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和6日 多伦多 约克大学 Osgoode Hall Law School
一片祥和的气氛中的几声咳嗽之后,“联合国秘书长商业与人权事务特别代表”(Speci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 Secretary-General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召集的 “公司法与人权问题专家咨询会议”(Expert Meeting on
Corporate Law and Human Rights”开幕。 特别代表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John Ruggie教授,受联合国避暑长委托,要就商业活动与世界人权事业的关系明年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在联合国强大的可浪费性资金以及我死骨的好法学院的殷勤人力支持下,从世界各地叫来了我等“专家”开神仙会。
两天折磨之下,虽然收益良多,但也颇有挫折感。总体看来,在这种超后现代的问题上,东亚体制与西方体制的对话在现阶段几乎是鸡同鸭讲。我们好不容易从东亚病夫的状态脱身出来,眼看就要成为东亚种牛,但在深层次的体制和文化观念上还是和西方有着结构性的不同。她咦,接个鬼咋就这么难捏?咱就非接不可么?
一些意识流的的记述和“敢想”:
- 与会代表阵线分明,力量对比极为悬殊。绝大多数人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南非、以及欧洲。大东亚就我老人家一个,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悍然代表了中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香港来了港大的Say Goo教授,但观点极为先进,直追西方人士,所以不算本阵营代表,而是对方阵营的小帮手。 这么着就成了我一个人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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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议题只能用超后现代来形容。公司成立时候怎么考虑人权保护因素?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社会责任问题,如公司的环境保护记录、人权记录、劳工保护等问题,公司有无法定责任对对上述情况加以披露,公司管理上是否有责任引入利益相关者。我参与的一场议题最离谱,是关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要包括一定比例的女性、员工、少数民族人士、以及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区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等。还有人提出董事会在确定高管的工资时应该评估他们在人权事务上的表现。 -
我不反对这些也许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在完全西方的语境下讨论这些问题,起草出一套基于并超越西方现有公司法框架的后现代东西,并以联合国的名义将之作为“普世价值”施加于非西方国家,这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模式让我深为沮丧。 -
没有人反对公司社会责任,但非西方社会自身的文化背景必须予以研究和考虑。是好是坏,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的现有作法应该被考虑进来。这也是我在所允许的时间内试图表达的意思。东亚主要法域事实上从一开始本来就走的是“利益相关者”的路线,如日本的关系型的公司治理体制,韩国的财阀体制,将各种利益相关者拉进公司管理决策中,在很强时间内具有很大的竞争力, 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即使在现在也在“党的政策”统一安排下定点扶贫,对口支援边远贫困地区,新加坡也有国家主导的“劳资政三方体制”(Tripartite)。这些作法是好或不好不能单纯做价值观上的判断(并自然而然地予以否定),而应该对其利弊做认真的实证研究,并在制定国际规则时予以考虑。 -
讲完之后,看到一片面面相觑的壮观场面(主持人说,嗯,thought provoking)。其后的私下交谈都很友好礼貌,但我能感觉到“国际社会”对东亚观点的忽视和不在意。在这个意义上,我自我感觉只是去做个装饰而已。看,我们这个国际研讨会,也有研究中国法的学者来了,可再别说没让你们亚洲人参乎云云。 -
假设特别代表也邀请了来自日本、韩国、台湾的代表呢?情况会不会不同?我已经看到,香港不足法,印度是个大笑话。就算都来了,也不乐观。 -
在社会科学方面,西方的学术方法和学术训练要远远比我们先进,这也是为什么要用西方的学术方法来研究中国的问题。除过少数专门研究中国的西方学者外,大多数情况下洋大人倾向于将研究自己社会的结论强加给我们。中方学者的回应,时时难免两种毛病:(1)崇拜,以别人的结论来衡量本国的现实(自由主义者的通常路径);(2)对抗,以意识形态的结论对抗西方的结论(左派的通常反应)。 -
在话语权建立之前,东方社会对这些“国际规则”难免在执行上阳奉阴违,或者完全忽视。这是一种结构上的不调和,别无他法。 - 见到了我死骨的好法学院的Li Jinyan代理院长,一位很和气的女士。
- 走遍天下还是香港和新加坡的机场设施服务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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