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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为何一直“战而不宣”?

(2016-11-30 22:21:43)
分类: 转载

今年是抗战胜利70周年,但是有个情况不知大家注意到了没有,日本侵华为何直到投降都未对华宣战?

平时我们都说是“八年抗战“,实际上中日战争进行了十四年。

中日开战最早始于1931年“九一八事变”,当时中日两国都不想扩大战事,在名义上还是力图通过谈判,恢复和平,所以两国都没有宣战。

 1937年7月7日爆发卢沟桥事件被认为是抗日战争的开始,日本发动全面侵华,当时的国民政府发表仅发表“自卫抗战声明书”,并未正式对日宣战。1937年8月13日在淞沪会战期间,日本在讨论“是否有必要宣战”后,也只是将“华北事变”改称“中国事变”,不承认与中国爆发战争。

中国正式对日本宣战是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而迄至战争结束,日本对中国都是“战而不宣”。之所以会有这种怪状的发生,是因宣战与否,牵扯甚广,须多番考量。 裕仁天皇说,“只有与世人公认的强敌英美开战才是战争”。随后1938年1月,发表了被广田弘毅称为“甚至比宣战更为强硬”的“第一次近卫声明”,宣称日本“帝国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两国断交。

日本是否对华宣战,事关中国抗战战略,国民政府给予极大关注。如1938年2月,国民政府开始讨论“日本如对华宣战,我之对策应如何”;1940年2月,则推测“在美国禁运政策实行之后,敌政府考虑对华宣战,为当然之举”。

出乎国民政府意料的是,日本竟始终没有宣战。如此一来,日本在中国的行动即可免受国际法的约束,如宋美龄在《不宣而战之战争可以肆无忌惮》一文中说,“日本方今以种种事实证明,不宣而战之战争,如何可以征服弱国,如何可以毋须遵守束缚正式战争之种种国际公法,因此而尽量利用之。”

譬如日军在战场上抓获的中国士兵,即不被当作战俘处理。

其次,日本不宣战,可免受国际法制约,继续从美国进口军需品。日本当时需从美国进口大批战略物资,而依照美国《中立法》,要对处于交战状态的国家实行武器和军需品禁运。日本不宣战,即可规避禁运条款。统计显示,1937年—1939年,日本从美国的进口物资总额,每年都在2亿美元以上,其中军需品所占份额,1937年为58%、1938年为66%、1939年为81%。美国卖给日本的军火总值约5亿美元,占日本所用全部武器价值的一半以上。

1940年11月,日本更与汪伪政权正式“建交”,承认其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1941年12月9日,中国对日本宣战,但日本决定,“发动对重庆作战,可以不搞形式上的宣言”。究其原因,乃是第一次近卫声明后,日本就已否认重庆国民政府的合法性,视之为一个地方政权,无需宣战;另一方面,如果日本再对重庆的中国政府宣战,就会冲击汪伪政权的“合法性”。因此直到战争结束,日本再未讨论过对华宣战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日本“战而不宣”,在获得不宣战好处的同时,也不妨碍其实际行使交战国权利。根据国际法,只有交战国“对敌港口或敌人占领的港口和海岸可加以封锁”。但事实上,中国的海上港口,几乎全部被日军占领,陆上通道也相继失去。1940年6月,随着法国投降,滇越公路被关闭;7月,迫于日本压力,英国也将滇缅公路关闭了三个月。这些行动达到了封锁效果,很大程度上切断了中国外援。因为没有宣战,以至很多日本人确实未将与中国的战事看做“战争”。裕仁天皇理解的“和平”是“不同英美交战”。在他看来,“只有与世人公认的强敌英美开战才是战争”。

这种想法成为日本军人在战后狡辩的借口。甲级战犯武藤章在东京审判时即宣称,中日间的战事是“事变”,不是“战争”,作战抓捕的人员就不是“战俘”,不能享有《日内瓦公约》里规定的权利。

 总的来说,日本不对中国宣战,主要是由其侵略利益决定的。如此做,日本既能免受战争制裁,又能扶植汪伪政权,实际享有交战国权利,没有必要去追求宣战这一形式。当然,日本宣战与否,都无法改变其发动侵华战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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