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读取中…
  • 博客积分:读取中…
  • 博客访问:读取中…
  • 关注人气:读取中…
相关博文
加载中…
推荐博文
加载中…
正文 字体大小:
赔偿减刑与花钱买罪(2007-05-25 21:27:19)
标签:法律 平等 金钱 赎罪 买罪 减刑 分类:杂文

    广东东莞法院不久前的一个判例引起了一阵讨论。

    先把这件事情简单描述一下。一个年轻人是家里唯一的壮劳力,不幸被歹徒抢劫杀害,家里留下妻儿和老人,生活顿时跌入深渊。东莞法院试行了一条制度,如果被告有真心悔改的举动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可以考虑减刑。犯人的哥哥拿着5万元到受害人家,只要受害人父亲在一份给法院的《请求书》上签字,他就可以拿到5万元。这份《请求书》既是他拿到5万元的证明,也是要求给杀害亲人的凶手减刑的要求,受害人的妻子和父亲非常犹豫。
    按照一般理解,杀人偿命的观念,也获得法律的支持,对于杀害自己丈夫和儿子的凶手,人们的一般心理都是希望判处凶手死刑。但是,由于凶手杀害了自己家的唯一壮劳力,经济问题也确实很严重。凶手也是一个年轻人,没有多少个人财产,因此,变卖凶手个人财产赔偿受害人,几乎只是一个幻想。如果要从凶手或凶手家人那里拿到钱,就要放弃对凶手处以死刑的要求。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问题,一直是法律的难点之一。民事案件往往比较容易得到经济赔偿,刑事案件即使判决附带民事赔偿,也很难落实。
    面对这一两难的局面,受害人家属最终签署了《请求书》,拿到了5万元。东莞法院对于凶手的最终判决是死缓。作为旁观者,我们很难断定,如果受害人家属不签署《请求书》,最终的判决结果会不会不一样。如果不签《请求书》,也是判死缓,受害人家属无疑获得了意外的好处。如果没有签《请求书》,凶手将被判处死刑,那么,一条生命就值5万吗?我看到另外的报道,一个有可能判死刑的犯人,愿意出100万贡献给社会,要求减刑,保住一条命。这是否意味着不同的生命有不同的价值?而且,这种基于金钱的生命等级完全可以被法律肯定?
    就事论事地说这个问题,我觉得真正合理的解决方法应该是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而不能让刑事案件的双方自己来谈条件。国家赔偿制度正是我们现在缺乏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有罪犯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即使罪犯自己有能力做出经济赔偿,社会或者政府的责任也不能完全推卸。因此,类似对正常人的最低社保制度,政府也应该有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最低经济赔偿制度。这种制度因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慈善力量共同建立。只有建立这样的制度,才能避免当前舆论把东莞法院的政策视为“花钱买罪”的看法。
    对于这一案件的讨论,我看到最中性的说法是:赔偿减刑是一把双刃剑,搞得好对社会有利,搞得不好容易滋生腐败。但是,我必须指出,不管搞得好还是不好,这种制度都会造成富人与穷人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虽然每一个社会客观上都存在着不平等,但是,用法律使这种不平等得到强化和肯定则完全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上文所举的例子因为牵涉到死刑,所以比较极端,矛盾比较突出和集中。其实,在与死刑无关的很多领域,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始终存在,而且也都被制度所肯定,有些“花钱买罪”的现象只不过很多人不加注意罢了。

    每个社会对于不被允许的行为,都会制定各种惩罚措施,金钱惩罚是常用的手段之一,而金钱惩罚的背后都蕴含了不平等。例如随地吐痰问题。我们一般都习惯了对于随地吐痰的罚款形式,其实,这就是一种对于不同收入人群的不平等处罚。如果吐一口痰罚1块,不平等还不太严重,容易被人忽略,如果罚50或500,则不平等就会很明显。
    当然吐痰问题不是罪行,一般人不太会计较,而且,对于吐痰的罚款是全部的处罚。在上文所举的例子中,与“罚款”类似的主动赔偿不是全部惩罚手段,只是惩罚轻重的一个依据。本质上来说,包括吐痰在内的所有罚款手段,都是不平等的,例如,前一阵大家讨论过的富人超生问题。
    在我的印象中,历史上的欧洲比中国更多使用金钱惩罚的手段。中国历史上靠金钱力量贪赃枉法也不少,但大多都是违法的黑箱操作行为。而在欧洲历史上,则是公开的、合法的行为。以金钱为惩罚手段最严重的现象,发生在欧洲中世纪教会统治时期,其表现就是“赎罪券”。赎罪券对于罪行可以事后减免,也可以事先减免,是典型的“花钱买罪”,而且是全部的惩罚。
    上文提到有人说“赔偿减刑是双刃剑”,搞得不好就会出现腐败,这种论断的正确性,完全可以参照赎罪券的历史。“赔偿减刑”与“赎罪券”还是有点不同,前者的本意是对受害人的赔偿,后者完全是统治者想发财。但是,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平等的象征,都容易导致腐败。
    将金钱作为惩罚手段的现象,并不因为社会贫穷或富裕而有所不同,区别只在于,富国的罚款数额更大而已。例如美国对于烟草企业的罚款,都是天文数字。如果我们按流行观念,把吸烟视为一种毒害,那么,对于烟草公司的罚款,换一个角度解读,也等于是“花钱买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取消一切以金钱为惩罚手段的制度,或者是金钱可以左右惩罚轻重的现象。在一个金钱至上的社会里,能否做到这一点,是值得怀疑的。尤其是当政府也参与到赚钱的活动中,这种现象更难消除。从这一角度上说,新加坡坚持使用鞭笞这种肉体刑,某种程度上更接近于人人平等。

 

相关文章:

吴蕴初大战日本商品

农民烧秸秆为何屡禁不止?

赔钱减刑与花钱买罪

垃圾图书为泛滥

我们被毒害的生活

生物科技摧毁底线

打耳光与撞车

所有的进步都危害健康

美国的药品食品安全

 

现代社会官僚多

官僚制度的经济基础

阿布-格莱布的鬼影

如今有谁不犯法?

美国警察可以吸毒吗?

 

中外死刑比较之一

中外死刑比较之二

中外死刑比较之三

株连不是中国特色

关于死刑的几个问题

 

阅读 评论 收藏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加载中,请稍候......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95105670 提示音后按2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