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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民主吗?(三) (2008-03-05 00:07:35)
 这是《中国需要民主吗?》一文的第三部分,接续昨天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还是那句话:欢迎讨论,谢绝谩骂,希望看猛料的请绕行。
 

如前所述,西方民主制度所需要的两个社会基础——人权观念和市民社会——在中国都不具备,因此我们无法直接复制西方的民主模式。但是这不能不引发我们另外一连串思考:其一,民主是不是导致政治清明的唯一要件?政治的清明能带给人们什么?其二,社会土壤的缺乏是否一定导致不能产生出民主制度?其三,我们是不是具备某些同样能够产生出民主制度的特质?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探讨的问题是:政治清明究竟是什么?是最广泛的民众参与?最大限度地保持公平和公正?还是决策的最优化制订和最高效的实施?毫无疑问,要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是很难的,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回答清明的政治能给人们带来什么这个问题。

一个清明的政治能给人们带来什么?答案无非是政治的清明能够让人们拥有对错误的政策说不的权利,使他们不受政治权力的随意驱使,得到个人生活的最大幸福和个人目标的最大实现,一言以蔽之,就是使每个人都可以得到自己能不受限制或者少受限制地得到能够得到的东西。这当然也就是“自由”的意义,但在这里笔者不希望以“自由”这一抽象而充满争论的回答来搪塞[16]。毫无疑问,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国家政权可以做到使权力不成为阻碍这种对自由的正当获取的障碍,这种同意自然就是民主制度的代名词。

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同意都真正地能和民意划等号。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可以来源于政治权力,同样可能来源于社会、习俗或者公共舆论。前者使人们失去了思想、言论、出版的自由,后者则是人们无法按照自己的爱好去选择生活,“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17],换句话说,是使我们丢失自我。前者可以通过民主的程序和法治的保障得以避免,后者则不是民主制度所能自动防范的。“我们可能遇到两种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或是,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 [18] ”这是一种所谓的“多数暴政”,非但不能为制度所去除,反而能为制度所强化。

而反过来,一个充满宽容和人文关怀的社会则会对政治的清明起到比制度还大的推动作用。被南宋理学家称为“伤风败俗”的恰恰是处于中国古代历史巅峰的唐王朝,这并非一种偶然。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开放和宽容的民风对政治清明的推动作用,最终会反过来促成国家对社会发展施加正面影响,会促成人们激发出更大的热情与活力,使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国力大大增强,最终推进社会向更为进步开放的时代迈进,使社会步入一种良性循环。

当然,我们可以料想很快就有人提出反驳:即便这样一种社会自由是的确存在的,也是与政治参与和政治自由相脱钩的,但它并不表示中国历史上素来如此。相反,历史上不乏皇帝暴虐,民不聊生的例子。也就是说,当社会自由缺乏制度保障时,它能单独存在很久吗?政治的不清明是否会把人的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一起夺走?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这种缺乏制度保护的社会自由是不安全的,它会随着统治者的好恶变化,也会因为人们所在地区发生灾荒、战乱等突然变故导致无暇他顾而成为空谈。但是,长期以来的社会文化传承是无法通过几十年时间就消除干净的,人们不求奢华但求闲逸的,乐观散漫的生活态度也是不会因为一时的变故而改变的。一旦稍稍安顿,人们马上就会重新恢复到那种自由散漫的生活中去。在中国的历史上,天灾人祸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不会是一种常态,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所需要物质基础对一般民众[19]来说也非常容易达到,因此,正常年景下他们热爱生活,享受生活的生活态度不会有大的改变,“天高皇帝远”,政治制度如何、参政与否对一般人而言恐怕不会有什么太大意义,而这与同时期的西方人把政治自由视作传统自由的根基[20]可谓大相径庭。

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时至今日,这种较为开放和宽松的,以享受生活为特色的社会生活环境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民主与否似乎也不是中国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不需要清明的政治,因为中国必须得到发展,而在一个高度竞争化的主权社会中,发展必须以社会生活的有序才能得到保证,因此,保护中国社会的这种开放、宽松的社会环境必须藉由正确的决策和有序化的政治生活来实现。这不一定是民主的本质,但一定是法治的本质。只有借助法治来规范社会和政治生活,社会的宽容精神才会得到扶持,人民才更能够保持这种乐观、开放和宽容的生活态度,人民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是法治化,而不是如何完善民主制度。

对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接着前面说明这样一个观点:民主制度虽然对中国而言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对法治国家而言,民主确实是最好的政体形式。我们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民主不仅仅狭义地指西方式的代议制民主(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代议制已经成了民主的代名词),不同社会基础的国家理应出现不同的民主样式。中国社会或许是缺乏契约精神,缺乏共同信仰的,但它却恰恰是最富于宽容和人文关怀的;中国社会也许是缺乏市民自治、全民议事传统的,但它独具特色的家族制度是否能培养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与市民自治起到几乎相同的作用[21]?如果我们认同了这一点,我们就等于承认:西方式的市民文化、共同信仰、平等和契约精神固然在中国是缺乏的,但这不等于我们不存在和这些民主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相近的东西,只是这种特殊土壤当中生长出来的民主制度,必然会不同于西方式的民主罢了。



 

注 

[16] 关于自由的概念通常被认为可以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消极自由指的是不受干涉,也就是说无论人能力强还是弱,知识足不足以让他做出正确的选择,只要他不认为这是由于不公平的安排所导致的,别人就都无权帮助他,因为帮助他就意味着对他进行干涉。积极自由则指个人的自我实现,亦即他希望自己被有意识的目的所推动而不是为身边的外部因素所影响。这种对自由的哲学思辨实在太过繁琐,也经常产生相互之间的冲突(比如说,我是我的主人,我因由我的选择而决定自律,但我是不是成了这种选择的奴隶?)相关的讨论可以参阅以赛亚·伯林《自由四论》。

[17] 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

[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p.187

[19] 我们无法想象在五千年的历史上时时处处都是赤贫。事实上以中国历史来看,出现过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期,很难想象这是仅仅极少数人掌握财富的社会能够做到的。如果真的发生全国都民不聊生的情况,大体上离改朝换代也不远了。

[20] 很多西方政治学家认为古代对“自由”的界定和现代有所不同。古代人认为参与政治,利用政治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最重要的自由,现代自由观念则更多地包含“不干涉”的意味。

[21] 梁启超先生就此指出:“西方人之自治力发达故早,吾中国人地方自治亦不弱于彼。……彼之所发达者,市制之自治;而我之所发达者,族制之自治也。”转引自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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