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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看守所爆满的忧虑(2008-10-22 20:15:42)

对重庆看守所爆满的忧虑

 

“重庆警方80天逮捕近万人,部分看守所爆满。”突然看见这样的新闻,在极度震惊之余,我的第一个判断是那里出了什么突发事件,但山城一如全国各地,社会秩序并没有发生任何异动。

既然如此,重庆市警方何以大动干戈,以至于部分监管场所人满为患?据媒体引述重庆市公安局公开通报的情况:从今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破获年内案件25931起,查处治安案件52671件,执行逮捕9512人,打掉恶势力案件92起。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说:“仅9月份就破获案件11925起,打击处理7610人。”

与今年粮食总产量增加了多少亿斤,农民纯收入增加了多少倍的数字相比,重庆市公安局提供的这一组被视为打击犯罪的战果的数字,无论如何也难以让人激动。这使得我下意识地想起了不久前发生在辽宁的事情——

2008年6月初,辽宁省公安厅在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一份“警令状”:“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

辽宁省到底有多少黑社会犯罪组织?打黑也能按照量化的数字分配任务?如果某个市、县没有黑社会、恶势力犯罪团伙怎么办?是不是要像招商引资一样“引进”或者干脆“培养”一批类似的犯罪组织,从而方便完成“警令状”规定的任务?这些疑问听起来有点儿戏的味道,但却是各市县警方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否则,他们可能因为完不成任务而被罚。

以同样的逻辑向重庆警方发问:重庆市的犯罪现象为何突然爆增?当地的常规警力到底干什么去了?从犯罪学的角度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无法杜绝,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犯罪的存在能够为社会所承受,既不会造成诸如社会恐慌,经济秩序崩溃等宏观问题,一般老百姓也不会失去安全感。

既然犯罪是一种长期、合理存在的现象,那么,对付犯罪的手段,也必须以常规的力量,保持着对犯罪行为常备不懈的威慑,从而将其控制在一个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和幅度内。但是,重庆、辽宁所出现的犯罪行为“批量化”问题,已经超出了犯罪学上的定义,属于非正常现象。它所暴露的问题,则是当地警方平时对社会治安和犯罪控制不力,疏于防范,个别警察甚至为虎作伥,“放水养鱼”。

试想,重庆警方在两个多月内能够以生产线的速度破获32771起刑事案件,打掉90多起黑恶势力,辽宁警方高层以“警令状”的形式分配打黑任务,说明当地的社会治安基本面早已背离了正常轨道,最后只能采取这种“大跃进”的方式突击治理。

经过突击治理之后,当地的社会治安情况立即实现好转,必在意料之中。接下来,在两三个月的突击行动中人困马乏的警方,刀枪入库,马放南山,新一轮的犯罪又在悄悄滋生,一旦大规模发作,警方再次集结兵力,四处剿杀……久而久之,我们对付社会犯罪的路径,就会陷入当年北方游牧民族犯汉的局面——集中力量打它一下,消灭它的大部分有生力量之后,它只好缩回去,休养生息;在汉军放松之后,三两年再度杀来。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为了防止基层公安机关在上报的战果中“兑水”,市公安局的纪检监察部门从行动一开始就做了防范,但怎奈各单位立功心切,最后还是有10名警察因虚报破案数字而受到处罚。可见,这种运动式执法,目的与手段已经完全背离,沦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数字竞赛。

发端于1983年的第一次“严打”,因应的是文革结束、大规模知青回城、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急剧转型等前所未有的重大问题,虽然受到法学界的批评,但在当年确实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现在,整个社会处在一种较为常态的局面下,如果我们仍然沿袭运动式思维,把当年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手段作为控制犯罪的基本措施,由此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不仅无助于减少犯罪,而且可能造成对法治、尤其是对程序正义的危害,必须彻底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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