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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接受北京晚报代记者关于华为事件的采访 (2007-11-11 12:57:26)
 

记者你好:

作为劳动法律的研究者和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代言人,对华为辞职门事件,我非常高兴接受你的采访,下面我将就你的书面采访提纲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不好意思,在回答之前,请原谅我纠正你的一个说法,就是所谓“新劳动法”之说。当然,这不是你一个人的习惯,我经常在报纸和电视里看到和听到用“新劳动法”、“新的劳动法”以及“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称谓来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实《劳动合同法》不是新的《劳动法》,所以不能叫新的劳动法;我们国家原来也没有一部《劳动合同法》,所以也不能叫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从立法的时间的新旧来称呼,对这部法律可以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或者叫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或者就直接叫《劳动合同法》。这是最准确的。

 

1、  新劳动法真的会向华为们想象的那样会让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吗?他们为什么这么害怕新劳动法的实施? 

 

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针对《劳动法》施行十多年来,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劳动方面的问题制定和出台的。比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利用违约金的约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用所谓的“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用人单位义务……。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法》的漏洞,肆意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最为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克服和矫治这种现象和作法。比如,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的情形和条件,用法律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建立较为稳定的长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虽然会对原来比较轻松地所谓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一些比较严格的要求;也从法律的角度上,对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这部法律并不像有些人向用人单位讲解的那样,是大大地增加了劳动用工成本、大大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我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这四个月的时间里,在全国近三十个大、中城市进行了巡讲。在这个过程中,我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其中有两个方面是我讲课的最主要的内容。一是《劳动合同法》并不像有些人所讲的,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他们所谓的加大了成本,是让用人单位把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合法用工成本,与过去在《劳动法》框架下的违法用工成本相比较。那时当然要加大了的。但是,他们怎么就不告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的成本,较之于违法用工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那时远远低得多的。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些专家所描绘的那样可怕,形如洪水猛兽,是什么只有进口没有出口的高速公路。我告诉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你们的成本在总体上会大于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里边的道理很简单,比如,一个劳动者与和用人单位有五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就要签五次劳动合同,不仅管理成本高,而且也要分别五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正常情况下);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仅省去了每年一签劳动合同的麻烦,还可以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为期六个月的试用期。反而是降低了成本。所以听了我的课的HR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者们不仅没有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当成包袱,在正确理解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之后,都表示愿意把我讲的这些道理回去向企业方面反映,争取与劳动者协商订立长期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他们这么害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是一些人在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时,没有正确的引导、正确的讲解,有的甚至是进行误导。更存在有的人以劳动法专家自居到处传授规避、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所谓方法。致使一些用人单位谈《劳动合同法》色变,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心慌。

 

2您认为华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蔑视 那么您认为他们裁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的话涉嫌哪几项法律条款?

 

答:就在距《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在我们国家从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系统、劳动法律师以及各大专院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老师们以各种方式、在不同的场合,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的时候,也就在全国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广大的劳动者认真学习和领会《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华为上演几千人集体大裁员这么大的闹剧,意图逃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难道不就是明目张胆对《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挑战吗?!这难道不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蔑视吗?!

华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采取几千人集体大裁员的动作,一方面表现出他们蔑视劳动合同法之胆大妄为;恶劣的是,另一方面还树立起了一个公然与国家法律相对抗的反面典型。更有甚者,华为的预期对抗中国法律实施的行为,还必将造成非常恶劣的国际影响!给那些不愿意我们国家制定《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人,提供攻击《劳动合同法》的口实和武器。

作为用人单位的华为,作出统一的决定,要求为其工作8年以上的劳动者“主动”、“自觉”地辞职,这本身就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这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是员工主动自愿辞职。哪有在一个单位,在统一的时间,7、8千人同时自愿、主动地向雇主要求辞职的。华为的总裁任正非竟然也带头“自动辞职”——此地无银三百两。他向谁辞职,由谁来接受?即使有,不也就是作作样子,不也就是告诉那些华为认为应该辞职的老职工:你们看!001号任总,都“主动、自愿”辞了,你们还有什么说的,还等什么?这不就是用胁迫的手段,逼职工们就范吗?!至于说,许以N+1的补偿方式,你辞了才会得到,不辞就得不到,不也是胁迫吗?!还有,辞职后再竞聘上岗,除了显得有点利诱之外,其中不还包括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意义在其中吗。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是按照上述规定,华为他们不仅是违法了,而且所谓“N+1”的经济补偿金还远远不够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数额!这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当作都有明确规定。

在即将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比《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更重!

 

3、  现在舆论的声音都偏向于华为裁员是为规避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LZ5] ,近日又传出沃尔玛也将在全球裁员的消息,他们的做法会不会引起国内其他企业的纷纷效仿?

 

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紧急裁员,这不是华为的首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或多或少地存有逃避法律责任,减少经营成本的心理,趋利避害也是人之常情。能够理解。但是,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一些所谓的劳动法专家为了显示自己的高深,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歪嘴念《劳动合同法》这部真经。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成了洪水猛兽。到处宣讲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他们还“教授”用人单位怎样作可以不用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这是在把用人单位带到了一条死胡同里。就像肯德基、麦当劳听从了一些“专家”的高招,利用下岗工、大学生等,签订所谓的“劳务协议”来规避劳动法律责任和义务,最后颜面扫地一样,华为、沃尔玛这样的作法也是愚蠢至极的,也必将自食其苦果。他们这样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引火烧身。所以在此呼吁广大用人单位不要步他们的后尘,劳动法律真的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只有合法用工的成本才是最低的。

 

4、  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华为事件会不会引起北京地区的裁员大潮?

 

答:华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上演几千人集体大裁员的闹剧,不要说会对北京的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肯定也会对全国的用人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虽然他们胆大妄为地蔑视我们国家法律,恶劣地树立起了一个公然抗法的反面典型,会给我们全面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增加难度,也可能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造成影响,但是螳螂挡车终究是枉然!你华为再大也只不过有7万员工,年利润也不过是几十亿美金,相对于我们这个国家来说,把你比喻成螳螂都说大了。这次华为的偷鸡之举,肯定不会只是丢一把米而已。我相信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肯定会树立严格执法和依法用工的典型,也会抓住一些严重违法的典型。华为不自量力的跳出来,充当这样的反面角色、反面教员,倒是对全国的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好事情。大家可以静看他们是怎样表演的栽跟头的。当然包括北京在内,也许会有个别用人单位也想效华为之行,但是我坚信北京不会出现什么裁员大潮!因为这里面的一个浅显的道理,是稍稍有点正常头脑的人一听就明白的。那就是,冒这么大的风险即使躲过了2008年,还能躲得过2013年,还能躲得过2018年呀。象华为这样,现在把有8年工龄的员工辞了,只要再过两年,用不了三年,还有更多的员工到了“连续工作满十年”了,你还能怎样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你关了门,不干了。

 

5您是劳动法方面的专家,那么最近有没有企业就如何应对新劳动法对企业的约束方面的问题向您咨询?如果有的话,他们最关心什么问题?

 

答:我可谈不上劳动法方面的专家,我只是一个愿意研究中国的劳动问题和在实际工作中要经常用到劳动法律的人而已。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我在全国各地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巡讲,接触到了除了西藏和海南之外的各地的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者和HR(人力资源管理者),他们在我讲课的课堂上关注最多的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用工成本的问题,提出疑问最集中的也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几个焦点问题上。当然,有好多人听说我来讲课,争着前来听课,就是想让我告诉他们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给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我的回答非常肯定:规避《劳动合同法》最好的方法就是要学习好《劳动合同法》、执行好《劳动合同法》,这样风险是最小的,回报是最大的。对于“应对”这个词,我从来不回避。我认为,这个词不是那么可怕,它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比如《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要完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且,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小宪法”,它的重要性非同小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远比现行的《劳动法》框架下的规章制度重要不知多少倍。那么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还没有作好建立、重新疏理和补充完善的应对的思想准备,到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时再去进行此项工作,就来不及了。

 

6您此次去深圳调查华为事件,将把调查重点放在什么方面?

 

答:这本来是不便于过早说出来的,但是,我作为一个劳动法律工作者,面对华为对我所奉为国家赋予劳动者维权的尚方宝剑的良法——《劳动合同法》如此公然蔑视,是怒不可遏的。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会冷静地用法律的视角的目光去审视华为的所作所为。所以我是光明正大的,不怕他们怎样来“应对”我;所以我可以把我此行的目的和重点通过你们告诉大家。我就是要调查和收集华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的证据。调查重点是放在华为违背劳动者的意愿,胁迫劳动者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在不情愿之下去搞什么竞聘上岗的情况。

 

7如果经调查,华为的行为确实违法的话,那您将采取什么行动?是否将就该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答:我虽然被聘为好几所大学的客座教授、特邀教授和兼职研究员,但是,我更是一名执业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如果这次经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华为违法的确凿证据,我会通过相关渠道向最高领导层进行反映。必须遏制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必须让这样无法无天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行为甚至比杀人、放火、投毒更为恶劣,更具危害性,更让我痛恨!因为他们这样做是严重地污染了整个社会,侵蚀和破坏了我们已经建立的和正在完善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试想,每当我们国家出台一部法律,就有象华为这样的团体或个人公然跳出来挑战、肆意地践踏,那我们还怎样建立法治国家?还怎样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华为和任正非必须向全国人民道歉!!!

在对华为事件的调查中,如果有在这次被华为裁减的员工愿意出面揭露他们,我会亲自为员工进行代理,坚决揭露和打击这种与法相悖、欺国坑民的无良暴发户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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