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项羽就是败在不懂“竞业限制协议”(2007-11-19 22:29:32)
楚汉相争之初,刘邦根本不是霸王项羽的对手,然而,自从“萧何月下追韩信”这场戏开演之后,对阵双方的力量对比悄然地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韩信此人从小丧父,无人管教,没有善行,不会生产,不懂生意,只靠到别人家里混饭生存,家乡人没人看得起他,更有甚者,还流传了一段“甘受胯下之辱”的佳话,正是在家乡呆不下去了才流落行伍之中。没有想到,自学成才,投身项羽帐中,竟然混到了贴身侍卫,得到项羽指点,学得了些本领后,后来还和项羽聊聊军事,时不时还献点计策,只是最后不甘心拿着相当于保安的工资,遂跳槽项羽的对手刘邦处,一直等到遇见萧何,人生方才出现转机,被封坛拜将,助刘邦战胜项羽夺得天下。
唉,老板项羽悔不该当初,没有跟韩信签订一个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也不会在29岁的时候因无颜见江东父老而自刎乌江了。
竞业限制是指用工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义务人不得到同行里务工、创业。假如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对等的条件是在义务人离职时支付一笔相当于年收入0.3-0.5倍的一年津贴,总额以限制年数累计。
《劳动合同法》站在了法律层面上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规定,相比以往的法规和规章更人性化,具体区别见下表:
| |
之前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 |
| 限制范围 |
不明确 |
要求约定 |
| 限制地域 |
不明确 |
要求约定 |
| 限制期限 |
3年以下 |
2年以下 |
| 津贴支付 |
一次性 |
一月一付 |
| 限制对象 |
涉及秘密的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在这里,要特别提醒一点的是,以往的经验可能会导致诉讼缠身。
比如,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时的协议是一个附条件协议,企业在员工离职时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由他去的,员工没有收到津贴,自然不履行协议,而支付的,得到的员工多半也会遵守。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是需要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与之前比较,法律后果已经截然不同。
义务人在离职后就转行,此时就具备了要求企业支付津贴的权利。或者,企业发现限制津贴一月一付,对自己有利,不用看着大笔的现金暗自流涕,难以割舍,往往选择支付,条件是员工拿员工手册来领取。等企业有半年光景,发现专有技术已经过时、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时,往往会考虑不再支付,这时就可能发生义务人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协议,要求支付津贴的诉讼。
所以,在签订此类协议时,企业一定不要把保安也纳入签约对象,保安很可能立马转行拿着你的津贴去当销售员。当然,像韩信这样特殊的保安一定不要走眼哟,虽然,这样的保安普天之下确实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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