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上海的一条电视新闻轰动全国,某女硕士因违反行人过马路的有关规定,在被警察制止、纠正的过程中大发雌威,不仅口吐脏话,而且还以剧烈肢体动作推搡警察,结果被拘留10天。因过马路违章而被刑拘,此为全国首例。顺便说一下,该女硕士还是一个海龟,但不是上海人,是东北人。
行人不按规定过马路算是比较轻微的违章行为,如果这位海龟女硕士不是附带了很多其他过分的行为,绝对不止于被拘留10天。假设这位女硕士在遇到警察纠正的时候,不是怒火万丈,而是笑嘻嘻地与警察调侃,大概警察在纠正她的行为后,也就放了她了。有关处罚规定表明,这种违章可以罚款50元,但是,就算违章者交了50元罚款,就能保证他下次不再犯吗?马路这么多,执法队伍不可能撒开天罗地网来纠正过马路的违章,所以,靠警察执法来减少过马路违章的现象,其实作用有限。
在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构不成犯罪的不良行为,道德谴责也不起什么作用,一般都是采取罚款的方式。例如随地吐痰。以前北京市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是罚款5元,基本上没什么作用,后来改为罚款50元,似乎起到点作用,但是,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某人在火车站吐了一口痰,被当场抓住,要罚款50元,结果他掏出100说: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
上面这个小故事其实显示出另一个问题:用罚款来处罚某些不良行为会带来隐含的社会不平等问题。某个靠社会低保过日的人,同月收入5000元的人相比,同样的行为同样被罚款50元,其结果明显对于前者更为严重,因此,前者可能会记住教训,下次不敢轻易再犯。但是,对于后者,同样的规定有点无关痛痒,作用也就很低。
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想起了新加坡。新加坡的法制在全世界都很有特色,对于某些影响社会风貌的不良行为,新加坡的法律除了罚款之外,还有体罚等措施。1995年,新加坡的一个处罚决定轰动全世界:一个到新加坡旅游的美国年轻人在新加坡的大街上随意涂鸦,他没有料到,新加坡警察抓住他后,没有简单罚款了事,而是对他判处了鞭刑。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轰动,是因为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要求新加坡改变处罚方式。但是,美国总统的请求也没有改变新加坡依法办事的态度,只是将鞭刑的次数从6下减少到4下,算是给了美国总统一个面子。虽然此后2年中,美国政府一直对新加坡政府以及当时的总理吴作栋不理不睬,但是,这一案件之后,相信全世界的人以后到新加坡都不敢随意在大街上乱涂乱画,社会效果极为明显。
所以,我真的替那位女硕士感到庆幸,她幸亏不是在新加坡犯事,只是被拘留10天,否则的话,很可能被新加坡执法机构在她的屁股上抽上几鞭子,轻则打得淤血红肿,重则打得皮开肉绽。如此一来,不光这个海龟女硕士下次再也不敢乱窜马路,其他人也会三思而后行,社会效果将极为明显。
我认为,现代法制体系在制定某些处罚措施时,不能仅仅使用罚款的手段。简单使用罚款会带来几个问题。首先,如果缺乏对执法者的监督,执法者有可能会徇私舞弊。例如吐痰罚款50元,执法者可能会说不开罚单了,只罚20元吧,这20元就进了执法者自己的腰包。其次,由于对某些人处罚力度相对较低,要造成人人遵章守纪的局面,不得不像大禹的父亲鲧治水那样,靠到处堵漏来实现,因此,执法成本较高。而适当的体罚某种程度上就像大禹治水那样,是一种疏导的方式,可以高效率地起到惩前毖后的良好局面。
当然,除了体罚措施之外,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对平等的处罚措施。在我国的某些城市,以前有过类似的措施,例如,骑自行车违章,对于违章者的处罚是让他自己执法,直到抓住一定数量的同样违章。但是,这种处罚方式有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如果最终真的没有自行车违章了,最后一批违章者如何才能“刑满释放”?因此,新加坡以及其它一些国家的另一些处罚方式也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做义工。某些处罚措施就是为社会做义务劳动,比如扫大街,这种方式在收入不同的人群中,可以避免罚款带来的不平等,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现代社会的法制,除了要讲求人道主义之外,也应该高度关注法制成本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所以,彻底废除体罚,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体罚在某些时候可以收到最好的社会整体效果,简单易行,而且成本低廉。
做父母的人也许都有体会,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一味听信专家的意见,只用交朋友、讲道理的方式来教育孩子,有时候效果并不理想。孩子如果还不懂道理,教会他懂得道理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简单体罚是教育孩子的有效手段。对于孩子如此,对于社会风貌也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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