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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要总炒“夹生饭”

(2012-02-08 08:25:23)
标签:

财经

荷兰

新股发行

招标法

改革

股票

       评判一个制度的好坏,主要在于其维护谁的利益与是否公平。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之所以广遭诟病,其维护融资者的利益成为千夫所指。正是由于现行制度导致新股普遍“三高”发行,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等中介大肆窃取市场的利益,才频受质疑与指责。

        显然,新股发行制度的弊端已经引起监管层的关注。但关注归关注,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才是重中之重。而据媒体报道,在广泛征求市场参与方意见后,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等有关政策改革有望在春节后推出,相关政策导向也逐渐清晰。

        所谓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目前新股定价机制即为荷兰式招标法,而其最大的弊端则是新股“三高”发行。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明显比现行的新股定价机制有所进步。当然,其缺陷同样存在。

        从2009年6月份到2010年10月份,为了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也为了新股能够“市场化”发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与《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鱼贯而出。毫无疑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是对此前发行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则是在前述基础上的“深化”。但无论是“进一步改革”也好,还是“深化”也好,虽然都高举着“市场化”的大旗,但新股发行并没有实现“市场化”,反而是上市公司的“圈钱”实现了真正的“市场化”。当然,此前的两轮改革实际上也有违初衷。

评判一个制度的好坏,主要在于其维护谁的利益与是否公平。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之所以广遭诟病,其维护融资者的利益成为千夫所指。正是由于现行制度导致新股普遍“三高”发行,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等中介大肆窃取市场的利益,才频受质疑与指责。 显然,新股发行制度的弊端已经引起监管层的关注。但关注归关注,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才是重中之重。而据媒体报道,在广泛征求市场参与方意见后,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等有关政策改革有望在春节后推出,相关政策导向也逐渐清晰。 所谓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目前新股定价机制即为荷兰式招标法,而其最大的弊端则是新股“三高”发行。 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明显比现行的新股定价机制有所进步。当然,其缺陷同样存在。 从2009年6月份到2010年10月份,为了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也为了新股能够“市场化”发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与《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鱼贯而出。毫无疑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如果改良式荷兰拍卖制被正式推出,至少说明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制度在进行改革了,但改革的效果到底如何,这才是最重要的。其实,对于此前的两轮改革,市场无不抱着较大的期望。然而,希望虽好,却经不起现实的折腾。

        事实上,改良式荷兰拍卖制同样无法回避机构不负责报价、“人情报价”、“关系报价”等弊病,毕竟,即使报高价,最终也不一定会按照高价配售。那么,哄抬发行价格的现象同样会出现。

        从改革后实施的现行定价机制(荷兰式招标法),到媒体热炒的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笔者以为都是一锅“夹生饭”。从新股的“三高”发行,到类似现象会不可避免被重演,问题的症结在于询价机构的利益没有与其报价行为紧密挂钩。实际上,对于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弊端,监管层肯定心知肚明,关键在于其改革能否一步到位。

革能否一步到位。 显然,荷兰式招标法的定价机制在A股已经行不通,而从目前全球资本市场新股定价方法看,除了荷兰式招标法之外,还有美国式招标法。与荷兰式招标法的价低者得相比,美国式招标法的价高者得显然更有意义,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而言更是如此。 笔者以为,为了避免再炒“夹生饭”现象的出现,新股发行制度定价机制应该采用美国式招标法。即以询价机构的实际报价进行配售,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此,才会真正达到约束询价机构报价的作用,乱报高价、“人情报价”、“关系报价”等行为必然会得到抑制。

        显然,荷兰式招标法的定价机制在A股已经行不通,而从目前全球资本市场新股定价方法看,除了荷兰式招标法之外,还有美国式招标法。与荷兰式招标法的价低者得相比,美国式招标法的价高者得显然更有意义,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而言更是如此。

        笔者以为,为了避免再炒“夹生饭”现象的出现,新股发行制度定价机制应该采用美国式招标法。即以询价机构的实际报价进行配售,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此,才会真正达到约束询价机构报价的作用,乱报高价、“人情报价”、“关系报价”等行为必然会得到抑制。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51be0f0102duee.html) -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要总炒鈥溂猩光漘曹中铭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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