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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之一(2008-02-23 08:55:09)
作者:王厚忠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联系:company_lawyer@126.com
 
几易其稿、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去年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立法的高度,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进行了细致地规定。作为一部程序性的劳动法律,其对原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与突破值得人们关注。

 
举证责任倒置 有助弱者维权

【法条】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

在许多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着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劳动者陷入虽主张但无证可举的尴尬境地。

本法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有助于扭转劳动者在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

 

当然,以上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只在推论用人单位有才行使,比如用人单位能证明不考勤的,劳动者对加班费的请求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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