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遭限制,肉体被殴打,人格被凌辱,生命安全受威胁,都可以成为警方毫不遮掩的行为,原因只有一个:李国奇是假记者,假记者的调研是“骚扰”,“骚扰”就该挨打!
然而,常识告诉我们,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种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即公民监督权,是一项具有“人民主权”性质的权力,它构成了一个国家监督体系的基础。这项权利,法律赋予给了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不仅仅是记者。因此,李国奇对洛阳市高新区新乐意加油站侵害员工合法权益一事的调研,是在行使公民的固有权利,绝对不是所谓的“骚扰”,根本构成不了被警方扣押、殴打、恐吓的理由。
李国奇有错,错在他行使固有的公民监督权的时候不该自称记者。可是,自称记者,罪过就大到该被轮番殴打吗?
今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指出,中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行为。对待犯罪嫌疑人尚且不允许殴打恐吓,何况是对待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的普通公民?
前年初发生的山西大同兰成长命案犹历历在目。当时,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兰不是记者,只是该站临时雇佣的人。言下之意,仅仅是打死个假记者而已,算得了什么!
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从兰成长命案到李国奇事件,都彰显了一个可悲的事实,在中国,执法人员的意识里,依旧没有公民监督权的概念,更谈不上这一天赋权利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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