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读取中…
  • 博客积分:读取中…
  • 博客访问:读取中…
  • 关注人气:读取中…
相关博文
加载中…
推荐博文
加载中…
谁看过这篇博文
加载中…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山东旅客列车相撞事故的伤亡旅客赔偿限额问题(2008-04-29 23:28:49)
标签:山东 旅客列车 相撞事故 赔偿限额问题 王厚忠律师 合同法 竞合 杂谈 分类:合同管理

本案损失惨重,也同时告诫大家,出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千万别出轨时又正好撞上。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作为一名律师,我为在本次事故中遇难的旅客深感惋惜,但职业的敏感使我立刻想到的是维权,伤亡旅客能够从铁路运输企业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从法理上来说,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是运输合同,铁路企业有义务将旅客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当本次事故发生后,旅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可以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只能主张因铁路企业违约而受到的损害和因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简单来说就是车票价值。

    而选择要求铁路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则除了车票外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假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算一个死者的赔偿费,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常规治疗的费用(比如抢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中国一般城镇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万元左右,单死亡赔偿金一项就可赔偿20万元。

    但由于本案是铁路运输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所以,只能按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来赔偿,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以上规定相对于1994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经废止)中的限额有很大的提升,其在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但考虑到经济增长因素,13年前的4万和现在15万又有多少差别呢?

    总之,规定在此难以逾越,不知道铁路企业是否会人情不灭,网开一面安慰亡灵在世的遗老遗幼?会不会意识到应当放下身段,狠抓内部管理,倡导安全运输,防范风险,而不只是制定赔偿格式条款排除受害者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降低自己的损失呢?

 

阅读 评论 收藏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加载中,请稍候......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95105670 提示音后按2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