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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用“卖淫”侮辱幼女

(2017-04-01 10:05:50)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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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刚去,“幼女卖淫”又来,为何花朵总是躲不开法律与言论的双重戕害?

近日,一封主题为“开封尉氏县特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的案情汇报在当地微信群和朋友圈疯传,大量涉事幼童详细信息遭泄露,受害人家长顿时眼冒金星、瘫坐在地。

而更令网友感到震惊的是,“嫖宿幼女”不是废除了吗,怎么又冒出来一个“幼女卖淫”?为何幼女还是躲不开“卖淫嫖娼”的侮辱?懵懂无知的儿童为何再次沦为“妓女”?

有媒体解释称,这一说法是针对“介绍卖淫”人员的指控,而并非针对幼女。

这是一个很好的解释,它恰好暴露了法律不配套的漏洞。正如羞辱一个群体需要一整套体系,法律也向来环环相扣,如果仅仅取消一个“嫖宿”罪名,而配套罪名不同步更新,便会形成自相矛盾,这样粗糙修法,无异于敷衍民意。

废除嫖宿幼女,等于关上了权贵脱罪的后门,奸淫幼女者一律归并强奸罪从重处罚条款,最高可判死刑。然而,除了不怕死的幼女爱好者,还有那些重赏之下更不怕死的所谓“介绍者”,法律对他们是否也同步提高了震慑?

从这份简报来看,显然并没有,行文中“介绍卖淫”罪名,跟普通的“介绍卖淫”有何区别?一个字的差别都没有。

他们所侵害的客体显然不同,不满14岁未成年人不具备成熟心智,与那些成年卖淫女如何等同?按照修法原则,对侵害幼女者不应再存在所谓的“组织、介绍”,而应一律视为“拐骗、强迫”。

这就是为什么刑法中写的是“拐卖儿童”罪,而不会是“买卖儿童”——法律,既要达其质,也要达其意,否则便会混淆是非。不能把侵害儿童的严重罪行,跟普通“买卖、介绍”混为一谈、混为一罪。

从汹涌多年的民意,到最新修订的法律,都已经从源头上取消了对幼女“卖淫嫖娼”的侮辱性认定,而当地执法者拟就的“案情汇报”中,却仍然充斥了“未成年人卖淫”、“介绍卖淫”、“嫖客”等词汇,令家长、令公众不堪容忍。

请问所谓“嫖客”,嫖的是谁?为什么“嫖宿幼女罪”都废除了,居然还存在性侵幼女的“嫖客”? ——是漏洞没堵严?还是新开的后门?

在刑法强力提升性侵幼女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后,河南尉氏县仍然曝出如此触目惊心的特大案件,令人难以接受。

据法制晚报,本案受害未成年学生达30余人,来自当地4所初中,为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案发时间两年以上,“嫖客”范围远至郑州、开封,嫌犯中包括一名市人大代表、和当地一知名面业集团董事长,其坐拥“省级50强企业”、“省重点龙头企业”荣耀……本案所呈现出强烈的权贵特征,似乎与修法之前无异,更令公众唏嘘愤慨。

案情中令人发指的是,某金主指定要求必须提供“处女”供其享受,其下线采取殴打、恐吓、利诱等手段强迫在校中学生就范,并将多名受害人转化为嫌犯……犯罪团伙之肆无忌惮,貌似完全不畏惧法律的从严。

当地执法者不仅保护不了未成年人,竟然还造成二次伤害,如此涉及重要隐私的文件居然被泄露,权贵依然趾高气扬,受害儿童此生如何做人?

文件的措辞更深深伤害全国网友,什么“嫖客”,什么“卖淫”,如鞭子抽打在公众心上,这或许正是为什么权贵依然趾高气扬,为什么犯罪团伙更加疯狂。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为何总会流于敷衍?

作者:纸上建筑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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