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嫖娼”、“处女卖淫”如今已不是新闻了。幸而有这层“膜”,一些被冤枉的少女洗清了自己,但如果没有处女膜,又该拿什么来证明清白?浙江丽水市遂昌县朱姓女青年就面临着这种举证不能的处境。在彷徨犹豫了四个多年头之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卖淫”的她终于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遂昌县人民法院将于2月19日公开审理此案。
朱某是遂昌县湖山乡人。其诉称,18岁那年她在江苏省吴江市打工时,结识了当地一沈姓小企业主,两人随后恋爱并同居。1998年,她回到家乡,在县城叶坦路租房居住。当年12月26日,沈某带着朋友及朋友的女友相约到东北游览后,回到遂昌。12月27日晚8时左右,4人看过电视后正准备就寝,突然,闯进4个自称警察的人(事后知道是遂昌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即进行搜查,并将4人带上手铐带到遂昌县公安局。
朱某回忆,当时4人被分别隔离一对一讯问做笔录,其中一名工作人员逼迫朱某承认卖淫,“你和几个外地男女同居不是卖淫嫖娼是什么”,见朱不承认,那人转而问朱有多少钱,朱某如实回答除身上被搜去的900元外,住处抽屉里还有一张准备买商品房和结婚用的6万元存折。
朱说,在几番严词讯问无结果后,讯问的人员不再问话,自顾自地写了笔录,叫自己签字。朱某见笔录上很多话都不是自己说的,就拒不签字,“那人就拍着桌子威胁说:‘不签字就不许出去’”。“我以为签了字就能出去,所以就违心签了名字。”朱的朋友等人也在调查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朱某说,民警们随后搜走了她身上的900元现金和手机、BP机等钱物。第二天,朱等人被要求最少交纳罚款1万元,“否则将你们关到看守所,判刑或劳教”。12月29日,沈的一个朋友赶来交纳了4万元的罚金。
朱某称,当天上午,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又开车将她带到她老家并从银行里取出了6万元人民币,下午还把她住处内价值8350元的手机、影碟机、功放机等扣押,并以卖淫嫖娼的非法所得为由将自己积蓄的6万元人民币及上述物品全部没收。
之后,他们才被一一释放。但此时,四人已在留置室被关了两天。
而令人奇怪的是,以卖淫嫖娼为名被处罚了10万余元现金和实物后,朱某等人手里竟然没有一份公安局的书面处罚决定,也不见公安局出具任何正式的罚没款票据。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朱多次向被告的上级申诉并提起行政复议。直至2001年1月16日,被告才作出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没收决定书”,但至今没有开具处罚没收现金和财产处罚的财政统一票据。
无奈之下,朱、沈二人于今年1月向遂昌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遂昌县公安局。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遂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没收决定;判令被告返还被没收的人民币6.34万元及价值8350的财产以及4万多元的罚款,赔偿二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173.20元;同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朱某的代理律师,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说,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原告是男女同处一室为由即认定原告是卖淫嫖娼,并据此对原告进行处罚,将原告的10万余元财产没收后竟然不出具任何正式的收款收据,甚至连“处罚决定书”和“没收决定书”也是两年后作出的。这种行为显属违法。
对于当时的公安人员讯问笔录,刘平认为,当事人是在诱供下承认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从笔录上来看,公安机关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卖淫嫖娼证据不足,即或是有证据,按照有关规定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另外,原告被处罚的6万元罚款,不是现场查获,而是从家里存款中提取,如何认定这是赃款赃物?
被告遂昌公安局在收到诉状后,做出了答辩。被告未就原告指称的内容进行答辩,认为此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已不能再次起诉。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以往,公安部门在现场无证据、无证人指证的情况下,判断一起案件中当事双方是否卖淫嫖娼行为时,一般都较难处理。除非是当事人提请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女膜司法鉴定,以此结果作为判案依据。而朱某则深感悲戚:“不是处女,我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

希望麻旦旦尽快走出阴影,振作起来

二审目击:麻旦旦瘫倒法庭
令人震惊的“荒唐处女嫖娼案”昨二审判决,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麻旦旦500万元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今年5月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7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受理并于昨天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合议庭认定:2001年1月8日晚,泾阳县公安局蒋路乡派出所以麻旦旦涉嫌卖淫为由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到所后办理了传唤证。在麻旦旦不承认有卖淫行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指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民警王海涛、所长彭亮等人)对麻旦旦有殴打行为(一审判决未确认麻遭殴打),并用手铐将麻旦旦铐在所内篮球杆下,1月9日晚7时,麻旦旦被送回家。同一天,泾阳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2月9日,受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麻旦旦做了医学鉴定(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女处长康柳毅带麻旦旦到医院做了二次处检)。
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并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自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赔偿麻旦旦医疗费1671.44元,交通、住宿费669.50元,180天误工费6719.40元,共计9135元整。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360元由两级公安局承担。
麻旦旦昨日因病未出庭,她的父亲和姐姐对二审宣判结果不满意,表示要申诉,把官司一直打下去。(雨藤)
《华商报》 2001年12月12日
=========

吴小玲和母亲仍陷在往日的噩梦之中
陕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还没有完全平息,河北又突然曝出惊人相似的一幕:一位还是处女之身的年轻姑娘因警务人员刑讯逼供,被迫承认和9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被非法拘禁82个小时获得人身自由后,她向有关部门控告却又被行唐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接到举报后,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这起在当地引起轰动的“处女嫖娼案”进行调查。
突降厄运姑娘惨遭非人折磨
2002年下半年,行唐县南翟营乡吴磁沟村19岁的姑娘吴小玲在县城“追梦美发店”当服务员。
8月18日,一个自称刘满红的人证称“曾同吴小玲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第一次给了吴小玲100元,第二次给了60元”。
8月20日22时,吴小玲以涉嫌卖淫被带到南翟营派出所,办案人员是王银海、赵国利、赵增光、高建红。
11月17日,吴小玲接受记者采访时,回想起那屈辱的一幕就不寒而栗:“一位警察将门帘铺到地上,让我趴下,用一把椅子压在我后背上,两个人分别踩住我的两条腿;一个人在椅子上坐着,用电警棍电我的头部和肩部,让我交代卖淫问题。我说没有,他就电我。”吴小玲眼圈开始发红,“他们又用手铐把我铐到暖气片上,让我好好想一想,这样,我带着手铐坐了一晚上……”
“……第二天……下午,派出所的人出去找人,回来后……说我不好好配合,记笔录的人又打了我几巴掌。”吴小玲的泪水“刷刷”地滚落下来,“在派出所他们用椅子把我压在地上,我不说他们就用电警棍电我,直到我承认。”吴小玲讲不下去了,“他们骂我的话有的简直不堪入耳”。
为了免遭皮肉之苦,被逼无奈的吴小玲只好违心地承认“曾经向于国斌、王秋良、高路军、张军、张立国、赵政道、赵秋海、左小江、李志明”9位男人多次卖淫。
两次检查姑娘还是处女之身
有了“卖淫”女和“嫖客”“相互吻合”的“供述”,于是也就有了对“嫖客”罚款的处理结果:赵秋海5000元,张军2800元,高路军、王秋良各2000元——当然,南翟营派出所既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也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
8月24日8时,完成“历史使命”的吴小玲终于获得自由。但是,她总觉得对不起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受到处罚的那些所谓嫖客。放回家的当日,吴小玲就给他们当面赔礼道歉,同时给赵秋海写下了保证书:“我在南翟营派出所受到毒打和逼供,在受不了非人折磨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良心向派出所说和你发生过性关系……因我受到良心的见(谴)责我自愿付出伍仟元给你做(作)为身心及名誉赔偿费”。
吴小玲坚信自己是无辜的是清白的。8月25日,她到行唐中医院做了妇科检查,结果是“处女膜完整”;9月10日,河北省法医门诊作出鉴定结论,结果还是“处女膜完整”。
在亲朋好友的鼓励下,吴小玲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为那些无辜的所谓的“嫖客”讨个公道。可当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吴小玲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向有关部门控告“南翟营派出所办案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和刑讯逼供罪”时,却又大难临头,再次身陷囹圄。
控告犯罪姑娘再次遭到拘捕
吴小玲根据妇科检查和法医鉴定均是处女之身的结论,开始向有关部门控告办案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她在给行唐县政法委的控告材料中称:“我曾两次对他们(指王银海等办案人员)声明我还是处女,他们根本不听,仍然对我进行着无情的折磨,直至让我承认我和他们所指出的那些人发生过十来次性关系方才罢休”、“王银海及其同伙,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82个小时,且用尽了极其卑鄙下流的手段对我进行毒打和折磨,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侮辱罪和刑讯逼供罪”,为此,吴小玲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王银海及其同伙的刑事责任,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吴小玲的这封控告信被转到行唐县公安局。行唐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9月10日,行唐县公安局大案中队对吴小玲的控告立案侦查;9月11日20时,吴小玲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公安局提请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吴小玲;9月19日,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9月20日,吴小玲被执行逮捕——案由是:吴小玲涉嫌诬告陷害罪。
吴小玲的父母义愤填膺地告诉记者:“我们的女儿没有干过那种缺德又犯法的事情,医院和法医的结论证明我们女儿是无辜的,她为了自己的声誉控告那几个警察的非法行径,却又被说是诬陷,这不是打击报复又是什么呢?”两口子仰天长叹,泪流成行。
惊动官方办案人员将受惩处
吴小玲的父母为女儿讨公道,开始向河北省和石家庄市有关领导举报。吴小玲的冤情惊动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省人大有关部门将吴小玲的控告材料转给省公安厅厅长俞定海和石家庄市委政法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振华也作出了重要批示,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清楚严肃查处。
10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渎职检察处在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开始对南翟营派出所有关办案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吴小玲一案进行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吴小玲所“交代”的“嫖客”中,有的和吴小玲根本不认识,有的是吴小玲胡乱编造的名字;虽然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诊断书称吴小玲“处女膜松弛,可容二指,患者无痛苦表情”,但并不能否认吴小玲“处女膜是完整的”这一鉴定结论;南翟营派出所在未办理治安案件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对吴小玲非法使用留置长达82个小时,同时未制作处罚决定书便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办案人员对涉嫌卖淫嫖娼的有关人员存在上铐、殴打和电击行为;和吴小玲一样,“追梦美发店”老板贾英和行唐三八饭店的一位女服务员也以所谓的涉嫌卖淫在南翟营派出所遭到毒打和逼供,而且任何手续也没有办理;所谓的嫖客张军等人也向检察机关讲述过自己被打的情况。
根据调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渎职检察处认为:南翟营派出所王银海等人在未办理治安案件立案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留置,对受害人吴小玲实施殴打、电击行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贾英和张军并对两人进行了殴打、电击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王银海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10月20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王银海等办案人员正式立案。
10月26日,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对吴小玲的逮捕决定,同日23时左右,吴小玲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1月18日上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领导告诉记者,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不久就会真相大白。
当吴小玲和家人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表示相信法律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谨防利用执法权打击报复
记者采访结束后,觉得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非法使用留置问题。
有些公安机关没有完全理解“留置”的真正涵义,或者说在处理一些治安案件时对那些不懂法的人以所谓留置的名义延长其非法拘禁的时间。吴小玲“处女嫖娼案”就是明显的典型的非法使用留置的情况。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留置对象只能是以下4种人员:一是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二是经当场盘问检查后,有现场作案嫌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三是经当场盘问、检查后,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是经当场盘问、检查后,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据此规定,对涉嫌卖淫的吴小玲使用留置显系违法。而有的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拘禁或者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时,往往让合同制民警充当“替罪羊”的角色。因为,合同制民警不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这样可以给检察机关追究违法犯罪的行为人的责任制造人为的障碍——这是一个经常发生并不容忽视的问题。
其次,打击报复问题。
行唐县公安局应当知道吴小玲还是处女的两次鉴定结果。在吴小玲根据这个结果向有关部门控告办案人员非法拘禁行为时,却又成立专案组以涉嫌诬告陷害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姑且不说成立专案组是出于何种目的,单就这种做法本身,就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对控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但凡懂得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诬告陷害,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凭空捏造他人虚假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企图陷害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个捏造的虚假事实可能导致被诬陷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是有意陷害,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按照诬告陷害罪处理。
还好,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对吴小玲批准逮捕的做法是错误的,马上就予以纠正,撤销了这个决定。相反,行唐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却一意孤行,不仅没有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又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继续坚持并延续其违法行为。从这一点来说,如果行唐县公安局以吴小玲所谓诬告陷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批捕的做法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哪怕是默许,都将是十分可怕的——长此以往,那些受到冤枉的人,谁还敢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司法机关某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呢?
经历了炼狱般的痛苦和折磨之后,吴小玲似乎成熟了许多。她不无忧虑地说,某些人往往打着所谓合法的旗号,利用法律之名和手中的执法权来行打击报复之实,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来源:《生活时报》 2002年12月02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