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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实录(五)(2008-11-21 09:21:49)

[原创]汕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实录(五)

收集整理:余炳荣律师

黄法官: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有何补充?

余律师:有,我方需要向毛织公司提几个问题。

黄法官:现由原告向被告发问。

余律师:问被告,毛织公司与美国YL公司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吴律师:没有。

余律师:毛织公司与美国YL公司对运费是怎么约定的,由谁承担?

吴律师:口头约定美国YL公司承担。

余律师:具体是约定哪个时间交货?

吴律师:不知道。交货时间很紧。

余律师:既然交货时间这么紧,美国衣咱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货物,就没有向你方提出过交涉吗?你方赔偿了多少?

吴律师:没有提出过。

余律师:美国YL公司有没有向你方咨询过货什么时候到?

吴律师:没有,我们只认为是货到付款,没付款就是认为没有收到货,后来联系上海YL公司也找不到人要货款。

余律师:审判长,我方没有其他问题向被告发问。

黄法官:现在由法庭补充提问被告:上海YL公司有没有工商登记?

吴律师:不清楚。

黄法官:被告是否有问题要向原告发问?

吴律师:有。

黄法官:现由被告向原告发问。

吴律师:问原告,在货物运输代理过程中,上海空运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还是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进行?

余律师:上海空运公司是办理空运的托运及订舱,不接收货物,且上海空运公司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本案中是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完成所托事项;

吴律师:上海空运公司和毛织公司有没有签订代理合同?

余律师:有,且不只一份,合同形式包括:

(1)毛织公司和上海空运公司的口头约定;

(2)2004年9月24日出具的声明和托书;

(3)毛织公司2004年10月2日出具的托书。

这些都是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凭证。

吴律师:在证据的31页(托书)左上角传真号码为什么是上海的号码?

余律师:原告是上海空运公司在无锡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总公司是空运有限公司,法定注册地址是在上海,毛织公司由于出口需要找到总公司,本单业务是总公司交由分公司承办的具体业务,在左边体现的是总公司的传真号码,而右边的传真号码就是无锡分公司的传真号码,证据内部交接,且提醒法庭和被告注意,原告证据2(货代企业备案表)上的联系传真和托书上的传真号码一致。

吴律师:上海空运公司有没有商务部的批准证书?

余律师:有,上海空运公司提交的证据2--货代企业备案表就是从业资格文件。

吴律师:没有其他问题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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