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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混乱观念

(2009-10-16 10:03:49)
标签:

虐待动物

动物保护法

道德

法律

宗教

文化

分类: 杂文

    电视台找我去参加一期关于动物保护话题的节目,说实话我不太愿意去。有那点时间,多关心一下人不好吗?消耗时间和社会资源,只为一些所谓动物的权益,这也是一种奢侈和浪费。但是,电视台编导挺着急,又是以前打过交道的,动员了半天。我想,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有些人的确也存在一些思维误区,说说也好。没想到现场观众大都是热心的动物保护主义者,我和另几位嘉宾似乎陷入被围攻的境地。节目录制完以后,编导解释说观众一边倒的现象不是节目方面故意的,对此我已无所谓。面对那些感情大于理智的动物保护主义者,有些时候讲道理是讲不清的,就好比面对一个笃信宗教的人,几乎很难与之客观探讨宗教话题。所以,我想把在这期节目里的感受,和一些在现场没时间说的话,在这里总结一下。
    一位专家草拟了一个《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引起很多议论。栏目主持人问我第一个问题是:虐待动物是不是犯罪?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现在还没有法律,当然不是犯罪。但是,这个简单结论显然意义不大。关键是想象中的《动物保护法》能否从法理上将“虐待动物”确定为犯罪。我认为,在法理上“虐待动物罪”是很难成立的。我们只要问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屠宰动物算不算虐待?人类绝大多数成员都是肉食者,如果屠宰动物是合法行为,那么虐待动物凭什么能在法律上变成犯罪?从行为的结果上看,虐待比屠宰的后果要轻。那么,为何后果严重的屠宰不算犯罪,后果较轻的虐待就算犯罪?放到人身上,等于说,杀人不犯罪,或者说客客气气地杀人不是犯罪,打人骂人才是犯罪。这样一个违背天理的逻辑,难道可以在动物身上将其合理化?
    对此,一个保护动物的嘉宾回答说,屠宰动物是为了人的生理需求,虐待动物是为了人的心理满足,所以应该区分。这种辩解很可笑。比方说,吃猴脑是生理还是心理需求?从吃的角度,完全是生理需求,按这种解释,吃猴脑应该不算虐待动物才对。再比如说,用一个牛皮钱包或手提包应该是满足心理需求吧,按这种解释,人类是否就不能再使用牛皮制品了?而且,有什么理由可以认定生理满足是合法的,心理满足就是不合法的?人的存在及其价值,除了生理需求之外,更重要的就在于人有更高级的心理需求。没有心理需求只有生理需求的人,那是衣冠禽兽。当然,动物保护主义者可以说,心理满足以不伤害动物为界限,但为什么生理满足就可以屠宰动物?根本解释不通。按照他们的这个逻辑,穿丝绸服装的人都是在犯罪?公园里遛鸟的老头都是在犯罪?动物园、水族馆的参观者都是在犯罪?违背动物的天性,把它们关在狭小的空间,算不算虐待动物?
    我在这一节目中举了一个例子,那是美国的一个动画片,说是一只蜜蜂突然发现人类在“偷窃”他们的蜂蜜,而且还是用很不 “人道”或“蜂道”的手段,于是,这只蜜蜂开始控告人类。人类法院判决蜜蜂获胜,人类再也不能吃蜂蜜。结果怎样呢?一切都没有改变。这只是一个给小孩子爱心教育的动画片,在法律上毫无操作可能。假设有一只动物受到虐待,我请教:谁能作为法律主体来上诉?动物自己显然不行,动画片的那种天真放一边吧。那么,受到虐待的动物只能由某一个人来代表它。从法律概念上说,这只动物给它的所谓“代理人”有授权吗?显然不会有。那么,凭什么甲某可以代表这只动物,乙某就不能?从可能性上说,甲某也许会代表动物说,我受到了伤害;乙某完全可以代表这只动物说:我喜欢被虐待。为了排除这种可能,似乎还可以说,动物的主人可以代表动物,如果恰恰是动物的主人虐待动物呢?
    因此,自以为可以代表动物法律权益的人,自以为可以代表动物成为原告的人,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不可能成为法律的依据。节目现场有一个小伙子,说他捡到一只被伤害的狗,如果找到那个伤害狗的人,他一定要告他。我问他:谁来告?他说是他自己。我只是没有多问:凭什么你就有了代表这只狗的权利?狗给你授权了吗?换句话说,如果狗有法律权利,自称可以代表狗的人无限多,这位小伙子自告奋勇地自愿成为狗权利的法律代理人,那么,其他人是否也可以?比方说,节目现场还有一些人带来了他们狗,我看了一下,个个都拴着链子,这算不算伤害了狗的自由?算不算犯罪?如果有一个人自认为可以代表狗,便向狗主人的栓链子行为提出控告,爱狗的人士是否都在犯罪?
    我还提到,在那个蜜蜂动画片的最后,有一头牛找蚊子做律师,要控告人类吃牛肉。我对那些试图建立《动物保护法》的人说,按照你们的逻辑,有一天,随便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宣称他代表地球上所有的牛、羊、猪、鱼等等,控告人类吃牛肉、喝牛奶、用牛皮制品等行为。一个动物保护主义者当场激动地说:那太好了,那是进步!他说他是一个素食者。我曾经说过,动物保护主义者某些时候像是“恐怖分子”,在这位素食者的话里,我终于看到了动物保护主义“恐怖分子”的踪影。如果这一控告像这位动物保护主义者希望的那样获得胜诉,他是否想过,多少人将失去食物而饿死?人类多少成员将失去工作而挣扎于饥寒交迫中?这种天真,简直就是三岁儿童。看动画片看的!为了心目中的动物,不管人的死活,把动物的所谓权利放在人权之上。
    现行法律为何要规定在某些场合狗必须栓链子?如果站在狗权利的立场,栓狗链就可以视为侵犯狗的自由,就可以视为对狗的虐待。但是,人类的法律从来不以动物为法律主体,也不可能以动物为法律主体,而只能以人为主体,栓狗链的规定就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动物为本”。一位爱动物的高大男士,在我说完要“以人为本”,而不能“以动物为本”的时候,居然站出来反对“以人为本”,说我混淆概念。我打断他说,我的概念很清楚,假如你和一条狗落水,我只能救一个,我一定是救你,而不是救狗。这个道理很简单,落水的人,哪怕是一个罪犯,他的价值也比一条昂贵的警犬大!这就是我的标准——人的价值绝对超过动物,两者没有任何可比性。所以,一切保护动物、爱护动物的目的,最终都是为了人,而不是为了动物。
    这些动物保护主义者以他们对动物的“爱心”为武器,营造了一个强大的氛围。爱护动物没有错,但是,防止虐待动物,只能是一个道德选择,上升到法律层面,根本不可行。参加这次节目的还有一位英国人,介绍说英国在1822年就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我问他,违反了英国“动物保护法”要受什么惩罚?他说,很轻,也以教育为主。在我看来,也正因为惩罚很轻,这种儿童游戏般的法律才能存在,才能摆样子显得文明。如果“动物保护法”的惩罚,像那些激动的动物保护主义要求的那样严惩,这个法律一定通不过。在法理上,它根本没有立足的基础。象征性的轻微惩罚,只是一个宣传的作用。
    我甚至认为,在没有这种虚伪的法律时,道德的力量还能发生较大的作用,比方说网上曾经传播的“踩猫”者,遭到了巨大的舆论抨击,使得她都不敢露面,舆论的谴责会让她心惊胆战一辈子。一旦有了相关法律,道德谴责立即失去了支点。人们会依据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说:她是否犯罪、是否该受惩罚,应该由法律说了算,凭什么大家像卫道士一样,以道德的名义对她群起而攻之?而事实上,英国“动物保护法”的惩罚措施让我们看到,这个费尽心机搞出来的“动物保护法”,所谓的惩罚实际上只能是装样子,其轻微的惩罚,与强大的道德谴责相比,微不足道。比方说几百元罚款,反而让人们降低了爱护动物的意识,彷佛花几百元,就买到了虐待动物的权利,多买几次也无妨。爱护动物的人获得一个适得其反的结果,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一个动物保护主义者还气鼓鼓地说:为何动物保护法在英国行之有效,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完成立法,偏偏在中国不行?我在现场没有机会回答他,在这里回答一下。所谓动物保护法在英国行之有效,只是他一厢情愿的想象。有钱人富了,闲来无事,关心一下动物,说的好听点是体现爱心;说的难听点就是“吃饱了撑的”。一旦他们的经济收入下降,所谓对动物的爱心,很容易就烟消云散。世界金融风暴让英国也损失不小,不少英国人的钱包瘪了。西元2008年,英国的一个报道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伦敦被抛弃的宠物,数量上升了30%左右。这叫动物保护“行之有效”?看看明年还会有多少,再看看那些抛弃宠物的英国人会受到什么惩罚!前几年的疯牛病,英国也是重灾区。大规模的疯牛病为何会出现?就是违背动物天性的结果,那才是不折不扣的虐待动物,因此,“行之有效”只是一个谎言。
    那位吃素的动物保护主义者拿出几张丰子恺的画说,爱护动物是中国的传统。对此我没异议,我甚至还说,中国广泛的佛教基础,其实是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强大的观念依靠。但是,我要提醒这位吃素者的是,中国爱护动物的传统,为什么没有成为法律?因为,它只能是一个道德层面的东西,所以才会借助宗教而传播。动物保护主义者说道德没有用,法律才能威慑不爱动物的人,法律才能告诉虐待动物的人什么是对错。包括那位《动物保护法》的起草专家也说,道德也需要法律来维护。我不得不说他们误解了法律和道德的作用。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道德为何会有血腥气》,文章指出,“血腥气”是因为西方政教合一的历史传统将道德混同于法律,企图用法律替代道德。因此,这些动物保护主义者试图用法律来替代善待动物的道德传统,在他们身上,我的确闻到了浓浓的血腥气。我提醒那位起草法律的专家,现代世俗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将只属于道德的范畴从法律中剥离,而不是用法律来代替道德。英国的“动物保护法”丝毫不是历史的进步,也不是文明的体现,只是西方历史上政教合一的残留遗迹。当今社会确实有一种不良倾向,即,忽视道德的作用,指望用法律实现所有的社会价值,这是现代社会普遍产生的法律幻觉。关于这个问题,下次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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