚款或许还在其次,她们及其家庭将会承受多大的道德压力,还在上学的女孩又如何继续其学业呢?总之,“处女膜”最终成为这些女孩可供“验明正身”的生理器官,实在就是法律的悲哀和这个社会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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