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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之二(2008-02-28 11:33:54)
标签:王厚忠律师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财经 分类:劳资管理
作者:王厚忠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几易其稿、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去年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立法的高度,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进行了细致地规定。作为一部程序性的劳动法律,其对原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与突破值得人们关注。
 
部分调解案件可先申请支付


【法条】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 

    与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不仅在法律的名称上突出了调解,在正文中也列出专章对调解的组织及程序进行了规定,尽可能地使争议在基层得到解决。同时提高了调解的法律地位,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类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在实践中,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还要应付随之而来的仲裁及诉讼,常常不堪重负。强化调解的法律效力能够有力地缓解类似冲突,有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但是,调解协议书经过支付令程序后,对方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必须及时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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