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重审:一场有罪推定的闹剧(2008-02-23 03:00:12)
许霆案重审:一场有罪推定的闹剧
2月22日,特意起了个大早,赶到广州中院旁听许霆被控盗窃罪一案。
8:30,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法庭门口已经围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包括央视在内的几家电视台的记者你方唱罢我登台,采访排队领取旁听证的群众——实际上,排着长队的绝大部分人士并非普通市民,而是媒体同行。尽管事前已经跟省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打了招呼,告知他们我来旁听,但我跟一位来自北京的法律界朋友没有找中院,而是像大家一样排队,等待公事公办地领取旁听证后进入法庭。
但是,事实再次证明,用这种办法在中国办事行不通,特别是旁听敏感案件。眼看9点到了,我们前面还有很多人,法警挡在安检门那里,说法庭已经坐满了,怎么说也不让再进一个人。情急之下,看见中院一个熟悉的庭长在里面,我叫住他,把我们放进去,填好旁听证,过五关斩六将方进入法庭。法制日报的哥们数了一下,法庭能容纳104人,还有少量空位,至少有一半旁听者都是各地来的记者。再看法庭,虽不大,却足够豪华气派,四周墙上挂满了专业灯光和音响设备,这里是专门审理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当年孙志刚案件的被告人就是在这个法庭审理的。
磨蹭到将近10点,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击声,终于开庭。被告人许霆被法警带进法庭,审判长例行公事地查问他的身份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但换汤不换药,起诉书还是原审的内容,依然指控许霆涉嫌盗窃罪,并且盗窃金融机构,从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罪。
广州中院一改当年审理孙志刚案件时拒媒体和公众于千里之外的粗暴态度,对媒体没有设防,记者们基本都进去了。原本以为这起受到社会舆论和学界高度关注的特殊案件,审判过程将会高潮迭起,四座皆惊。根据我的判断,既然万众瞩目,几十家媒体记者坐镇法庭,那么,披挂上阵的检察官和法官必是专业素质超一流的法律精英;而辩护律师自然也不会是等闲之辈,何况他们在非常有利的舆论氛围中,早就憋足了劲!因此,我一厢情愿地断定当天的庭审必然是唇枪舌强,控辩双方短兵相接的场面,鹿死谁手,不经过你来我往数个回合的厮杀,恐难分胜负。
但庭审开始后,我发现这不仅是一场极度乏味、了无新意的审判,而且检察官和法官带着明显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使得法庭对许霆案的审理丧失了程序正义的基础,更不可能站在推动法制和司法进步的高度,将许霆案办成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归纳起来,我对法庭的失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有罪推定,公诉人逻辑混乱。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许霆的所谓作案过程是这样描述的:“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窜至……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这就奇怪了,许霆持合法的银行储蓄卡到柜员机取款,直到发现取款机出错并进行恶意取款之前,他在主观上并无任何非分目的,怎么变成“窜至”取款机呢?如果公诉机关的这个逻辑成立,那我们每个人到取款机取钱时,岂不都是“窜至”那儿的?须知,这只是一份起诉书,案件尚未判决,许霆只是嫌疑人、被告人,口口声声以“法律监督”姿态出现的检察机关,却满脑子有罪推定的思维,经常在法庭上违反刑法乃至宪法恶意贬损被告人的人格,这是中国检察机关非常普遍的现象。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说:“被告人许霆利用出错的取款机作为犯罪工具……”这句话直听得老身我瞠目结舌!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明明指控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罪,说明控方将取款机视为金融机构,怎么突然变成了许霆的“犯罪工具”呢?这位女检察官忽视了一个常识,既然取款机是许霆作案的“犯罪工具”,那么,案件破获后,作为“犯罪工具”的取款机应当予以没收,用于呈堂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在谈到银行方面的责任时,公诉人说,设置在取款机上方的监视器只是起到一种保存证据的作用,便于事后查证。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并且将银行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事实上,监视器就是银行设置的一个远程实时监控设备,在监控室应当24小时有专人值班,许霆站在取款机那里,一直不停地在取款,虽然监视器无法发现取款机出错,但一个人长时间取款,连续取了几十次,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如果有人实时监控,当时就可以判断出许霆的异常行为,从而立即采取措施。
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类似上述错误观点或混乱逻辑的还有很多,不再赘述。
二、法官欠缺专业素养,时常充当“第二公诉人”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广州中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但专业素养实在让人不敢恭维,动辄“被告许霆……”殊不知,这是刑事案件,许霆属于被告人,这一字之差,就足以反映出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庭上,法官们很少使用法言法语,主持庭审和向被告人发问,满口的大白话,听起来大倒胃口。或许因为专业素养欠缺,再加上漫不经心,对一些鸡毛蒜皮的问题,一个法官盘问了许霆之后,另一个似乎还觉得没有问清楚,又接过来再问一遍,过了一会,又被另一个法官抓住纠缠一番,简直就不知道法官到底要问什么,想得到什么!
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法官的口气含有显而易见的对被告人的威胁,一次是在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突然打断正常的问话说:“被告许霆,法庭告诉你,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可能是你最后一次机会,你要如实向法庭供述。法庭注意到,你今天的说法跟你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你要如实供述,珍惜这次机会……”其实,作为审判长,中间插进来用含有威胁的语气对被告人警告是不合适的,如果感觉被告人在主要事实上的当庭陈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在公诉人发问之后,可以让被告人说明,两种说法为何不一致,到底以哪一个为准?一般而言,被告人在不同阶段的说法有出入的,应当以当庭陈述为准。
如果说合议庭成员的上述行为是我吹毛求疵,那么,3名法官轮番向被告人发问,诱导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则违背了司法权的中立性原则,有意无意地扮演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其中,审判长左侧的法官问许霆:“这说明你明知道卡上没有这么多钱,却要利用取款机出错,多次支取不属于你的钱?”许霆回答:“是!”并且法官们还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赃款”这个定义,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且不说这个案件存在着罪与非罪的两个极端的严重争议,即使一般的刑事案件,他们应该清楚,在案件尚未判决,涉案的款项性质未定的情况下,不能称为“赃款”。
在控方出示证据时,法官让法警将证据拿给许霆,可是许刚看了一眼,审判长就很不耐烦地说:“行了!行了!”接着问许霆对证据有没有意见,许霆说:“没看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期间,多次有人递纸条给法官,在12:25分,又有人送进来一个纸条,先给最旁边的法官看,再拿给检察官看,丝毫没有顾忌法庭上那么多的记者和摄像机。
中午1:30分左右,左顾右盼、频频看表的审判长,宣布休庭时竟然忘了最后一道程序:敲击法槌,毫无司法的严肃性。
我感到失望。这是中国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尚且如此,那些偏远的法院,“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又该是什么样子呢?
三、律师“跑题”,激愤有余,理性不足
许霆案之所以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首先缘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尤其是罪与非罪的两个极端的观点,使得此案在法理上具有许多值得探讨和实践的空间,对于推动司法进步的意义不言而喻。从这个角度上说,这场庭审本该是律师大展身手、酣畅淋漓地发挥专业才能的机会,何况对手并不强大,在法理上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两名律师完全可以打一场非常漂亮的令对手防不胜防的突击战。
恰恰相反,两名律师虽然有备而来,但却始终处在被动防守状态,完全被检察官所压制,再加上“第二公诉人”的力量,两名律师失去了进攻的动力和方向。首先失当的是第一个律师杨,他因意外受伤,坐在轮椅上出庭。法庭辩论时,他突然带着满腔的义愤,向取款机发起了攻击:“我要问取款机,你知罪吗?”“取款机,你是不是魔鬼?……”刚讲了几句就被审判长打断,他接着又讲,再次被审判长打断,只好断断续续地谈了一些皮毛的观点,东拉西扯,不着边际。这种以激愤替代法理的情绪性辩论,既是律师执业的大忌,也为公诉人减轻了压力,从而转移了辩护的主攻方向。接着是另一位律师吴的发言,虽然面临司法行政当局的巨大压力(事前警告过他们,不能作无罪辩护),但还是旗帜鲜明地为许霆做了无罪辩护,实属难能可贵。只是观点没有太多新意,过于简单,远未抓住本案的要害问题。结果,仅一个回合下来,辩方已然军无斗志,无心恋战,失去了一次极其宝贵的机会,遗憾至极!
四、被告人语无伦次,在法庭上倍感弱势
真正让人同情的是许霆。从媒体的报道看,这个山西小伙子是很聪明的人,高中毕业,当年还准备考大学,打工期间还梦想回家乡去考公务员。但在法庭上,他给我的最突出的感觉就是“老实”,检察官和法官每一次喊他名字时,他都大声说:“到!”实际上,这也是中国法庭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生怕对检察官和法官有什么不敬,将自己科以重刑。许霆就不止一次地称“法官大人”,我实在不明白,这个20多岁的年轻人,他的脑子里如何会产生“法官大人”这个称呼呢?但是,在涉及到自己的权利时,他为自己进行辩护乃至辩解,几乎就没有说过一句完整的话,几近于语无伦次,甚至胡说,不知所云。面对国家机器,被告人在法庭上不知如何说话,不敢说话,又是中国法庭上习以为常的现象。当然,法庭上唯一的高潮也来自于许霆:“我的同案郭安山取了两次,才判了一年刑。距离会产生美,我不要美,我只要拉近距离。”引来旁听者哄堂大笑。
……
走出法庭,我长叹一声,这就是中国的司法,我们必须面对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