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新闻中提到的独占许可是商标许可的一种方式,根据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定义,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这样,如果香港奥妮声明中的合同真实存在,那么,广州立白的3100万买回的只是一个在20年后使用奥妮商标的“期权”,不得不说广州立白遭遇了一场精心策划的暗算。
作为一个专业商标工作者,我亲历了众多商标交易,也目睹了多起类似立白这样“不幸”的商标转让,从我的经验来看,不幸事件的发生多是因为当事一方仅凭对方提供的一份证书就做出了决定。根据媒体报道,在这起事件中,广州立白是根据委托拍卖方的声明就相信或认为该商标没有瑕疵。
客观地讲,奥妮商标的瑕疵,即上述独占许可合同,在商标拍卖前,委托拍卖方可能是不知晓的,但是,广州立白如果对奥妮商标的信息稍加分析,目前的情况是可以预见的。
首先,奥妮商标被拍卖,是应债权人的要求进行的,不是注册人的主观意愿,商标注册人有设置障碍的可能;其次,商标注册人对拍卖商标以使用许可来设置障碍并不是什么新鲜的招数。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大名鼎鼎的旭日升商标也曾使用过类似的伎俩。(见2005年2月24日河北日报:“旭日升”商标二次遭拍卖?)。最重要的是,根据在商标局查询到的信息,奥妮商标注册人曾在拍卖前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虽然因为债权人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使奥妮商标注销未果,但是这一信息显示出了奥妮公司对偿还债务的对立态度。
我曾经经历过的类似价值较高的商标拍卖,有明确意向的竞买人都会事先和债权人、债务人(商标注册人)进行沟通,达成某种一致或者获得债务人的某种承诺。
当然,香港奥妮的这份合同也并不是无懈可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广州立白方面应该能争取到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同时,香港奥妮声称获得20年的许可,时间上超过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也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近年来在商标转让中遭遇陷阱的案例很多,即使不象奥妮这样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移转,而是当事双方直接签定转让合同办理的常规转让,也经常有受让人遭遇陷阱或者商标有重大瑕疵的情况。如:
出让方伪造公章和签名冒充注册人;
出让方虽是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却已经将标的商标转让他人;
受让人虽然合法获得了商标权利,但商标正在或者潜在权利归属纠纷,由于这种瑕疵的存在,受让人在获得商标后,商标被撤销;
商标在转让过程中被冻结或质押,转让申请得不到商标的核准等等。
在这里,我建议大家在商标转让中应当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注册人身份的确认:
1交易前在商标局查询注册商标的最新信息,确认出让方是合法的注册人;
2在交易过程中要亲临注册商标证书中记载的地址和注册人实际经营的场所;
3要获得注册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
4转让合同要与注册人法人代表签署,并获得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通过上述工作确定出让方是合法的权利人。
二 综合信息的查询:
1在商标局查询商标是否处于争议、撤销等权属纠纷中
2 查询商标是否正处在转让、变更等事项中;
3 查询商标是否被质押或冻结;
4
查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信息。
通过上述工作了解注册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
三
注册人经营情况的调查
如果注册人出现经营危机或者涉及债务纠纷,都可能导致商标被债权人冻结,商标转让难以得到商标局的核准。
四
尽管进行了各种调查,转让合同中还是要设置一旦出现权利纠纷的保障性条款。
五
对商标进行综合性风险评估,结合注册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及商标本身的特点,评估注册商标本身是否容易引发权属纠纷。
六对于购买上市公司和国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一定要按照证监会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
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拍卖的商标,一定要事先了解债务人对偿还债务是否积极配合.
涉及价值较高的商标转让,最好聘请商标从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全程参与。(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