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未必不是好事(2008-06-05 16:43:18)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 company_lawyer@126.com
我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代理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于2008年1月11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方撤诉。
该案近日被上海市高院报送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法院网联合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刊登。

一中院于2007年8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1月10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提出了撤诉。
该案细节在此不便详说。只是我在接受委托时,就通过对委托人的询问以及对方的诉讼材料,掌握了基本案情,并作出了完整而详细的法律分析,获得了委托人的认同,在庭审中,对方的诉讼意图和策略全部意料之中,我代理被告对原告方的大量举证(包括了书证如电子证据、物证如加密的文件、证人证言等)进行了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的质证,发表了合法合情合理的答辩意见,确保了合议庭充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注意到了案件焦点问题,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案情的基本查明、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履行一个律师应尽的职责,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微薄力量。
案隔近两个月,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至此,历时5个月之久的案件落下了帷幕。
本律师认为,撤诉是原告律师站在原告立场上提出的最好的法律方案。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否则,败诉的生效判决将导致一事不得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