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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必须纳入司法控制(2008-07-22 00:20:59)

未决羁押必须纳入司法控制

 

    因制造“纸老虎”事件而涉嫌诈骗罪的周正龙被带到哪里去了?尽管我们后来从陕西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知,“周老虎”已于6月28日被批准逮捕,但这不是法定的告知程序;紧接着,上海发生杨佳袭警案,杨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可是,媒体却发现,杨佳的母亲也被警方带走了,何时、因何事被带到何地,北京和上海两地警方均对此三缄其口。

    再往前追溯另一起著名案件——高莺莺父亲高天虎伪造证据一案,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同样一塌糊涂。这实在令人费解,要知道,上述案件其实都具有公共事件的性质,举国关注,警方尚且无视基本的刑事侦查程序,更多的普通刑事案件,程序问题该是怎样的混乱?

    无论“周老虎”、杨佳还是高天虎,这三起案件都有法律界人士对程序问题进行较真,由此所反映的普遍问题,就是长期以来完全游离于司法控制之外的未决羁押程序,这在当今法治国家极为罕见。

    我们设想一下,当一个人涉嫌犯罪而被具有刑事调查权的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缺乏司法的控制和权利救济,而且连家人也不知道因何事由被拘押以及拘押的时间和地点,更没有律师在场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对刑事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这样的刑事侦查活动无疑于脱缰野马。

    从现实层面观察,当下中国的未决羁押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至今尚未建立将未决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制度;二是不完善的制度也未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71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亦有类似规定。

    问题是,这种旨在保障嫌疑人权利、限制控方权力的制度经常处于悬空状态,并且在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任何救济渠道。恶性循环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公权力的违法行为。

    在当今法治国家和地区,所有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律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而不得由警察或检察机关决定。以中国香港为例。警察当局或者廉政公署以涉嫌某种罪名将嫌疑人拘捕后,除当场告知其有保持沉默、聘请律师等权利外,还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嫌疑人带到法官面前,提出一项初步控罪。

    所谓的初步控罪,并不是法院最终的事关罪与非罪的实体判决,而是针对控方羁押嫌疑人的正当性。具体而言,刑事调查机构将嫌疑人带到法庭后,双方在法官面前是一个平等的主体,控方有义务提出初步证据,证明羁押嫌疑人的正当性;而嫌疑人和律师可以当庭据理力争,反驳控方的证据。最后,法官居中作出裁判,如果控方的证据足以构成对嫌疑人不利的“合理怀疑”,则会批准对嫌疑人的羁押;而如果认为控方的理由不充分,法官不会批准其羁押请求,嫌疑人将被当庭释放,潇洒地与警察挥挥手说声再见。

    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大修议程已经启动,鉴于未决羁押程序存在的严重问题,有必要借助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建立一个与现代法治国家相适应的由司法权控制的未决羁押制度,从而推动我国人权保护事业迈向更高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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