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的“管道”女婿走不得
母遭婿性侵 女儿要求“吞下这件事”
法官认为,若两人是合意性交,不可能明目张胆在客厅内办事,被害人也不会喊叫吵醒孙子,因此认定是性侵。法官并痛批李姓男子,纵有性慾急欲宣泄,也应循“正常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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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讨厌联想电脑, 联想把伪劣配件高价卖给不知情的用户,上过联想电脑的当,不欢迎使用联想电脑的用户看博客,请联想用户自觉勿进)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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