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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警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7-05-27 15:07:11)

辱母案警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辱母案事件发生之后曾闹的沸沸扬扬,在这个事件中对于当事人于欢伤害人的行为,多数有良知,爱自己母亲的人都会给予了支持;因为这是血性男儿本该要做的一件事情,如果一个男人看着自己的母亲被欺凌而视若无睹,这种冷血显然是更令人感到可怕!
不过在辱母案事件中,警察的不作为应该要负起责任,因为警察是保护民众的安全,而在辱母案中,几名警察看到于欢母亲被侮辱,只是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很显然当地警察在这些讨债人的眼里是没有威严作用,是不是应该感到一种可悲呢?正因为如此,这些辱母案的人更应该是该死的,别说是于欢,换成是我,也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冲动”的作法!这是一个人的底线和生存的尊严。有些人说于欢太“冲动”,如果他忍一忍,那么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但是否换个角度来看问题,这辱的是谁的母呢?换成是法官大人之母,警察之母,不知又会做何选择呢?人性是有弱点的,弱点便是不要挑战其底线,因此对山东这起辱母案发生,我们更应该让这些违辱母者付出的残痛的代价,让他们知道,侮辱他人人格是要付出代价的。保证今后中国侮辱人格的事件会减少很多。所以说,一件公共事件的判决往往会影响整个社会风向。
在报道中,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看到这样的处罚,我认为处罚太轻了,这也是为何有些警察办案不力而不担心被处罚的原因,因为他们知道就算自己视民众生命财产而不顾,顶多也是内部处分而已。只要不丢饭碗就继续为人民服务。一个社会是否充满正义,执法者是应该起带头作用,而今执法者对辱母的行为只是口头制止,面对这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没有强制采取措施,等同助长了歹人的作恶行为。因此,不管当事在场警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换而言之,于欢的“冲动”是不仅仅只是看到母亲被侮辱,而且还看到警察来了,并非强制执行对母亲的凌辱,这是一种绝望,内心的一种仇恨便油然而生。所以说,警察虽未犯罪,但罪犯因你的不作为而做出“冲动”的行为!
我不知道为何警察的警告对这些恶人起不了作用,也说明当地警察毫无威信可言。这可能突现出平时警察的形象很差,治安不严而造成。因为一个地方恶霸的气焰比警察还盛,这说明了什么呢?自然,对于事件的警察来讲,可能是人单势薄,但对现场所发生的辱母行为应该要及时强行制止,如果连这点魄力都没有,说明这个人是不适合干警察这个行为,因为你在恶人眼里没有任何的威严可讲,这也是为何于欢会愤怒的原因!
辱母案警察是不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做为旁人可能无法知晓,但对这几名警察只是警告处罚,未免是太轻,等同于纵容这种不作为的做法,必定会给警察队伍带来坏的榜样。一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职责所在,有些人凭什么危险的事都让警察干呢?大家都是人,都是血肉之躯,在这里,我们的要清楚地认识,干警察就要有敢跟恶人作斗争,将之绳之以法,保护民众的安全,如若警察也怕恶人,那么社会的治安怎么能好呢?这是职责所在,不是为什么当警察就要做出牺牲,如果做不到一这点,保护不了民众的人身安全,明知恶行而不是采取警察该有的职权,那便是一种失职!可以说,辱母案对社会的影响很大,于欢愤怒,警察的不作为审判,正是考验当前中国司法进步的表现。

微信公众号:zhpbk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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