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狗仔队辩护(2006-04-04 03:45:07)
在关于狗仔队的各种议论中,有几个概念和对象经常出现:隐私权,名人,明星,媒体,狗仔队。我发现,不管是议论还是争论,狗仔队经常处在一个很不利的位置。
在这个话题中,首先涉及到的就是隐私权。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应该很简单,法律对公民隐私权有何规定,照章执行就是,没什么人可以例外。狗仔队的所作所为之所以经常遭受指责或批评,关键就在于这个隐私权。不管是作为旁观者的平民百姓还是作为当事人的名人、明星,一旦提起隐私权,一旦打出隐私权这张牌,就显得特别有道理,特别容易博得同情。
这个话题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名人、明星。一方面名人、明星同样是社会中的公民,当然也享有隐私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名人、明星又不同于普通公民,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一种特殊的公民,因此,在享有隐私权方面,很显然与普通公民应该不一样。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公司,只要它没有违法乱纪,它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只要它愿意,就属于商业机密。但是,一旦这家公司发行了股票,上了市,也就是说它吸纳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它就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从法律概念上说,上市公司也可以只向购买自己股票的股民公开,而不用向全社会公开。但是,在操作层面上,一个人只要花了一块钱或者最低价格买了这家公司的最小单元股,就拥有同大股东完全一样的权力,就有权知道上市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因此,上市公司在一个严格的层面上说,是不能保留自己的秘密的,尤其当这种秘密关系到每个股民的利益时。但是,上市公司也有保留秘密的权力,例如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的细节等。总而言之,上市公司商业机密的概念与普通私营公司是很不一样的。类比一下,名人、明星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也是不一样的。
名人明星与普通人的不同在于,名人更多地占有社会资源,社会资源也更多地向名人倾斜。因此,名人与普通人相比,明显是利用社会资源的较多得利者,恰似上市公司吸纳社会资金。
名人较多地占有社会资源应该区分一下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一类是,某人靠自己的努力,对社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并受到社会的肯定,例如爱因斯坦;第二类是社会出于某种非商业需要而塑造的榜样,例如中国的雷锋、美国在伊拉克的被俘女兵杰西卡"林奇等;第三类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包装出来的偶像,太多了,不用举例。这样区分之后,我们就会发现,狗仔队主要关注的是第三类,与狗仔队吵得不可开交的,甚至大打出手的,也主要是第三类。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有多少狗仔队愿意成天去盯着杨利伟?原因很简单,出于一个合理的认识,如果一个人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社会确实做出了贡献,那么,他享有较多的社会资源是能够被社会和大众认可的。他们即使不那么十全十美,也能够被社会和大众所理解。例如,当年红遍中国的数学家陈景润,据说在生活上有点呆头呆脑,经常闹出笑话。但是媒体和大众根本没兴趣在陈景润的生活趣事上深挖细抠,他对于社会真正有价值的贡献,使得全社会都自觉地关心和保护他。
名人中的明星问题在我们国家显得稍为复杂一点。我们先看国外。
西方社会的明星偶像是商业机构的赚钱工具,即使某些明星偶像能够成为社会榜样,往往也不是全靠他们对社会做出什么贡献,很多时候只是做秀和包装,以及一种补偿意识。西方社会的明星偶像都是个人行为,他们背后的商业机构也都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如果说明星偶像对社会做出什么贡献,那也是一个有点牵强的说法。明星偶像的实质性贡献也许可以说是赚了很多钱,交了不少税。但是,就社会总体而言,明星唱了一首歌,演了一部电影,赚了很多钱,在本质上并没有创造任何实际财富,只是转移了社会财富而已。另一方面,明星偶像也可能真的通过其作品塑造了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榜样,那么,在这种状态下,明星偶像的个人行为与他所塑造的榜样之间是否相符就会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换个角度说,明星偶像享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不是靠他们对社会的真实贡献,而是花钱买来的,目的是赚更多的钱。花钱买社会资源的一个典型方式就是包装,包装后的效果通过媒体等社会资源传达到社会的个体那里,目的是引起个体的兴趣,然后掏钱付给明星偶像以及他们背后的商业公司。
在这个话题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媒体。媒体成为社会的主要力量之一,应该是商业社会的产物。从商业社会出现所谓媒体这个行业后,媒体就一直在两种强大动机的共同支配下左右兼顾地生存。主导媒体方向的动机之一是代表大众的正义感,社会责任感,因此,揭示社会真相,从事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职责。影响媒体的另一个强大动机是对利润的追求。在商业社会中,媒体必须赚钱,否则就无法生存。因此,媒体的这种双重性就构成了与明星偶像的复杂关系。
狗仔队据说起源于西方社会,究竟是何时起源,大概也不容易搞清楚。
中文里“狗仔队”这个词来自香港。按照一般的概念,狗仔队是指从事跟踪行为,以掌握某个特定人物的秘密的人。由于需要让旁人相信他们掌握的秘密,狗仔队就要借助录音、录像、照片等技术手段。狗仔队进入中国媒体是市场化以后的事情。
现在人们一般把专门针对演艺明星的娱乐媒体的记者称之为“狗仔队”,其实,最职业的狗仔队应该是私家侦探,只不过因为私家侦探由个别雇主雇佣,他所掌握的秘密在所有权上也归出钱的雇主所有,因此,私家侦探及其掌握的秘密很少出现在大众媒体上。当然也出现过这样的事情:雇主雇请了私家侦探,由私家侦探拿到了证据后,雇主将其公诸于世。即使出现这种情况,私家侦探一般也还是隐藏在幕后。也正是因为私家侦探的职业原因,他们的所作所为一般不会被公众知道。所以,私家侦探的行为没有什么正义感可言,即使有,也会偶然附带的,私家侦探主要是一种商业行为。而媒体的狗仔队与之并不完全相同。
与私家侦探相似的是,跟踪明星的媒体记者也是被雇用,因此,媒体记者掌握的明星秘密的所有权就归媒体所有,比如报纸、杂志、电视台,媒体如何处理这些秘密,是媒体的权利。从商业规则上说,上述行为很正常,没什么可责备的。
明星偶像用来赚钱的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就是媒体,明星偶像利用媒体的宣传成为一个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品牌。出于媒体的商业动机,两者很容易结合在一起。所以,明星偶像开一个发布会,发布一个新专辑、新电影,往往都主动邀请媒体记者。为了让记者多说好话,甚至还会给记者发红包、发礼品。消费者在购买了明星偶像的产品后,如果感到不满意,往往是媒体记者夸大其词的结果。但是,对于媒体记者、狗仔队的这种不负责任、大捧明星偶像臭脚的行为,明星偶像及其背后的商业公司不会提出意见,反而狼狈为奸,甚至为了提高明星偶像的曝光率、出镜率、混个脸熟,两者还经常联手,故意制造一些无关痛痒的花边新闻,构成媒体中最无聊的“八卦新闻”。因此,“八卦新闻”有时候是明星偶像同狗仔队默契配合的结果,双方各得其乐,皆大欢喜,粉丝们也没多大意见。
然而,明星偶像作为一个具有巨大市场价值的商业品牌,有的时候,商业价值并没有充分开发,其背后的商业公司也没有能力榨干明星偶像身上的每一滴油水,这种被闲置的商业价值,往往成为狗仔队挖掘八卦新闻的主要来源。例如,明星到哪里去度假了,不小心走光了,又花钱买豪宅了,又找了一个富豪公子作男朋友啦之类。狗仔队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出于媒体的商业动机,因为,这些八卦新闻也能够赚钱。但是,明星偶像在这个问题上往往会同狗仔队发生冲突或不满。这些冲突中的谁是谁非很难判断清楚,法律也很难清晰地划定界限。例如,明星偶像同某人一起出现在一个宾馆,如果是个普通人,除非他(她)被私家侦探盯上,否则,一般情况下,没有人会去关心。但是,如果他(她)是一个明星偶像,就如同一家上市公司有了一个新的商业活动,按道理说,股东就有权知道,想不想知道是股东的权利,上市公司没有权利责怪股东多管闲事。反过头来说,如果是一件好事,股东也不会有意见,如果是一件坏事,股东当然会不满,要求监督、要求知情权的呼声自然会出现。在明星那里,狗仔队这种行为的判断往往要看最后的结果,如果明星没有什么可责备的行为,狗仔队就会被明星骂,被粉丝骂,搞得自己灰头土脸。如果抓住了明星的一个不良行为,狗仔队就无可指责,还会受到赞扬。也许,狗仔队在10000次跟踪、偷拍活动中都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发现,于是,狗仔队的声誉就不太好,比较令人讨厌。但是万一呢?令人遗憾的是,发生在明星身上的这种“万一”真的经常出现。
这个领域的模糊性往往显示出媒体的另一个强大动机,那就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当一个明星偶像被商业机构包装之后成为赚大众钱的工具,大众有没有权利知道真相?比方说,一个明星被包装成阳光少年、阳光少女的形象,而事实上他(她)经常口吐秽言,甚至吸毒,生活作风糜烂,狗仔队千辛万苦地掌握了他(她)不良行为的证据,有没有权利报道?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狗仔队的行为发生在明星恶劣行为曝光之前,狗仔队的行为似乎就很有问题。当然,狗仔队这种行为往往会引起明星偶像及其背后商业机构的强烈不满,因为,一个赚钱的工具眼看就要被毁掉了,而这个赚钱的工具也是花了不少钱培养起来的。就好比前不久肯德基、雀巢、亨氏等知名企业被发现在食物添加剂中有违禁成分。大陆以前有一个男歌手,他给自己塑造的形象就是阳光少年。后来被媒体发现,他有猥亵男童的恶劣行为。在媒体正义感的推动下,这个男歌星被告上了法庭。而这个男歌星明显是非常清楚自己的商业形象与真实形象的区别,也极为重视社会商业形象的刻意营造,因此,在他成为被告,判决还没有下来的时候,他主动做了一件事情:他向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提出,免费出任形象大使。如果没有这个官司纠纷,他绝对不会免费的。幸亏基金会没有被这个包装行为所打动,拒绝了这个男歌星的提议,否则,后果真的会很难堪,因为,这名男歌星最终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刑入狱。狗仔队体现媒体正义感的行为有时候与商业行为也不太容易区分,但是,在这个动机主导下的行为往往成为明星偶像与狗仔队冲突的主要原因。
台湾有一个综艺节目《全民大闷锅》,其中有一个板块叫做“芒果乱报”,明显影射以明星八卦新闻著称的《苹果日报》。这个板块有一副对联,上联:以天下八卦为己任;下联:置他人死生于度外;横批:言论自由。似乎是搞笑,但是它的态度体现了一种在娱乐圈的夹缝中生存的状态。它不愿与明星偶像及其商业机构狼狈为奸,只说好话,大拍马屁,它也不愿承担艰巨的社会责任,于是,选择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地区,作为自己的生存空间,出明星的丑,挖偶像的隐私成为它的一贯作风,明星对它爱不得,恨不得,它也就成为与明星相互共生的寄生动物。它所提出的口号:“摧毁偶像神话”,“打倒明星艺人”不禁让所有的明星胆战心惊,但是也体现了它对商业化的娱乐圈很多不良现象日益普遍化的愤世嫉俗的态度。客观上说,它的这种行为也有助于娱乐圈的净化,使得娱乐圈在铜臭味之外还要兼顾到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中国大陆,明星偶像与媒体的关系要复杂一些。大陆进入市场经济之前,所谓明星在那时候叫做文艺工作者,完全受雇于政府。同时,那时候的媒体也都是政府行为,两者应该是一家人,因此,很少出现对文艺工作者不利的媒体报道。除非文艺工作者真的犯了错误,即使是这样,对于文艺工作者的批评也是政府行为,很少会出现代表大众的对文艺工作者的指责、挖苦。无聊的八卦新闻也是政府所掌控的媒体所不屑的,因为,那个时候的媒体没有多少获取利润的压力,它更多把自己的立足点放在社会责任感上。
市场经济之后,文艺工作者与政府脱钩,进入市场的情况日益明显,媒体的商业动机也逐渐强烈,在这样一个错杂交替的状态下,媒体对明星的八卦开始抬头,而明星(文艺工作者)过去的心态依然存在,双方的冲突便呈现出微妙的关系。从媒体来说,对于纯商业社会中的八卦方式欲拒还迎;站在明星的角度来看,对于媒体商业化的行为心生厌恶,但是对于自己获得商业化的好处诱惑难挡。于是,一些大陆的明星在参考商业社会的明星生存方式时,给自己找了一个理由,说是大陆的明星缺少港台明星的“娱乐精神”,也就是积极配合媒体宣传的精神。其实,这种说法只是大陆明星为自己向媒体的让步找了一个体面的借口,其实还是没有认识到明星的本质。
在任何法律体系和社会规范中,权力与义务总是对等的。拥有更大的权力,必然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义务。明星在获得社会资源的好处时,其实就是通过金钱而掌握了某种社会权力,因此,明星的社会义务是无法逃避的。有一句人们常说的话也完全可以运用到明星的身上:“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而对明星商业权力的监督,狗仔队是必不可少的角色。
今天的中国媒体,政府行为与市场化行为两者结合于一身,因此,明星就不能只是商业的赚钱工具,它还应该成为健康社会的象征。但是,我们的很多明星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他们一方面试图尽量享受明星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商业权力的好处,另一方面又要享受普通人不必承担过多义务的自由。这就造成他们对于媒体,对于新生的狗仔队的矛盾心态。不久前,发生过几起明星酒后驾车、车毁人亡的惨剧。有多少人对于明星酒后驾车的行为提出批评呢?很多明星内心里也并不把自己的这种行为当作对社会公德的严重伤害,他们往往因为自己的明星身份,在万一遇到警察检查时,总能找到有力的关系解脱自己。我们假想一下,有一个狗仔队跟踪偷拍,拍到了某明星交杯换盏的场面,然后明星开车走人,并没有发生车祸,报道登了出来,结果会怎么样呢?态度好的明星会道个歉,态度不好的明星会指责狗仔队多管闲事,侵犯个人隐私。粉丝们也会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狗仔队的行为上,而不会齐声谴责明星的酒后驾车行为。因此,在当今的中国,对于新生的狗仔队大家还都需要一个心理适应的过程。
在这个问题上,有些明星虽然内心可能并不高兴、坦然,但是也能够接受狗仔队的存在,他们会提出一个“底线”的概念。说实话,这个“底线”的概念是没有最终答案的,法律不可能事先规定狗仔队的行为界限,不可能在门窗内外画出一道红线。这个两难的局面也是狗仔队的困惑。对于狗仔队来说,如果掌握了明星不良行为的证据,一切“底线”都不存在。对于明星来说,如果自己品行端正,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狗仔队根本就对你没有兴趣,身子正不怕影子歪,自己的洁身自好就是最不可侵犯的底线。从媒体的社会正义感出发,这个结果几乎是必然的。如果从媒体的商业动机出发,生活优裕的明星们就必须为自己的享受付出代价,做出牺牲,某种程度上说,就必须忍受狗仔队的存在。明星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如果你的秘密是不符合公众道德规范的,即使没有伤害他人(例如独自酗酒、吸毒),这个秘密也迟早会成为狗仔队的财富;明星应该在自己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接受社会的监督,只有真正成为社会的榜样,才有可能彻底摆脱狗仔队。因此,明星没有权力将普通人的隐私权用在自己身上。
推而广之,同样占有社会资源的政府官员在隐私权问题上,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人。我甚至认为,那些掌握大量社会财富的商人,在财富达到一定额度后,也应该限制其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