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智主任,这本无需争论
很荣幸在2008年春节后有机会聆听了您在泰州市律师、公证员培训班上进行的《劳动合同法》讲座。梁智主任作为律师同行,以劳动法专家著称。据称,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梁智主任在全国已进行了百场以上的巡回宣讲。
梁智主任讲座的特点之一是欢迎互动,虽然机会不多,但我还是争取到了几次。当然不乏释疑解惑。但是,印象最深的倒是一次像梁智主任在足球场上自摆乌龙。
您在宣传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成果时,提出了一个的观点。您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利。理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到期后续订,前一份劳动合同属于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护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很长时间,用人单位在找到劳动者严重违纪事实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免于经济补偿。
对于您的这一研究成果,本人十分诧异,斗胆向您提出了不同意见。本人认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无需对劳动者经济补偿,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依法终止时才可能需要经济补偿。否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规定如何解释?不知是您真的不明白,还是认为本人的意见有损您的学识权威,竟然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用词是立法者的疏漏。
对于我们双方的观点,本人认为在场的业界同仁应该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但是您的解释可能把自己都解释糊涂了。当然,这不奇怪,谁能保证自己总是对的,何况这《劳动合同法》也才颁布了几个月。
也许本人的观点就是错的,也许与您争辩又有些不敬,但是,您能在“超级律师大辩论”公开论辩,一定是乐于接受挑战的人。
如果您认为有必要让受众最终明白您的观点,我们可以对此继续进行探讨。
文章引用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72893101008kg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