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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路车祸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2009-09-05 22:53:29)
标签:交通肇事 临沂路 车祸 王厚忠律师 交通安全法 杂谈 分类:厚忠评论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东方网记者刘轶琳9月5日报道:今天上午7:50分左右,上海浦东新区临沂路381弄小区内发生一起轿车撞人事件,事故共造成13人受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死亡。

  东方网连线SMG电视新闻中心记者宣克炅了解到,肇事的车辆是牌照为苏K6G445的白色轿车,由于失控在小区内横冲直撞,当场撞伤13人。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死亡,2人重伤,10人轻伤。

  事发后,伤者被立即送往仁济医院接受治疗。记者从医院了解到,死者是一名56岁的妇女。在伤者中,年纪最大的是87岁,最小的是一名婴儿。目前,伤者正在接受全身检查,医院已证实多名伤员骨折。

  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据警方初步了解,肇事者系遇到突发状况后,情急之下把油门当刹车。

 

法律问题:

肇事者构成什么罪名?

    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但作为律师来说,这个案件还是有些法律问题需要定性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一般的量刑根据情节恶劣程度有三个档次,即<3;3~7;>7有期徒刑。

    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因该事故事发地点在小区内属于非道路,所以,不能按照交通肇事罪量刑。肇事者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按照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规定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最高处罚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

    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还有一个就是理赔问题,假如是交通肇事,那么,有保险公司理赔垫底,这么多受害人还有弥补损失的机会,假如是过失致人死亡,只有看这个肇事者的经济实力了。

    总而言之,在这样的一个案件里,利益矛盾的双方始终有个博弈。假如肇事者经济状况不佳,那么,各方追求的结果肯定不同。肇事者为自己做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在量刑上会控制的较低,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较大。

    是什么罪名,看官可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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