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著名作家乞讨做秀,引起一个我很早就想说的话题。在对“作家乞讨秀”这一事件的评论中,有些人不假思索地提到:乞讨是一个人的权利。他们说这话时,似乎是在天经地义地描述一个绝对真理。这种言论让我想起几年前取消强制收容制度的时候,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讨论——乞讨权算不算人权?那时候,本人还没有开始写博客,也就没什么动力写这方面的文章。多谢这位作家的奇怪举动,终于给了我一个契机。
我认为,乞讨权根本不能算人权。为此,我特地查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共30条,没有一条提到人有乞讨权。
中国对于人权的定义是这样的:“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第一要素是“每个人”。以乞讨为生,实际就是不劳而获。如果将乞讨视为人权之一,无疑就是认可每个人都有不劳而获的权力。这个权力如果普遍化,整个社会乃至人类和世界还能生存吗?因此,不能人人都行使的、不能普遍化的“乞讨权”,也就不能成为基本的人权。
人权的另一个要素是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以乞讨为生,某种程度上就是以放弃个人尊严为代价,换取不劳而获的好处。一个放弃自己尊严的人,至少在放弃尊严的这个行为过程中,就不该获得完整的人权保护。因为,没有尊严的人几乎可以等同于动物。而在乞讨行为中,乞丐的尊严不是他人剥夺的,是他自己自愿放弃的(对于某些确实出于无奈的乞丐,下文再说)。乞丐既然已经不愿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为什么还要享受完整的人权?如果承认乞讨权属于人权,就等于允许正常人自甘堕落。
人权还有一个要素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实施乞讨行为就是,只享有自由而放弃平等。正常人都会反抗一种常见的不平等,就是少数人比多数人高出一等,少数人享受更多的权力,从而剥夺了大多数人的某些权力。而乞讨行为正好相反:乞丐自愿比常人低一等,从而使少数人“强加”给大多数人某种义务,这种义务就是同情和施舍。换句话说,乞讨行为也可以视为利用自己的悲惨、可怜,对正常人的善良和同情心实施要挟,向社会的良心实施要挟。也正是由于乞丐自愿放低身段的行为,使得正常人难以产生反抗这种不平等的念头。但是,面对乞丐,正常人不管是出于同情还是出于无奈,确实多负担了一份额外的义务。
基于上述简单的理论探讨,我认为,乞讨权不能成为人的基本权利。
2000多年前,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宰相管仲曾经说过:在我的管理范围内如果有人乞讨,是我做宰相的失职(原话懒得查了)。按照管仲的这个观点,今天我们可以说,如果承认“乞讨权”,就等于政府在逃避应有的责任。大千社会,形形色色的人物,各自遭遇和能力不尽相同,难免会产生有些人无法自我保障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的情况。面对这种现象,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应该以赠送“乞讨权”的方式,逃避自己的责任。
举一个相关的例子。父母收入低微,无力承担孩子上学的费用,父母有没有权力不让孩子上学?现在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力。我们为什么没有把“不让孩子上学”视为人权的一部分?因为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就是免费的义务教育,而不是允许这些孩子去做童工,帮助家里减轻负担。同样,如果有人确实生活困难,就不应该用允许乞讨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应该增加社会保障。
当然,在不太富裕的社会,社会保障可能难以覆盖全体人群,乞讨现象难免会发生。因此,在理论上否定“乞讨权属于人权”之后,还应该有一些阶段性的应对措施。这种应对措施最重要的内容是,区分真实乞丐和行骗乞丐。对于真实乞丐实行有条件地、阶段性地允许,对于行骗乞丐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
现在都市里的人,大多都遇到过乞丐,也听到过很多假乞丐靠乞讨发财的故事。但是,我们如何才能区分?不夸张地说,在大城市里乞讨的乞丐,绝大多数都有行骗的嫌疑。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的乞丐的时候,给还是不给,确实煎熬着我们的良心,也拷问着社会的诚信。那么我们有什么方法能将他们区分开?我觉得,区分乞丐的真假,不应该是每个公民的事情,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事情。
如何区分真实乞丐和行骗乞丐其实很简单。中国历史上有一个最著名的乞丐名叫武训。武训从20岁开始以乞讨为生,到他死去的时候,他的财产是2所学校和1000多亩良田。武训小时候随母亲乞讨时到过河北,等他自己单独乞讨的时候,根本没有出过山东,大致仅在现今鲁西北几个县的范围之内。武训因乞讨办学被清朝皇帝嘉奖之后,短暂地到过济南,但是,他到济南,主要是卖他自己做的儿童玩具,变相地乞讨,因为那时候,乞丐武训已经是一个穿黄马甲的明星了。武训在一个较小的地区范围内就可以通过乞讨获得如此巨大的财富,可见,如果只是为了起码的生活保障,乞讨活动不用跨越几千公里,在附近就可以。
所以,我觉得应该制定相关条例,严格控制和规范乞讨行为。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规定乞丐的乞讨范围,例如,不能超出本县范围,或者本地级市范围。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就视作行骗乞丐,有关部门就有权力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予以处罚。
第二,如果出现大范围跨地区的乞丐,被强制取缔后,要将这一结果与乞丐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行政业绩挂钩。当地政府有义务消除乞丐现象,即使是本地乞讨。当地政府要通过发展经济、提高社会保障、发展公益事业、吸引慈善捐助等一系列手段,消除本地的乞丐现象。如果确实有暂时性的困难,也应该通过宣传等手段,不让乞丐大范围流动。如果乞丐只是个别现象,当地政府完全有能力做到。如果乞讨变成当地普遍现象,例如遭受严重灾害,自然会有中央政府的救助。
第三,对于多次跨地域乞讨的乞丐,强制取缔后,应该核查其家庭或个人财产。如发现有超出基本生活标准的财产,因予以适当没收的处罚。
第四,不允许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带着未成年人乞讨。一经发现,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判刑。
第五,乞讨行为不得妨碍被乞求对象的行动自由,不得故意接触被乞求者以及被乞求者的随身物品。
第六,有劳动能力者,不允许乞讨(例如作家)。连盲人都知道乞讨时给别人唱一首歌或者演奏一个曲子,算作回报和感谢,一个四肢健全、头脑清醒、年富力强的作家,居然好意思,一点表演也没有,光凭自己的名字就要求社会的施舍,除非他的实名制乞讨就是一场供人开心的把戏。
总之,本人坚决反对将“乞讨权”列入所谓“人权”。乞讨不是一个人天经地义的权利,乞讨行为能够被接受的唯一理由是,一个人确实没有能力自己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政府的保障又没能实现。
顺便再多说几句。真实的、可被接受的乞讨必须是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人说他的生活水平必须不低于每月3万元,而他的实际收入每月只有2万8,差了2千元的缺口,所以他就有权利去乞讨,那么,全社会所有月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人,只能把他当作一个天堂里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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