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管理从防范人事经理开始(2009-11-07 21:27:59)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今天看到一则报道,说在一家美资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崔女士,因其在公司成立工会,公司便以她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崔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该公司支付崔女士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规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崔女士在上级工委指导、批准下成立工会,她本人同时被选举担任工会主席,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书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但成立工会系职工法定权利,无需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崔女士成立工会的行为也没有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我相信,这样的判决是在挑起劳资矛盾,因为,未经批准擅自加盖公章,理应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可以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样的行为竟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同?我认为,一码归一码,成立工会没错,但擅自使用公章违规。
我一直有一个观点,我做劳资项目很多年,对于人事经理、档案公章保管人的劳资关系管理我是分开来做的,理由很简单,让人不能、不敢、不想犯错中的最高境界是不能犯。而人事经理、档案公章保管人岗位职责比较特殊,不敢、不想都是意志上的概念,除了灌输和揣测,没有更好的方法防范。
所以,我制作不能犯的制衡方案。
首先,这些人的档案由总经理亲自保管。曾今就有一个单位的人事在状告企业之前,将自己的档案和合同都抽走,然后状告企业,企业想答辩的时候才发现,对方请求里的事实全部要依赖档案,而档案已经不翼而飞了。
其次,公章保管者的声明和使用规则。有一个公司很不相信下面的员工,将集团下属的多个公司的公章全部上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保管,大家想想,一个员工手持几十枚公章,没有任何声明和实用规则可供遵守,万一有点什么事,我相信一定有人要击破脑袋跺烂脚了。
当然,制衡的方案还有多个细节,我这里就不一一累述,总之,小心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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