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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临时性强奸?还是临时性轮奸?(2009-11-03 19:08:32)
标签:临时性强奸 普法 王厚忠律师 临时起意 轮奸 杂谈 分类:厚忠评论
    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由此,“临时性强奸”传遍大江南北,大河上下顿时滔滔。

    临时性强奸是根据“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衍生杜撰出来哗众取宠的字眼,但是社会上认为这个词汇好记,也能起到通俗易懂的普法效果,倒也歪打正着。

    实际上,用法律字眼描述叫做“临时起意”。

    就这个案件来说,假如认定两人是轮奸,那么两人各判处三年显然量刑较轻,如果是两个强奸行为,又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等情节,倒差不离。

    应该说,法院认定为两个独立的强奸行为,是基于认定了两个事实,一个是临时起意,另一个是事前无共谋,这两个事实相辅相成。两者之间仿佛存在“只有事前无预谋才能临时起意,如果事前有预谋就不可能临时起意”的逻辑,实际上这是以偏概全。

    到底有没有预谋不能全听被告人一面之词。从案件描述的表象上来看,两个人将弱女子灌醉后送到宾馆,先后与其发生关系,基本上符合有预谋的共同犯罪的猜想。因为临时产生意识上的联络也构成共谋,事前不见得非要从喝酒之前开始,见到弱女子无意识,两人临时意会也构成共同犯罪即临时性轮奸

    近日,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对该案进行审核,我们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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