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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对股市影响与详解

(2012-11-16 19:23:12)
标签:

机构投资者

短线投机客

利空

股息红利税

银行股

分类: A股基本情况/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一、股息红利税差额征收对股市有何影响? 

    1.上证指数11月16日差点再次击穿2000点关口,盘中突发投资者这期待已久的股息红利税差额征收,意味什么?释放"稳股市"新信号!

 

  2.此新政仅释放监管层希望减少短期投机“稳股市”的新信号,此新政恐怕仅对机构投资者持有大盘蓝筹股的持股时间和耐心带来一定的心理影响。

  对短线机客反而利空,原来减半征收,现在却恢复到原来的20%,唉。不过,短炒的资金貌似并不会在意这一点点的利润

 

    除了深度套牢的投资者,目前公众投资者很少有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这意味着“差别征收”对他们而言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反倒是限售股股东受限于锁定期,持股多在一年以上。从这个角度而言,“差别征收”似乎成了“大小非”们的利好。

 

   3.此新政对绩优股价格上升应该会起到推动作用;
   对绩差股和没有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必然会受到长期资金的抛弃;

    银行股受益首当其冲,目前股息率较高的是银行,大概每年股息率在5%-6%,加之这些股票多有H股,按照国际惯例这些公司偏向于现金分红,所以此次政策出台,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以银行为主的绩优蓝筹股。

 
此新政对券商股可能是利空,因为新政策仅鼓励长期持股。

 

    4.新政背后隐含的“价值投资=长期持股”思路,但是,寄望一项税收政策抑制A股投机风,显然并不现实。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鼓励更多上市公司成为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现金奶牛”,打击只圈钱、不回报的“铁公鸡”,从而实现A股“索取与回报”的均衡,无疑更加值得期待!
 

  二、股息红利税调整详解:

   1.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张三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张三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李四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3:王五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4: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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