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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阜宁交警职权范围办事程序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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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调查核实,以及向社会发布《关于对违章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焦爱芹的处理决定》,是比较迅速及时的,对消除公安机关负面影响具有积极意义。但细读这份《决定》,我觉得对这件事的处理,似乎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焦爱芹说“领导有特权”,虽属不当言论,但也许是“一语道破天机”。是“内部要求”的实话,整改的应该是警察大队;是“个人认为”,可以批评教育,够不够辞退值得探讨。《决定》里面没有说明处理焦爱芹,是根据哪法哪规哪制度几章几条,也没说明违反劳动合同里哪条哪款。没有法律法规或制度为依据,仅凭“不当言论”一顶大帽子处分人是不严肃的。
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顾名思义是公安局的一个下属部门,“大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换言之,焦爱芹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与公安局有劳动关系,只有公安局有权辞退她,而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公安局的下属部门,不是用工主体,无权对其作出辞退决定。
大队“总支委会”,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当指大队党总支——基层党组织。假如焦爱芹是一名党员,党组织可以对她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提出建议报上级纪委予以党纪处分。而辞退“工作人员”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召开“总支委会”就可以越俎代庖的。
也许焦爱芹应该受到处分,但由谁来处分得搞清楚,处分的依据是什么得说清楚。否则,这种所谓《决定》是站不住脚的,一旦引起行政诉讼,“总支委会”必输无疑。
当然,“总支委”也不是无事可做,可以查一查“领导有特权可插队”是该处理中心的内部惯例,还是焦爱芹个人的任性。也可以反思一下“总支委”自身,你们是怎么抓学习教育、作风建设的,不能一出“影响公安机关形象”之事就以开除职工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